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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假释类社区服刑人员覃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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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JJ1512221651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覃某,男,1979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7年5月25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覃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3月29日,为正确适用社区矫正,浙江省南湖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覃某,向武宣县司法局发函委托对覃某拟适用社区矫正作审前调查评估,需要调查其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的影响以及社会危害性,进行审前调查评估。武宣县司法局在收到浙江省南湖监狱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组织工作人员深入覃某犯罪前所在村,对罪犯覃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村干部及相关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6年4月5日经武宣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于2016年4月7日向浙江省南湖监狱提交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覃某接收情况

1.2017年5月26日,武宣县司法局收到了浙江省南湖监狱寄来覃某假释的法律文书后,检查法律文书完备齐全,于2017年5月29日送达回执。

2.2017年5月31日,覃某在其父母及大姐的陪同下,来到武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武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对其询问了出监后的身体情况和生活情况,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告知覃某三日内必须到指定的武宣县二塘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6月2日覃某到武宣县司法局二塘司法所报告。为彰显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强化覃某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使其在今后的社区矫正期内认罪服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2017年6月5日二塘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覃某以及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参加宣告仪式的有司法所所长和干警、派出所民警、其所在村委会干部以及其家属。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干警向其宣读了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告知覃某的矫正期限,并告知覃某在矫正期限内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向其宣布了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干警、村委会干部以及其父亲作为其矫正小组。

为充分发动、利用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进一步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二塘司法所与村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必须严肃按照程序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入矫,特别是在宣告环节,依法接收入矫,告知社区服刑人员要遵守的相关规定,明确其服刑身份意识,更有利于日后的监督管理教育,因此对覃某的接收环节即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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