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苏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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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JJ1512222207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苏某,男,1973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2011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因患癌症,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17年5月起暂予监外执行。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3月30日,广东省英德监狱发函委托广州市番禺区司法局对罪犯苏某拟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收到广东省英德监狱的委托函后,广州市番禺区司法局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规定,通知苏某居住地化龙司法所组织对苏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司法所走访了苏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制作了调查笔录,番禺区司法局组织人员对苏某的调查情况进行了研究评估,并于2017年4月10日向广东省英德监狱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接收情况
2017年5月25日,番禺区司法局收到了广东省英德监狱送达的对罪犯苏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5月25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5月25日,广东省英德监狱将罪犯苏某移交番禺区司法局,番禺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化龙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化龙司法所为苏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其妻子、司法社工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苏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社区矫正驻区警察会同司法所、村委会干部、苏某妻子、司法社工等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对苏某进行了入矫宣告。通过向苏某宣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遵纪守法、定期报告、社区服务、外出请假、迁居审批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苏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苏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强化其身份意识、服刑意识,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