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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受公安机关委托对涉嫌私自组装电驱动四轮车车辆属性进行法医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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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4093065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杨某驾驶未悬挂号牌富路牌电驱动四轮车(以下简称被鉴定车辆)在上海市XX区XX公路被交警查获。警方委托本单位对该四轮车是否符合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及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机动车的定义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参照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进行检验,并作出鉴定意见。

被鉴定车辆为橙色带车篷电驱动四轮车,车身后侧见“富路电动”及“喜瑞”等字样。车辆采用承载式车身机构,具有四个车轮,前排装有两个座椅。被鉴定车辆铭牌示:“德州富路车业有限公司”、“产品编号:LDFGD04G3FFL0XXXX”、“产品名称:电动车”、“型号:GD04G”、“整备质量:750kg”、“额定载客:4人”、“满载最高车速:40km/h”、“电机功率:3kw”、“蓄电池额定电压:60V”、“容量:100AH”、“制造日期:2015年01月”等信息。车辆未配备脚蹬等人力驱动装置,不能实现人力骑行功能。车辆前舱内见串联两个蓄电池单元,车辆后下部见串联三个蓄电池单元。车辆前轴处安装一台电动机,电动机上见粘贴“FL2103100-4155 2BZ2015XXXX”字样,电动机铭牌示“YBQA-3-60B03C”、“电流 62.5A”、“功率 3kW”、“蓄电池标称电压 60V”、“电压 41V(AC)”、“环境温度 -25-40℃”、“转速 4500r/min”、“运行时间 S2-60min”、“2015年1月”、“编号 141212535”等信息。

(二)鉴定结果

经测量,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约为300cm×130cm×151cm。四个轮胎规格均为145/70R12。

【分析说明】

根据检验所见,被鉴定车辆符合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3.1.1条款中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符合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1条款中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鉴定意见】

被鉴定的未悬挂号牌富路牌电驱动四轮车符合GA 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3.1.1条款及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1条款中机动车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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