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吸毒人员毛发中甲基苯丙胺含量进行法医毒物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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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YW163695295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7日,民警在某市某区某公交车站抓获吸毒嫌疑人聂某。在某派出所讯问室内,该人拒不交代吸毒的违法事实。
【鉴定过程】
依据SF/Z JD0107025-2018《毛发中15种毒品及其代谢物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检验方法,对送检的毛发样品进行甲基苯丙胺和O6-单乙酰吗啡定性检验。甲基苯丙胺和O6-单乙酰吗啡的检出限均为0.2ng/mg。
【分析说明】
使用岛津LCMS-8050对聂某的毛发进行甲基苯丙胺和O6-单乙酰吗啡定性检验,并且同时检测空白毛发和空白毛发添加甲基苯丙胺和O6-单乙酰吗啡标准品的样品作为对照,聂某的毛发中仅检出甲氧那明,但甲氧那明的强度远高于正常值,为排除干扰,又添加了另外两种内标:SKF525A和地西泮-d5来辅助判断。经检验另外两种内标均检出且强度正常,而样品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和O6-单乙酰吗啡,根据SF/Z JD0107025-2018《毛发中 15 种毒品及代谢物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法》“7.1.1阴性结果评价”中的规定,可认为样品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和O6-单乙酰吗啡。
【鉴定意见】
送检的毛发样品中未检出O6-单乙酰吗啡,未检出甲基苯丙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