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对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JJ1512223158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徐某(化名),男, 196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永康市。2014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管制期限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4年7月21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徐某,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永康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永康市司法局根据接收到的永康市人民法院委托函要求,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对被告人徐某居住地村干部、邻居以及被害人亲属等进行了走访,对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适用社区矫正后的监管教育能否得以落实等事项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2014年7月29日,永康市司法局经研究形成评估意见,并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意见。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接收情况

2014年11月19日,徐某自行来到永康市司法局报到。永康市司法局在验明徐某的身份后(个人身份证明、社区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徐某三日内到西城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及相关注意事项。

2014年11月21日,永康市司法局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对徐某判处管制的法律文书,包括该案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永康市司法局于2014年11月21日送达回执,依法对徐某建立社区矫正档案。

(三)组织宣告情况

西城司法所根据徐某基本情况和前期调查评估掌握的情况,初步为其设定了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村党支部书记、辖区民警及其妻等5人,并及时通知他们到司法所签订矫正责任书。最后根据小组成员的各自身份,明确了各自的职责,为确保各项矫正措施更好地落实,确定由司法所长担任矫正小组组长。

西城司法所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西城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通过向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以及社区矫正宣告书等法律文书内容,让其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社区矫正期限、管理等级、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后的法律后果等,以增强其认罪服罪、服从监管教育的意识和自觉性。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为了做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无缝衔接,从时间上可分为预备接收与实际接收两个阶段性工作,预备接收主要是对法院即将作出的判处、宣告、裁定或决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提前确定矫正帮教人选及措施,必要时也可与主审法官商榷到庭参与旁听,全面掌握案情,便于找出矫正教育的重点及难点,提高后续矫正的针对性。

接收入矫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开始,也是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接收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今后矫正的质量。本案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信息登记、宣告、宣誓、首次谈话及心理辅导等一系列程序性工作,进一步增强了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规守法,知道感恩,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