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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余某某人体损伤伤残等级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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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YW163706422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余某某,男。被鉴定人自述:2020年4月1日在固原市XX门口与他人发生纠纷受伤,伤后于某某人民医院诊断治疗,现伤情基本稳定。受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委托对其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某某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门诊病历(门诊号:000065XXXX)记载:余某某,男,28岁。门诊科室:急诊科门诊,就诊日期:2020年4月2日。主诉:头痛,左眼部疼痛,胸部疼痛不适1小时。现病史:患者约1小时前被他人打伤头部,左眼部及胸部疼痛不适,左眼视物模糊等不适。体格检查:神清,精神差,步入,醉酒状,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左眼部肿胀,青紫,左眼上睑皮肤裂伤约1cm,双侧瞳孔等大圆,直径约3mm,对光反应存在,颈软,左胸背部压痛,心肺(-)。初步诊断:颅脑外伤;胸部外伤。2020年4月3日,耳鼻喉科会诊意见:患者外鼻略肿胀,触痛阳性,CT见鼻骨骨质不连续,述半年前鼻部外伤史,本院手术治疗,建议外鼻湿热散,肿胀消退后我科复诊。2020年4月8日,眼科会诊意见:左眼轻度肿胀伴青紫,角膜清,瞳孔居中,对光反应可,晶体透明,眼底大致正常,右眼正常。视力检查:右眼1.0,左眼0.8+。

2.某某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门诊病历(门诊号:000059XXXX)记载:余某某,男,27岁,门诊科室:急诊科门诊,就诊日期:2019年12月1日。主诉:外伤致头痛、头晕,头皮裂伤,鼻腔流血1小时。现病史:患者自诉1小时前被他人打伤头面部,胸部,腰部及四肢等全身多处,致头痛、头晕,头皮裂伤,鼻梁肿胀,鼻腔流血,并胸部,腰部及四肢多处疼痛不适。体格检查:神清,精神差,步入病区,颅顶可见长约1cm左右不规则头皮裂伤,可见活动性出血。头部左前额局部略肿胀,局部红肿,压痛明显。双眼睑肿胀青紫、结膜充血明显,颜面部多处皮肤肿胀,青紫,压痛明显。鼻梁肿胀明显,鼻腔可见血性分泌物。胸廓无畸形,右胸壁压痛明显,未扪及骨擦感,双肺未闻及异常呼吸音。右上肢、右大腿、左小腿多处皮肤红肿,压痛明显,活动受限。初步诊断: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双眼钝挫伤;双侧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3.某某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住院号:000055XXXX)记载:余某某,男,27岁,入院日期:2019年12月2日,出院日期:2019年12月16日。主诉:被人打伤致鼻面部疼痛不适1天。专科情况:外鼻肿胀畸形,双侧鼻腔通气欠佳,鼻背部触痛,中线居中,双侧鼻背部无明显塌陷,鼻前庭皮肤无红肿、糜烂及新生物。治疗经过:于2019年12月10日行“鼻骨骨折复位术”。出院诊断:鼻骨骨折;颅脑外伤。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本鉴定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自行步入诊室,神志清楚,精神可,问答切题,查体合作。目前自诉:鼻干燥、疼痛。查体:鼻外形未见明确异常,鼻中隔居中,未见分泌物,鼻根部压痛(+)。

3.阅片

⑴某某人民医院鼻骨CT片(2019年12月1日,1张)示:右侧上颌骨额突线状骨折;右侧鼻骨外侧缘骨折,左侧鼻骨外侧缘骨折,并累及左侧鼻颌缝,并左侧鼻骨局部塌陷,双侧鼻骨骨折线呈斜形并延及鼻骨间缝,伴鼻骨周围软组织肿胀;鼻中隔局部偏曲但未见骨折征象。

⑵某某人民医院鼻骨CT片(2019年12月6日,1张)示:右侧上颌骨额突线状骨折;右侧鼻骨外侧缘骨折,左侧鼻骨外侧缘骨折,并累及左侧鼻颌缝,并左侧鼻骨局部塌陷,双侧鼻骨骨折线呈斜形并延及鼻骨间缝;鼻中隔局部偏曲。

⑶某某人民医院鼻骨CT片(2020年4月2日,1张)示:右侧上颌骨额突陈旧线状骨折;右侧鼻骨外侧缘陈旧骨折,左侧鼻骨外侧缘陈旧骨折并累及左侧鼻颌缝,并左侧鼻骨局部塌陷,双侧鼻骨陈旧骨折线呈斜形并延及鼻骨间缝;鼻中隔局部偏曲;鼻骨左侧及左侧颌面部软组织肿胀。对比2019年12月1日及2019年12月6日鼻骨CT检查所见,本次鼻骨CT检查所见右侧上颌骨额突陈旧骨折,双侧鼻骨陈旧骨折线模糊,骨折的位置未见明显变化,双侧鼻骨未见新发新鲜骨折征象。

⑷某某医院鼻骨CT片(2020年4月30日,1张)示:右侧上颌骨额突陈旧线状骨折;右侧鼻骨外侧缘陈旧骨折,左侧鼻骨外侧缘陈旧骨折并累及左侧鼻颌缝,并左侧鼻骨局部塌陷,双侧鼻骨陈旧骨折线呈斜形并延及鼻骨间缝;鼻中隔局部偏曲。

4.专家会诊

已请影像科专家(2位)和法医学专家对本例进行了会诊。

【分析说明】

依据被鉴定人叙述受伤经过、结合送检病案材料、法医临床检验,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余某某,2020年4月1日受伤,现伤情基本稳定,具备鉴定时机。

被鉴定人伤后医院病历记载:体格检查:左眼部肿胀,青紫,左眼上睑皮肤裂伤约1cm,左胸背部压痛。伤后影像学检查(鼻骨CT检查)示:鼻骨左侧及左侧颌面部软组织肿胀。外力作用可导致上述损伤。

被鉴定人伤后:2020年4月2日影像学检查见:右侧上颌骨额突陈旧线状骨折;右侧鼻骨外侧缘陈旧骨折,左侧鼻骨外侧缘陈旧骨折并累及左侧鼻颌缝,并左侧鼻骨局部塌陷,双侧鼻骨陈旧骨折线呈斜形并延及鼻骨间缝。对比2019年12月1日及2019年12月6日鼻骨CT检查所见,本次鼻骨CT检查所见右侧上颌骨额突陈旧骨折,双侧鼻骨陈旧骨折线模糊,骨折的位置未见明显变化,双侧鼻骨未见新发新鲜骨折征象。提示被鉴定人鼻骨骨折与涉案损伤(2020年4月1日)间无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在本中心自诉:鼻干燥、疼痛。查体:鼻外形未见明确异常,鼻中隔居中,未见分泌物,鼻根部压痛(+)。综上,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e之规定,被鉴定人“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5.2.5a之规定,其“左眼上睑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5.2.5c之规定,其“鼻部及左侧颌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余某某“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其“左眼上睑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其“鼻部及左侧颌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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