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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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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JJ151222178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80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2017年12月31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5月22日,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司法局收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函,需要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张某某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2018年5月23日,根据玉泉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量化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土默特左旗司法局组织对被告人张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土默特左旗某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被告人张某某的母亲、姐姐和村委会主任。

司法所工作人员到辖区派出所调查了被告人张某某的前科记录情况。经了解,被告人张某某平时比较遵纪守法。同时根据张某某同被害人达成的谅解书,证明张某某认罪态度积极。通过以上走访调查,司法所对张某某提出了调查评估建议,上报土默特左旗司法局。

2018年5月24日,经土默特左旗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于当日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接收情况

2018年7月6日上午,土默特左旗司法局收到了玉泉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某某宣告缓刑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7月6日向玉泉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8年7月6日,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到土默特左旗司法局报到,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在区社区矫正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向张某某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让张某某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日常学习监管规定。

在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张某某办理了手机定位,并告知其手机定位有关规定。在心理矫治室为张某某提供了心理咨询,并根据其离异的特殊情况进行了心理疏导;在警示教育室安排其学习了近年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的相关案例,并观看了警示教育片。随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带领张某某参观了矫正中心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当天下午,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到司法所报到。

(三)组织宣告情况 

张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张某某姐姐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促使张某某更好的遵纪守法、遵守日常监管规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张某某姐姐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司法所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

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张某某宣读了法院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让其明确身份,知晓法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同时,也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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