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某足功能丧失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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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YW163712787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XX日被鉴定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
2021年7月18日-2021年8月27日某县中医院李某某住院病历记载:外伤后左肘部、左足疼痛、出血,左足功能丧失2小时余。专科情况:平车推入病房,表情痛苦。体温:37.4℃,脉搏:80次/分,呼吸:18次/分,血压:107/60mmHg。左肘部后侧可见约5厘米创口,皮缘不整,可见泥沙样物,骨质外露,左肘关节活动不受限,左上肢末梢血运、感觉、运动正常。左足背可见约5×5厘米大小皮肤缺如区,深部组织外露,第1足趾部分缺如,断端骨质外露,左足第2、3、4、5.足趾皮肤及部分足趾骨缺如。左足功能丧失。全腹无压痛、反跳痛及肌紧张,左季肋处可见擦皮伤、可见血性液体渗出,局部稍肿。左足正斜位片示:左足第1、2、3、4、5趾骨部分缺如。2021年7月18日腰硬联合麻醉+局麻下行左肘部开放性损伤清创探查,左足清创探查,残端修整、VSD覆盖术。2021年7月25日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左足毁损伤创面清创、VSD负压引流装置更换术。2021年8月5日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左足毁损伤创面清创、游离植皮术。出院诊断:左足毁损伤,左足第1、2、3、4、5趾骨缺如,左足皮肤撕脱,左肘部开放性损伤,左季肋处擦皮伤,左足皮肤缺损。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李某某自行步入检查室,神清语明,对答切题,查体合作。查:左足毁损,第1-5足趾缺如。
3.阅片所见:
阅某县中医院X线片(2021-10-22,2021-10-25)示:左足第2-5趾骨自近节趾骨以远缺如(残留小于1/2),左足第1趾骨自趾间关节以远缺如。
【分析说明】
根据提供的医疗书证及影像学资料,并结合本中心对被鉴定人的检验,综合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李某某有明确外伤,伤后入院时查体见:左肘部后侧见约5厘米创口,皮缘不整,可见泥沙样物,骨质外露。左足背见约5×5厘米大小皮肤缺如区,深部组织外露,第1足趾部分缺如,断端骨质外露,左足第2、3、4、5.足趾皮肤及部分足趾骨缺如。左足功能丧失。左季肋处可见擦皮伤、可见血性液体渗出,局部稍肿。左足正斜位片示:左足第1、2、3、4、5趾骨部分缺如。2021年7月18日行左肘部开放性损伤清创探查,左足清创探查,残端修整、VSD覆盖术。2021年7月25日行左足毁损伤创面清创、VSD负压引流装置更换术。2021年8月5日行左足毁损伤创面清创、游离植皮术。故本中心对以上损伤予以确认。
2.依据病历记载及本次查体、阅片所见,被鉴定人李某全因外伤致:左足毁损、第1-5趾骨缺如,经手术治疗后,现经阅片示左足足趾缺失,足功能丧失分值45分。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5.8.6.13)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之规定,被鉴定人李某某此次外伤致左足功能丧失评定为八级伤残。
3.根据被鉴定人李某某存在左足第1-5趾骨缺如并行手术治疗的实际情况,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10.2.18b)、10.6.2)及附录A之规定,其护理期限评定为75日。
4.根据被鉴定人李某某存在左足第1-5趾骨缺如并行手术治疗的实际情况,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10.2.18b)、10.6.2)及附录A之规定,其误工期限评定为12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某某此次外伤致左足功能丧失评定为八级伤残。
2.被鉴定人李某某此次损伤的护理期限评定为75日。
3.被鉴定人李某某此次损伤的误工期限评定为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