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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右足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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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W163774089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0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足受伤;现委托我中心对王某某的伤残程度,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A医院出院记录(住院病历号:××××)摘录:患者因“右足外伤后疼痛出血功能障碍4小时”入院。专科情况:右足自足中部完全离断,创缘活动性出血,软组织挫伤严重,污染重。X线示:右足完全离断伤。入院后完善辅检,于2020年7月10日急诊行右足清创再植+关节融合固定+关节囊修复+肌腱缝合+动脉、静脉、神经吻合+撕脱皮肤原位回植+石膏外固定术;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8月4日行右足清创+局部推进皮瓣修复+VSD负压引流术;于2020年8月14日行右足清创+血管肌腱神经探查+瘢痕松解+股前外游离皮瓣移植+局部皮瓣成形植皮+取皮植皮+VSD负压引流术;于2020年9月21日行右足清除术+皮肤修整+局部皮瓣转移术+右小腿取皮植皮术,术后给予补液,改善循环,抗感染对症支持治疗。出院诊断:右足完全离断伤。

A医院出院记录(住院病历号:××××)摘录:患者 “右足离断伤术后皮瓣肿9月余”入院。查体:右足背部可见约15X10cm大小臃肿皮瓣,皮瓣局部无红肿,无渗液,无窦道形成,局部皮肤感觉丧失,右足活动受限,末梢血运、感觉活动尚可。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21年04月30日入手术室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足背皮瓣修整+局部皮瓣推进回植术,术后给予抗感染、抗凝、红光照射及中频理疗等对症治疗。出院诊断:右足离断伤术后皮瓣臃肿。

A医院出院记录(住院病历号:××××)摘录:患者因“右足离断伤术后皮瓣臃肿1年余”入院。专科体检:右足背部可见约15X10cm大小臃肿皮瓣,皮瓣局部无红肿,无渗液,无窦道形成,局部皮肤感觉丧失,右足活动受限,末梢血运、感觉活动尚可。入院后完善辅检,于2021年8月20日行右足皮瓣修整+皮下组织及脂肪剔除+皮瓣推进+局部皮瓣成形回植术,术后给予镇痛,抗凝预防血栓,理疗对症支持治疗。出院诊断:右足离断伤术后皮瓣臃肿。

(二)法医学检验:

⑴被鉴定人拄拐入检查室,神志清楚,对答切题,能够配合进行身体检查。

⑵体格检查:右足背部见大小约160.0cm2植皮后改变,原术后内固定已取出;右踝关节畸形强直于跖屈38°-45°,右足背及足底形态畸形,广泛性瘢痕形成。各足趾呈跖屈状,活动功能丧失,右足跟部变形,形态膨大,站立右下肢不稳,行走需拄拐帮扶。

⑶阅送检影像学资料: 阅A医院2020年7月10日X线示:右足跟距骨前缘离断,完全分离。

阅A医院2020年12月7日X线示:右足离断多发骨折克氏针内固定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被鉴定人王某某损伤的案情、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中心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于2020年7月10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拍片见右足跟距骨前缘完全离断。住院期间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8月4日行右足清创+局部推进皮瓣修复+VSD负压引流术;2020年8月14日行右足清创+血管肌腱神经探查+瘢痕松解+股前外游离皮瓣移植+局部皮瓣成形植皮+取皮植皮+VSD负压引流术;2020年9月21日行右足清除术+皮肤修整+局部皮瓣转移术+右小腿取皮植皮术;2021年1月在A医院门诊取出右足克氏针内固定;2021年04月30日行右足背皮瓣修整+局部皮瓣推进回植术;2021年8月20日行右足皮瓣修整+皮下组织及脂肪剔除+皮瓣推进+局部皮瓣成形回植术。

目前被鉴定人损伤临床治疗好转,遗留右踝关节及右足5趾功能丧失。法医学检验:右足背部见大小约160.0cm2植皮后改变,原术后内固定已取出;右踝关节畸形强直于跖屈38°-45°,右足背及足底形态畸形,广泛性瘢痕形成,内固定已取出。各足趾呈跖屈状,活动功能丧失,右足跟部变形,形态膨大,站立右下肢不稳,行走需拄拐帮扶。

据此,被鉴定人损伤致右足跟距骨前缘离断,完全分离,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右踝关节功能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跖屈38°-45°),右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予以认定。

1、伤残程度评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右足损伤致右足跟距骨前缘离断,完全分离,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右踝关节强直于非功能位(跖屈38°-45°),右足形态畸形伴5趾活动功能均完全丧失。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8.6.9)条“一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之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为八级;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6.12)条“一足5趾功能均完全丧失”之规定,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依据鄂司鉴协[2019]2号《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指引(试行)》第4.2条之规定,其伤残等级综合赔偿指数为33%。

2、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上述损伤,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6.2条、第10.7条及附录A.3、A.5、A.8条规定,建议自受伤之日起其误工日截止评残前一日,护理、营养期限均等同于住院日各为124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王某某所受损伤,伤残等级为八级、九级。

2、建议自受伤之日起其误工日截止评残前一日,护理、营养期限均等同于住院日各为1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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