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荣某依法接收入矫
- 案例时间:2017-0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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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JJ1512220855
- 案例类型: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荣某,男,1990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呼图壁县。2016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7月2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被告人荣某是否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进行社会调查,以《委托调查函》的形式委托五家渠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2016年7月27日,第六师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根据收到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调查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师五家渠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以《指派调查函》的形式指派111团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荣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犯罪影响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荣某父母和居住地社区干部、邻居以及居住地派出所协警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6年7月29日,111团司法所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并将《调查评估意见书》报送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向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荣某接收情况
2016年8月23日,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收到了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荣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6年8月23日,荣某到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报到。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为其办理登记社区矫正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111团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社区民警、其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荣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第六师五家渠市司法局在司法局社区矫正宣告室为荣某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荣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荣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111团司法所对其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是社区矫正机构正常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严格社区矫正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前提条件,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相关单位交接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也为今后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奠定了基础。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荣某依法接收入矫,把荣某置于社会进行教育和改造,一方面继续执行了原判刑罚,体现了司法权威和国家权威的不可抗拒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使荣某在与家庭和社会保持密切联系的前提下,重新悔过自新,有利于调动荣某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化社会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社会矛盾,体现国家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促进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