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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贾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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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JJ151222299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贾某(化名),男,1963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2012年9月,因犯受贿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和退缴赃款。2017年8月,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4日,浙江省南湖监狱以发函的形式委托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对贾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

收到委托调查函后,南湖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指派下辖的东栅司法所具体负责调查工作。东栅司法所第一时间就贾某的居所环境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等展开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同时征求了辖区内公安派出所、贾某所在社区居委会等意见。7月7日,南湖区司法局经研究,作出评估意见,于7月8日向浙江省南湖监狱回函。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贾某接收情况

2017年9月1日,南湖区司法局收到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贾某假释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回执。

9月1日,贾某到南湖区司法局报到。南湖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在核对其身份后,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同时告知其三日内到东栅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当日,贾某到东栅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对确认贾某身份信息后,告知其等待入矫宣告通知。

(三)组织宣告等情况

入矫宣告前,司法所为贾某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社工、社区民警、居委会干部、志愿者及贾某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研究制订了对贾某的社区矫正方案。

9月5日,司法所举行贾某入矫宣告仪式。入矫宣告在东栅司法所举行,由司法所所长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和贾某均到场。司法所所长向贾某宣读了相关法律文书,向其强调了要遵守报告报到、学习教育、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矫正监管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同时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

宣告结束后,司法所对贾某开展首次谈话教育并制作笔录,详细告知其裁(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接受社区矫正应当遵守的社区矫正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等,同时询问贾某家庭个人情况以及未来打算,鼓励其珍惜社区矫正相对自由的改造环境,重新振作,自食其力,顺利回归家庭、融入社会。而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贾某加入了“东栅街道社区服刑人员微信群”,并学会利用微信功能接收司法所监管指令和教育内容;司法所还向贾某发放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须知》,要求其多花时间认真学习、熟悉知晓并切实遵守。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相关法律文书、资料的接收;二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法律文书的接收和人员的接收一般不同步开展,但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两者之间的衔接,确保依法及时地办理接收入矫,在宣告之前要向社区服刑人员告知相关事项,纳入监管视线。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改造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贾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仍是一名罪犯的身份,较之前在监狱服刑,只是改变了监管的环境。通过入矫宣告和针对性的谈话教育,为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等工作打好基础,也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规守法,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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