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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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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JJ1512221282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91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2018年2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2018年3月9日,周某到平昌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对其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月30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周某,在判决前需要调查了解周某的居所情况,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对社会、邻里及家庭等多方面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平昌县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平昌县司法局于2018年2月8日收到委托调查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及时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周某的个人情况、居住环境、社会关系、日常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走访了周某所在社区网格员、街坊邻里等人员,了解到周某的家庭条件情况。2018年2月9日,平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周某的调查评估情况进行研究,出具了评估意见书,及时寄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接收情况

2018年3月6日平昌县司法局收到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周某相关法律文书,通过对相关文书进行检查,现场确认其执行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完备无误,按照《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平昌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寄送了回执,做好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周某的准备。

2018年3月9日,周某自行来到平昌县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工作人员依法按照规定程序为周某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并与前来报到的周某进行入矫谈话,工作人员向周某讲解了社区矫正日常汇报、集中警示教育、社区义务劳动、请销假等有关规定,并将社区服刑人员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发放给周某,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法律后果。同时仔细询问周某的家庭、生活、工作等情况,制作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按照周某的户籍地和居住地情况,告知他到指定司法所,由司法所对周某进行日常监管,同时制作《社区服刑人员报到通知单》,要求周某在报到三日之内持通知单到司法所报告,接受社区矫正。周某报到后,工作人员及时制作周某的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存档保存。司法所接收周某后,立即将周某到所报告时间反馈给县社区矫正办公室,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报到程序完毕后,县社区矫正办公室按照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对周某进行了首次入矫教育学习。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3月9日下午,周某到司法所报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4+X”模式为周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干部、周某亲属、社区网格员及志愿者等多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对周某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工作人员向周某宣告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让他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详细告知周某要严格遵守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按时汇报思想、积极参加集体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再次强化周某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司法所根据周某入矫的表现及个人情况,详细制定了周某的个人矫正方案,并告知周某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初始环节,也是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正确树立入矫观的重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司法局在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前,扎实做好审前评估工作,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社区干部、受害人家属、辖区居民和被评估人亲属等多方意见,在调查评估上坚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评估全面、准确、可靠。在本案中,周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依法接收入矫,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等,严格按照“4+X”模式为其配备帮教小组,第一时间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身份是社区服刑人员。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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