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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东司法鉴定所对摔伤受害人魏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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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W163550109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介绍:2021年04月03日,被鉴定人魏某摔伤。伤后XXXX医院给予手术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为解决相关事宜,魏某本人现委托我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摘XXXX医院出院记录

姓名:魏某   性别:女   住院号:XXXX

入院日期:2021年XX月XX日   出院日期:2021年XX月XX日

出院诊断:腰椎骨折

入院时情况:患者魏某,女,58岁,因“摔伤致腰背部疼痛活动受限5天余”入院。查体:腰背部生理弯曲正常,腰背部压痛(+)、叩击痛(+),主动及被动活动明显受限,双下肢运动及感觉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住院经过:患者入院后完善检查,于2021年04月13日在全麻+插管麻醉下行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顺利,术后予以镇痛、抗感染等对症治疗,复查术后血生化未见明显异常,复查平片见内固定位置佳,现恢复可,可出院回家休养,告知其注意事项,予以办理出院手续。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魏某进行法医学检查。

2、法医学检查:

被鉴定人魏某,女,于2021年10月12日来我所接受检查,主诉:“腰背部疼痛,不能弯腰,影响做事。”检见:神志清楚,步行入室,问答切题,检查合作。头颅无畸形,脊柱无明显侧弯及后凸改变,腰背正中可见一纵行手术疤痕长13×0.1cm,腰部活动受限,被动活动度为:前屈60°,后伸20°,左侧屈20°,右侧屈20°,左侧旋20°,右侧旋20°;正常者腰部活动度为:前屈90°,后伸30°,左侧屈30°,右侧屈30°,左侧旋30°,右侧旋30°。余检(-)。

3、辅助检查:

阅送检的影像片

阅2021年04月09日魏某XXXX医院MR片2张(编号:L2021-637-02/L2021-637-03)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

阅2021年07月19日魏某XXXX医院X线片1张(编号:L2021-637-04)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

阅2021年10月09日魏某XXXX医院X线片1张(编号:L2021-637-05)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轻度畸形愈合。

【分析说明】

据委托方提供的伤情、影像学等资料及本所鉴定人法医学活体检查所见结合相关案情,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魏某于2021年04月03日摔伤致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伤后XXXX医院予以行“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对症治疗。目前伤情虽基本稳定,但仍遗有“腰背部疼痛,不能弯腰,影响做事”及腰部活动受限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上述损伤对其日常生活方面有明显影响。经计算:腰部活动度丧失33%。([(90-60)÷90+(30-20)÷30+(30-20)÷30+(30-20)÷30+(30-20)÷30+(30-20)÷30]÷6×100%≈33%)。根据JR/T 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4.7.7相关条款之规定,被鉴定人魏某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畸形愈合致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为9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魏某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畸形愈合致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为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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