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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车辆照片拍摄时间及所涉场景图像进行声像资料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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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3480272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位自驾游爱好者,他在一次例行保养车辆的过程中,看上了4S店的一款新车,很快与4S店签订了协议。不料取车当日,张先生发现,他要取的并不是他看中的那款,而是同系列不同型号的车辆。与4S店协商未果,张先生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在法庭上,4S店辩称,张先生签订购车协议时,约定购买的就不是他所谓“看中的那款车辆”,张先生提交的拍摄有心仪车辆的照片也是在签订购车协议后拍摄的,拍摄地点不是该4S店。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要求提取张先生拍摄照片的时间及拍摄照片的位置。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SF/Z JD0400001-201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SF/Z JD0401002-2015《手机电子数据提取操作规范》、SF/Z JD0300001-20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2001-2015《图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进行。

本鉴定使用电子数据检验工作站、手机大师-并行版V3(FL-900手机取证塔V3) V2.7.16301、Hash校验工具1.4.7、识慧图像处理系统6.0105、ACDSee Pro 6、Amped Authenticate7227等设备和工具进行检验。

在信号屏蔽环境下对检材手机进行数据恢复和提取,从中检出5张需检照片。

检验发现,5张需检照片的尺寸均为4000像素X2252像素,数据结构、文件头等未见异常,且拍摄参数与送检手机相符。对5张需检照片进行PRNU分析发现,5张需检照片与送检手机具有高相关性。

检验发现,5张需检照片的光强分布、色调分布合理;透视比例、景深关系合理;图像内容未见异常。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分析,未发现5张需检照片经过剪辑处理。

检验发现,5张需检照片元数据中记载的创建、修改、原始时间显示日期均为2020年XX月XX日。

在5张需检照片的元数据中未检见GPS等定位信息。

鉴定人至被告经营场地,多角度拍摄该场地照片。

将5张需检照片中所摄场景与被告经营场地进行比较检验发现:除部分物品拆除或移位外,两者在室内结构、布置、灯具、地砖、装饰物及室外树木、路灯、配电箱等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详见特征比对表。

【分析说明】

5张需检照片元数据中记载的创建、修改、原始时间显示日期均为2020年XX月XX日。

经综合评断,5张需检照片中所摄场景与被告经营场地,两者特征的符合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场景特点,故5张需检照片拍摄于被告经营场地。

【鉴定意见】

(一)5张需检照片元数据中记载的创建、修改、原始时间显示日期均为2020年XX月XX日。

(二)5张需检照片拍摄于被告经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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