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某买卖合同纠纷所涉文书指印进行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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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W163706557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某某人民法院在审理卜某明与海某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应海某莲的申请,特委托我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进行。
(一)分别检验
1.检材检验情况:
20210045-JC001检材纸张大小约为12.9cm×10.3cm,粘贴于A4纸上。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对检材指印1、2进行检验,发现:检材指印1、2均为单一红色墨料组成,红色墨迹处无多余杂色墨点和其它机制痕迹,系直接捺印形成。检材指印1捺印出部分内部花纹系统、外围线系统,未捺印出根基线系统,纹线清晰,特征可辨;检材指印2捺印出部分内部花纹系统,依据外围线系统及内部花纹系统的纹线形态和流向可判断其纹型为斗型纹;在检材指印1、2纹线清晰部位可找到13处以上清晰的细节特征,且13处以上细节特征的位置关系稳定。检材指印1、2均具备鉴定条件(详见《指印特征比对表1》、《指印特征比对表2》)。
对检材指印1、2进行比对检验,发现:检材指印1、2纹线形态、流向及13处细节特征的类型、相互位置关系、组合特征等均能达到一一对应,故检材指印1、2系同一人同一手指捺印形成(详见《指印特征比对表2》)。
2.样本检验情况:
20210045-YB001样本为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样本。样本指印为样本捺印人海某莲十指平面捺印指印,捺印浓淡均有,捺印质量较好,纹线较清晰,细节特征明显。样本指印具备比对条件。
(二)比较检验
将检材指印1、2与样本指印通过直观比对并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U500X ST2数码显微镜检验,发现:检材指印1、2仅与样本指印中右手食指、环指、小指指印的中心花纹中心线的倾斜方向相近,与其余七指指印的中心花纹特征均存在明显差异。依据上述直观比对检验结果,将检材指印1、2与样本右手食指、环指、小指指印进行比对,发现:检材指印1、2与样本右手食指指印中心花纹形态、纹线流向等特征相符,与样本右手环指、小指指印的中心花纹形态、纹线流向等特征均存在差异。进一步将检材指印1、2与样本右手食指指印进行重点比对,发现,两者指印纹线的起点、结合点、分歧点、终点等11个细节特征点及1个组合特征的位置、间隔线数等均能达到一一对应,如:“1”号结合点特征,“5”号终点特征,“1”号与“3”号特征的间隔线数均为9条等(详见《指印特征比对表3》~《指印特征比对表6》)。
【分析说明】
依据上述检验结果,检材指印1、2与样本捺印人海某莲右手食指指印的纹型、纹线形态、流向等一般特征及细节特征点的相互位置关系、间隔线数等均能达到一一对应,其相同特征的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同一手指捺印的特定性。
【鉴定意见】
送检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2月5日.”、欠款人为“海某莲”的《欠条》原件1份1页,其上“22800”字迹处指印是样本捺印人海某莲右手食指捺印形成;其上“海某莲”字迹处指印是样本捺印人海某莲右手食指捺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