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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交通事故肇事小型客车事发时行驶状态进行痕迹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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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4093035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9日21时50分许,董某某驾驶沪CXXXXX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深高速1622公里+800米处(近山东省临沭县青云镇),乘坐人王某涉嫌从最后排突然窜至前排,抢夺驾驶人董某某手中方向盘,导致车辆与高速公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乘坐人王某某、曹某某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同时造成王某轻伤,被鉴定车辆以及部分高速公路护栏损坏。

为明确案件过程,公安机关委托我院对被鉴定车辆首次与护栏碰撞时的速度,乘坐人王某、王某某、曹某某的位置,以及该车安全技术状况与案件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为:

(一)被鉴定车辆

(二)案件卷宗相关图文材料(复制件)

(三)案件现场附近监控视频(复制件)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

参照SF/T0072-2020《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A/T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的痕迹进行检验,并结合其他鉴定材料、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感应及诊断模块中记录的数据等,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1.现场勘验笔录

中心现场位于某高速1622公里西侧路面上。中心现场长深高速路为南北向,中间为一条绿化隔离带,西侧路面外侧的紧急停靠车道宽3米,路边为银灰色金属护栏,护栏高0.65米,宽0.31米。现场勘查自北向南开始依次向前搜索,过程可见有4段固定立柱间隔向外凹陷,凹陷的金属护栏内侧面有大量条形新鲜划擦痕。该凹陷段前侧1.2米处有一条宽1-10厘米在紧急停车道内的刹车痕(该刹车痕始终延续向前至车辆停止位置),距凹陷的金属护栏前缘23米处,发现一碎屏的金色后壳苹果手机(予拍照后提取,标记为距凹陷护栏前缘23米处路面苹果手机),距凹陷的金属护栏前缘39米路面发现多处大片血样斑迹(予拍照后提取,标记为曹某某尸体北侧路面血样斑迹),上述血样斑迹并一直延续向前至曹某某尸体(经现场人员及后来的死者亲属辨认后,确认该尸体为曹某某尸体)前侧,并伴有大量疑似人体组织碎屑和玻璃碎块,继续向前至42米处,发现右足橙色运动鞋一只。

距凹陷的金属护栏前缘向前45米处发现曹某某尸体,该尸体头北脚南仰卧于路面上,尸体面部见大片擦伤,两下肢肌肉软组织呈挫碎状。

继续向前48米,发现左足橙色运动鞋一只,向前90米发现手机屏一个(予拍照后提取,标记为距凹陷护栏90米路面手机屏),向前93-95米的护栏内侧有大量摔溅状血样斑迹(予拍照后提取,标记为王某某尸体北侧护栏内侧血样斑迹)和划擦痕。

向前98米护栏外侧仅靠路芽,发现一具尸体,尸体头北脚南仰面向上平躺于杂草中,尸体周围杂草附有大量血样斑迹(予拍照后提取,标记为王某某尸体周围杂草所附血样斑迹),尸体体表附有大片血样斑迹。

再向前搜索103米,发现大小为13×9厘米银灰色金属碎块一块、手机玻璃屏一个(予拍照后提取,标记为距凹陷护栏前缘103米路面手机玻璃屏),向前107米,发现“VIVO牌”手机黑色金属后壳一个(予拍照后提取,标记为距凹陷护栏前缘107米路面“VIVO牌”手机黑色金属后壳)。

继续向前135米处,发现一辆紧贴护栏的别克GL8商务车,车牌号为沪C5U5J2,该车头向南,与行驶方向一致,车身右侧见大片划擦痕迹,车身变形严重,该车左前车门、左后车门呈打开状。(具体详见车辆检查笔录)。

对现场搜索勘查未发现其他异常。

2.车辆检查笔录

车辆位于临沭交警大队青云中队停车场内。车辆车牌号码为沪C5U5J2,为一辆银灰色别克GL8七座商务车。该车右前轮轮毂碎裂,右前轮轮胎、右后轮轮胎、左前轮轮胎均已破损爆胎,在右后轮毂上提取血迹3份,在右后轮胎上提取生物检材2份;该车右前保险杠、右前翼子板、右前车门、右后车门、右侧车身均见划擦痕,右前车门、右后车门均无法打开,在右后车窗上提取血迹2份,在右后车身上提取血迹2份;该车右前车灯、右后门车窗玻璃、右后车灯均已破碎。

打开左侧车门,车内前排驾驶室、副驾驶室安全气囊均已打开,侦查人员对该车的方向盘及中轴正反分段提取生物检材44份;在副驾驶储物箱开关上提取生物检材1份,在储物箱内见一部带有“沃”标记的手机(拍照固定后实物提取)和一部带有“honor”的手机(拍照固定后实物提取);在扶手箱开关上提取生物检材1份;在第二排右侧座椅靠背上提取生物检材1份,第二排左侧座椅靠背上提取生物检材1份;在车顶上提取生物检材2份。

3.提取的生物检材鉴定意见书

在送检的“右后车窗上的血迹1”上检见人血,其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与“死者王某某血”的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率为2.06×1028。

在送检的“右后车窗上的血迹2”上检见人血,其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与“死者王某某血”的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率为2.06×1028。

在送检的“右后车身上血迹1”上检见人血,其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与“死者王某某血”的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率为2.06×1028。

在送检的“右后车身上的血迹2”上检见人血,其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与“死者王某某血”的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率为2.06×1028。

在送检的“右后轮毂血迹1”上检见人血,其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与“死者王某某血”的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率为2.06×1028。

在送检的“右后轮毂血迹2”上检见人血,其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与“死者王某某血”的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率为2.06×1028。

在送检的“右后轮胎擦拭1”上检见人血,其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与“死者王某某血”的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率为2.06×1028。

在送检的“右后轮胎擦拭2”上检见人血,其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与“死者王某某血”的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率为2.06×1028。

在送检的“右后轮毂血迹3”上检见人血,其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与“死者王某某血”、“死者曹某某血”的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相同。

在送检的“曹某某尸体北侧路面血迹”上检见人血,其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与“死者曹某某血”的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率为1.72×1030。

在送检的“王某某尸体北侧护栏内侧血迹”上检见人血,其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与“死者王某某血”的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率为2.06×1028。

在送检的“王某某尸体周围杂草所附血迹”上检见人血,其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与“死者王某某血”的常染色体STR分型结果相同,似然率为2.06×1028。

车辆识别代号为LXXXXXXXXXXXX3975。

车辆表面大量泥灰覆盖。右前照灯灯罩破损。右前悬挂下托架向后挤压变形,右前轮向后移位,右前横拉杆弯曲变形。右前轮轮辋破损,局部见撞击刮擦痕迹,轮辋的局部边缘见磨损。右前轮轮胎见3处撕裂状穿透性破损。车辆右侧(前保险杠右侧、右侧车门、右侧车身蒙皮)距地高80cm以下范围见局部凹陷变形,伴横向刮擦痕迹。右侧后门上部向外变形、车窗玻璃碎落、缺失、上下窗框局部变形,右后门处于异常定位、不能开启。右前门上部向外变形。右侧车身后部粘附血迹,血迹覆盖在横向刮擦痕迹之上。右后组合灯灯罩破损。右后轮轮胎瘪气,右后轮轮辋外侧见刮擦痕迹,右后轮胎外侧胎侧见5cm×4cm破洞,破洞边缘整齐,邻近部位又见线状穿透破损。

左前轮轮胎瘪气,左前轮轮辋局部见挫磨痕迹。左前轮外侧胎侧见一处戳扎状破损(未穿透),经充气检查,未检见左前轮轮胎有明显漏气现象。左后轮胎未失压,测得的气压值为1.70bar。

被鉴定车辆右侧照 右前轮破损及轮辋刮擦痕迹

制动储液罐内油液尚存,制动总泵等制动装置连接正常,制动踏板工作行程正常,踩下制动踏板,左前轮、左后轮、右后轮制动功能均尚存。转向装置各部连接未见异常,转动方向盘,左前轮、右前轮轮辋见动作。其他安全装置未见异常。

右后轮破口(穿透) 左前轮戳扎状破损(未穿透)

驾驶座安全带拉伸锁止 副驾驶座安全带拉伸锁止

第二排左侧座椅右扶手内侧擦痕 第二排右侧座椅左扶手外侧擦痕

主副驾驶座椅安全带处于拉伸锁止状态。驾驶座安全带卡扣向右变形,局部破损。副驾驶座右上方拉手前部脱出卡槽。副驾驶座左扶手及座椅靠背向右弯折移位。第二排左侧座椅右扶手向右弯折移位,其内侧前部见片状擦痕,局部粘附深色纤维。第二排右侧座椅左扶手向右弯折移位,其外侧前部见片状擦痕,局部粘附深色纤维,右扶手向右弯折移位,其右侧邻近车门及窗框下部向外弯曲变形。第二排右侧座椅左侧前部饰罩局部破裂。第二排右侧座椅前上方(副驾驶座后上方)车顶见片状擦痕,其邻近右侧门窗框上部见向外弯曲变形。

第二排右侧座椅前上方车顶片状擦痕 副驾驶右上方拉手脱位

驾驶室主副气囊均点爆。利用CDR(CRASH DATA RETRIEVAL TOOL 21.0)提取该车安全气囊感应及诊断模块中记录的数据:

2.案件现场附近监控视频

视频文件名为“案发时的视频监控”,文件格式为mp4,哈希值(MD5)为3e06900063d5feb52c55e01aaabc2039。监控视频图像上显示“2019-09-19”、“临沂G25长深高速1622KM+900M”等字样。视频图像连续,视频图像显示以下内容:

21:48:34~21:48:36许,被鉴定车辆开着前照灯从画面中下部由下向右上方(由东北向西南)驶入监控视频范围,并从左起第三条行车道逐步向右行驶至应急车道内。

21:48:35

上述过程中,其车身右侧中部见依附有一凸出的客体,且被鉴定车辆后侧扬起疑似扬尘或碎片。

21:48:37~21:48:42许,被鉴定车辆沿着应急车道从下向上运动了一段距离后停止于护栏边上,其在路面上留有一条轮胎痕迹。

21:50:28起,一辆重型半挂列车从画面中下部沿着左起第三条行车道从下向上行驶,之后可见其后侧路面上见新形成的右侧轮胎的痕迹。之后又有多辆车辆沿着该行车道从下向上行驶,其后侧路面上也见新形成的轮胎痕迹。

【分析说明】

(一)被鉴定车辆碰撞形态

根据被鉴定车辆的痕迹,结合案件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车辆检查笔录、提取的生物检材鉴定意见书、案件现场附近监控视频等材料分析,被鉴定车辆在沿案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驶入路段西侧应急车道并与第一碰撞位置的护栏和路缘石发生碰撞。

上述碰撞造成被鉴定车辆的右前轮胎和轮辋损坏,碰撞后被鉴定车辆又向左行驶(由西北向东南的轮胎痕迹),驶入由北向南左起第三条行车道,在此过程中,车内乘坐人相对于车辆会向右前方运动,造成了多个座椅及其扶手弯折移位、右后门窗玻璃脱落,将曹某某甩出车外,并将王某某上身在外悬在右后门窗框上。

待被鉴定车辆向右行驶至应急车道后,车辆右侧与第二碰撞位置的护栏和路缘石发生碰撞,王某某在碰撞过程中摔至护栏外的草丛中。第二次碰撞后,被鉴定车辆继续沿着应急车道向南行驶,直至停止在现场。

曹某某甩出车外后,被多辆车辆推挤、碾压过,曹某某的损伤、视频中其他车辆驶过后留下的轮胎痕迹可以印证。

(二)首次碰撞时,车内前排后侧的乘员所在位置

根据被鉴定车辆的碰撞形态、被鉴定车辆的痕迹分析,该车在第一次与护栏发生碰撞以及之后的由西北向东南行驶过程中,除前排乘坐人均系了安全带外,其他乘坐人均因未系安全带,将相对该车向右前方相对运动。

根据副驾驶座左扶手及座椅靠背向右移位、第二排左侧座椅右扶手向右移位、第二排右侧座椅左右扶手均向右移位分析,可以排除上述痕迹由前排两位系安全带(该安全带均为预紧式)的乘坐人形成,但可以由另外三人作用形成,其中二人应分别位于第二排左右座椅上(致第二排左侧座椅右扶手移位、第二排右侧座椅右扶手移位),另一人应位于第一排中后部及第二排中前部的区域内。

根据第二排右侧座椅右扶手向右弯折变形,其右侧邻近车门及窗框下部向外弯曲变形,结合王某某挂在右侧后门窗框的情况及相关DNA鉴定结果分析,碰撞时王某某位于第二排右侧座椅上可以成立。

考虑位于第一排中后部及第二排中前部的区域内的乘坐人在案件中因受副驾驶座椅阻挡(致副驾驶座左扶手及座椅靠背向右移位)而不易被甩出车外,故王某位于该位置可以成立。

根据第二排左侧座椅右扶手向右移位,其内侧前部见片状擦痕;第二排右侧座椅前上方(副驾驶座后上方)车顶见片状擦痕,其邻近右侧门窗框上部见由内向外弯曲变形,以及曹某某被甩出车外的情况分析,碰撞时曹某某位于第二排左侧座椅上可以成立。

(三)首次碰撞时,被鉴定车辆的行驶速度

根据被鉴定车辆的碰撞形态,该车在第一次与护栏发生碰撞时,其安全气囊感应及诊断模块的记录功能被激活,记录了该车碰撞前5秒内的速度、发动机转速、节气门开度百分比,以及前8秒内的制动开关回路状况等信息。

提取出的数据显示,该车碰撞前5秒的速度为65MPH(约104.65km/h)、发动机转速为2176RPM、节气门开度百分比为39%;前4秒的速度为66MPH(约106.26km/h)、发动机转速为2176RPM、节气门开度百分比为39%;前3秒的速度为66MPH(约106.26km/h)、发动机转速为2176RPM、节气门开度百分比为39%;前2秒的速度为65MPH(约104.65km/h)、发动机转速为2176RPM、节气门开度百分比为20%;前1秒的速度为66MPH(约106.26km/h)、发动机转速为2240RPM、节气门开度百分比为35%。该车碰撞前8秒内未踩下制动踏板。

根据上述信息分析,被鉴定车辆第一次碰撞前的速度约为106km/h可以成立。

(四)安全技术状况与案件的关系

被鉴定车辆的损坏情况(含右前轮、右后轮)符合案发时碰撞所造成的后果。被鉴定车辆左前轮损坏情况可以在案件中其受侧向力作用致轮胎与轮辋脱离所形成。被鉴定车辆制动及转向装置未见事发前存在损坏的迹象,其左前轮、左后轮、右后轮的制动功能均尚存,转向功能尚存。其他安全装置未见异常。可以排除该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案件的可能性。

【鉴定意见】

沪CXXXXX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首次与护栏发生碰撞时的速度约为106km/h可以成立;碰撞时曹某某位于该车第二排左侧座椅上,王某某位于第二排右侧座椅上,王某位于第一排中后部及第二排中前部的区域内可以成立;可以排除该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案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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