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胡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JJ1512223326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胡某,男,1959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杭州市上城区。2012年9月,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1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胡某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11月25日,上城区司法局收到杭州市南郊监狱关于对胡某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委托函后,指派清波司法所对胡某进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清波司法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胡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进行了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

经调查核实,清波司法所提出评估建议,2016年12月1日,上城区司法局经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向杭州市南郊监狱提供了评估报告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接收情况

2016年1月26日,上城区司法局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对罪犯胡某裁定假释的假释执行通知书以及杭州市南郊监狱出具的假释告知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上城区司法局送达了回执。

2016年1月26日,胡某假释出监,到上城区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3日内到清波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告知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

2016年1月28日,胡某按照要求如期到清波司法所报到,正式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了更好地帮助胡某进行社区矫正,清波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综治干部、其妻子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以便胡某顺利渡过社区矫正期、如期解矫。胡某按要求填写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相关文书,同时司法所向胡某宣读接受社区矫正宣告书,让其明确社区服刑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社区劳动、每月报到、请假迁居等方面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胡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日常监管由清波司法所负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在本案例中,清波司法所依法完成了对法律文书和相关资料的接收,在社区服刑人员胡某来所报到之前完成了前期准备工作,设置了矫正小组,制定了矫正方案,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为更好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做好了准备。

接收入矫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依法接收入矫,让胡某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帮助胡某更好地转换身份,改变心理状态,认识到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要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在社区中遵纪守法,依法服刑;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胡某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并向其明确要在矫正期间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处罚,甚至收监执行。本案胡某接受社区矫正,达到了社区矫正的目的,促进其遵纪守法,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