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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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JJ1512221400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98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2015年1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5年12月16日,象州县人民法院以发函的形式委托象州县司法局对刘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由于刘某某是未成年人,象州县司法局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专门从全县范围内抽调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组成一个调查评估小组,调查评估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区干部、乡镇民政办工作人员。评估小组的主要调查评估工作是对刘某某的居所、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家庭成员等人,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5年12月22日,经象州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当日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接收情况
2016年1月4日,象州县司法局收到了象州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判处管制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1月6日,刘某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象州县司法局报到,办理程序过程中未见其有明显抵触情绪,回答问题的态度较好,坦率承认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犯罪的后果表示愧疚,对因犯罪给家庭带来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并保证今后一定会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增强对毒品危害常识的学习了解,避免再次走入法律禁区。象州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象州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负责人、村委会干部、辖区派出所民警、了解其成长特点的外婆等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刘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召集矫正小组成员到象州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了刘某某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刘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刘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象州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管。
涉毒类型人员犯罪的原因大多都与家庭关系是否和谐或融洽密切相关,有了家庭与亲友的关心和照顾,能更好地开展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使其更快地重新融入正常社会环境中。所以在对刘某某进行入矫宣告活动时,司法所特别强调了社区矫正小组中监护人的职责,并请刘某某的监护人、他外婆进行表态。其外婆表示在刘某某的社区矫正期间一定会督促他服从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在家中能给他更多的关心和照顾,认真履行作为监护人的作用,帮助刘某某顺利解除社区矫正,重新走入正常的社会环境当中。
【小结】
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中,不仅要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其依法依规监督管理,还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以保护,制定适合的矫正方案,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
我们在社区矫正司法实践中,应该及时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大胆探索教育、改变、引导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方法,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