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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患进食障碍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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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4092308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下午16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在XX市某食品店内偷拿多种食物,后被抓获。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查及被鉴定人存在精神科诊疗史,为慎重处理本案,公安机关委托本院对其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2019年4月26日,本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联系承办民警,告知其需对被鉴定人案发前的生活和工作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补充相关诊疗病历。本院收到调查材料,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后,于2021年5月20日进行鉴定。本院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分析说明】

1.据案件相关及调查材料:被鉴定人系青年女性,中专文化,2011年左右渐起厌食、暴食交替表现,后至多家医院就诊,诊断为“神经性厌食、神经性贪食、进食障碍”等,曾短期服药治疗,2015年后自行停药停诊。然至今仍交替存在厌食、暴饮暴食表现,且交替频率增高,伴有睡眠差、情绪不稳表现,案前尚能工作、交友。其既往曾有多次盗窃食物行为,曾经公安机关处罚。

2.作案及审讯情况:本次被鉴定人在某食品店内偷拿食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作案经过及原因讲述清楚,未见荒诞怪异表现。

3.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仪态整,体态消瘦,定向反应可,言谈有序,接触检查合作,思维连贯,能详述个人基本情况,能陈述病情,查及存在厌食、暴食交替表现,伴有消瘦、睡眠差表现,提及病情时哭泣,情绪欠稳定,情感反应尚协调,未引出幻觉、妄想,记忆智能可,意志要求及自知力存在。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进食障碍,然其既往曾有多次盗窃行为并被予以处罚,本次为省钱而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动机现实,作案手段与一般犯罪无异,表明其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完整,量表评定亦在完全责任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知晓目前处境,能够认识自己目前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可能带来的后果,能够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目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患有进食障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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