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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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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JJ1512222829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男,1989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怀远县,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7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3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开展审前调查评估,并将委托书送达浦东新区司法局驻法院审矫对接工作室。审矫对接工作室当日通过本市“社区矫正信息交互平台”将该调查评估委托信息发送至居住地社区矫正中心实施审前调查评估。

浦东新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立即启动调查评估程序,成立调查组,开展具体调查评估事宜。

调查组在接获指派后,依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被告人基本信息,立即上门开展调查,了解被告人及其家庭居所情况,从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个人情况、监管教育条件、建议禁止事项等方面入手,按照规范格式制作调查笔录,收集、调取书面调查证明材料。同时从被告人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包括本次犯罪的案由、犯罪原因、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以及若适用社区矫正后对所居住社区潜在危险,社区环境与社区居民的接纳程度入手,走访居委会干部、邻里街坊,听取被害人意见。通过走访,调查组得知被告人在辖区内长期租住,确定在本区居住的事实;有固定工作,经济收入尚可;婚姻稳定,家庭关系和睦。在向被害人了解时,被害人表示如果被告人能在经济方面给予相应赔偿,愿意达成和解。人民法院对双方已经开展调解工作,在调查评估即将结束前达成书面调解协议。

司法所于2017年3月24日形成调查评估初步意见。浦东新区司法局于2017年3月27日审批同意,出具了被告人刘某适合纳入本区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同时就调查评估情况与审矫对接工作室做好沟通衔接。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收悉浦东新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后,综合本案案情、法律法规、定罪量刑等有关因素,承办法官对被告人刘某作出了适用缓刑的刑事判决。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交付情况

2017年4月18日,浦东新区司法局驻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矫对接工作室收到罪犯刘某被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审矫对接工作室在检查法律文书完备无误后,在本市“社区矫正信息交互平台”进行收文登记并在当日将法律文书送达至社区矫正中心,同时通知司法所做好相应接收工作。

2017年4月25日,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社区矫正中心依照规定对其办理新收登记并于当日组织入矫宣告。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与组织宣告情况

在入矫宣告前,司法所已为社区服刑人员刘某确定了社区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小组由司法所专职干部、居委会干部、选派民警、中级社工、社区民警、居住地楼组长及刘某妻子等组成。矫正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社区矫正中心会同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在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入矫宣告仪式。一是在向刘某宣告刑事判决书与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后,宣读了包括遵纪守法、报告、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外出及请销假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二是向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三是明确社区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各自职责分工等有关事项。四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实施电子监管措施,并对有关政策予以说明。五是发放与签收由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编写的《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入矫须知》。六是宣告了其他事项。入矫宣告后,矫正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进行了首次入矫谈话教育。

【小结】

交付接收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的起点。此案例中体现了以下几点:一是作为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调查评估工作不仅仅是对被告人居住地的简单核实,应更侧重对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风险以及对所在社区影响等方面。要确保调查评估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各类信息,把握是否可适用社区矫正的主要因素,应明确表述是否可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二是社区矫正接收衔接是社区服刑人员从刑事审判到刑罚执行的必经程序,应注意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获取与本案相关的信息,便于后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三是注重审矫对接工作室在开展调查评估与交付接收工作时作用的发挥,其可以提供便利条件,起到无缝衔接,缩短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作用。四是入矫宣告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而言意义重大,此时应第一时间开展相关告知和教育工作,使其尽快适应从被告人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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