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博尔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碰撞情形进行痕迹法医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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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YW163470820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记载:2021年08月04日22时20分许,在京哈高速长春方向935km+200m处,发生A车、B车及C车相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结合现有鉴定材料,对委托方委托的事项进行鉴定。
(二)现场及环境状况
1.现场情况
事故时段天气晴,夜间。
现场道路为干燥沥青路面、双向八车道、施划有道路交通标线、中央设有隔离护栏、全封闭、全立交,见照片1至照片4。
2.勘测数据
现场道路平直,路边坡底深1.47m。
事故后车辆停定位置、痕迹等事故元素,详见根据现场记录图和现场勘测数据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比例图,如图1所示。
3.京哈高速公路长春方向931km处车辙检验所见:车辙宽50cm、深12cm,车辙花纹为条形规则花纹,车辙呈双排车轮滚印状,见照片5至照片8。
(三)车辆状况
1.A车
(1)A车车辆信息
车牌号码:辽XXXXXX
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
车辆品牌:福特牌
车辆型号:1XXXXXXX
车辆识别代号:1XXXXXXXXXXXXX
发动机号:KFAXXXXXX
整备质量(kg):2683
总质量(kg):3402
核定载质量(kg):384
外形尺寸(mm):5910×2192×1992
轮胎规格:315/70R17
(2)A车车损情况
A车外观,见照片9、照片10。
A车左后轮失压,见照片11。货箱左侧后部有擦痕(距地高113cm)、前部有刮擦痕迹(距地高103cm~107cm),见照片12。左后轮轮眉碎裂(距地高96cm~106cm),见照片13、照片14。左侧两车门有撕裂伤且有刮擦减层痕迹(距地高46cm~125cm),左前车门把手卡扣裂开移位,见照片15至照片17。右后视镜有轻微擦痕(距地高130cm,痕迹轻、不能判别新旧),见照片18。
(3)A车轮胎检验所见
A车轮胎胎面宽度为27cm,胎冠花纹深度为1cm,花纹形状为异形块状,见照片19至照片22。
2.B车
(1)B车牵引车车辆信息
车牌号码:黑AXXXXXX
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
车辆品牌:解放牌
车辆型号:CAXXXXXXXXXX
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
发动机号:XXXXXXXX
车身颜色:棕
整备质量(kg):8805
准牵引总质量(kg):40000
外形尺寸(mm):7050×2500×3560
前悬/后悬(mm):1470/780
前轮距(mm):2020
后轮距(mm):1830/1830
轴距(mm):3450+1350
轮胎规格:12R22.5
(2)B车半挂车车辆信息
车牌号码:黑XXXXXX挂
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车辆品牌:锣响牌
车辆型号:LXCXXXXXXXX
车辆识别代号:LBXXXXXXXX
车身颜色:绿
整备质量(kg):8000
总质量(mm):40000
核定载质量(kg):32000
外形尺寸(mm):13000×2550×3500
前悬/后悬(mm):-/2380
轴距(mm):6780+1310+1310
后轮距(mm):1840/1840/1840
轮胎规格:12R22.5
(3)B车车损情况
B车外观,见照片23、照片24。
B车货箱左侧后部栏板、栅栏脱落,货箱后部左部栏板脱落,货箱底板左侧型钢的中后部凹陷变形且有刮擦减层痕迹(距地高95cm~124cm),见照片24、照片25。货箱底左后角部有刮擦痕迹(距地高105cm~124cm),见照片26。第六轴左侧轮胎脱落、轮辋变形,见照片27。保险杠左部有刮擦减层痕迹,左侧脚踏碎裂,见照片28、照片29。驾驶室左后侧溃缩,左侧车门后部撕裂、凹陷变形,左后视镜碎裂,见照片30。
(4)B车尾部反光标识检查
就车检查B车尾部反光标识情况,见照片31至照片34。
(5)B车卫星定位装置基本信息
认证标识:CCC
认证代码:CXXXXXX
认证产品型号:DRTXXXXX(BD)
记录仪生产日期:2017-05-19
记录仪生产流水号:XXXXXX
初始里程:0km
累计行驶里程:404817.2km
由博实结软件读取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记录的定位和速度内容,见图2。
3.C车
(1)C车牵引车车辆信息
车牌号码:辽K XXXXX
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
车辆品牌:解放牌
车辆型号:CAXXXXXXXXXX
车辆识别代号:LFXXXXXXXXXX
发动机号:XXXXXXXX
车身颜色:棕
整备质量(kg):8805
总质量(kg):25000
外形尺寸(mm):7050×2500×3560
前悬/后悬(mm):1470/780
前轮距(mm):2020
后轮距(mm):1830/1830
轴距(mm):3450+1350
轮胎规格:12R22.5
(2)C车半挂车车辆信息
车牌号码:辽K XXXX挂
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车辆品牌:安通牌
车辆型号:XXXXXXX
车辆识别代号:LAXXXXXXXXXXX
车身颜色:蓝
整备质量(kg):6200
总质量(mm):40000
外形尺寸(mm):13000×2500×3580
前悬/后悬(mm):-/2300
轴距(mm):6900+1310+1310
后轮距(mm):1840/1840/1840
轮胎规格:12R22.5
(3)C车车损情况
C车外观,见照片35、照片36。
C车驾驶室整体溃缩、脱落,见照片35、照片36、照片39、照片40。第一轴右侧车轮移位,见照片36至照片38。货箱前栏板脱落,左侧栏板、栏栅的偏前部及其连接机构断裂、脱落,右侧中部栏板、栏栅脱落,右侧后部底板凹陷、栏板弯折、栏栅脱落,见照片41至照片43。
(3)C车卫星定位装置基本信息
C车卫星定位装置记录的定位和速度内容,见图3、图4。
【分析说明】
(一)A车和B车接触部位
1.事故过程分析
根据现场记录图、照片、车辆勘验数据、询问笔录,结合事故形态分析可知,B车的运动轨迹对A车行驶产生影响(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之后A车追赶上B车,双方车辆A车在前、B车在后停定在车行道的右侧(具体位置下面论证)讨论上述行为事宜;一段时间后,同向行驶C车牵引车右前部与B车半挂车左后部发生接触,C车牵引车发生顺时针偏转,在半挂车的动能推动下,沿着半挂车的运动方向继续向前运动,其半挂车右后部与B车货箱左后角发生二次碰撞后,其牵引车右前部相继与B车驾驶室左后部、A车左部发生接触,致使A车由静止状态做顺时针偏转和向右前方滑移的复合运动,进入道路右侧路边沟内停定,C车则继续向右前方做减速运动,最后牵引车进入路边沟、半挂车在应急车道停定。
2.A与B车接触部位分析
根据事故过程分析,确定事故发生过程C车都是与A车B车左侧发生接触,A车与B车如果发生接触也是发生在A车的右侧和B车的左侧。实际车辆勘验显示:A车右后视镜有轻微擦痕,距地高130cm,痕迹太轻,附着泥水,无法判定新旧;B车在相应高部位未检见有与之相吻合的痕迹。
综上分析,确定B车的运动轨迹对A车的行驶有影响,不确定A车B车是否接触,故A车和B车接触部位无法确定。
(二)A车被C车碰撞前停定位置
根据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复勘等数据资料分析可知,事故前A车停定在B车前面,与C车接触后进入路边沟内,事故后路面未检见A车相关痕迹,故此无法判定A车碰撞前具体位置。
(三)B车尾部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 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和粘贴基本要求:
1.在结构允许的条件下,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左右对称分布并尽可能地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和轮廓,横向水平安装或粘贴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不应小于车辆后部宽度的80%,厢式货车在满足前述要求后,应使用车身反光标识勾勒车厢后部的轮廓。其他车辆粘贴面积达不到规定要求时,首先应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再采用勾勒轮廓的方法进行补偿。
2.车身反光标识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
3.粘贴允许中断,但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300mm、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至少各一个单元。特殊情况下,允许红、白单元分开粘贴,但应保持红、白相间,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150mm。
4.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
据车辆勘查结果确定:B车车身反光标识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500mm,且横向水平安装或粘贴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大于车辆后部宽度的80%,符合反光标识的国家标准规定要求。
综上分析,B车的反光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四)C车行驶速度
1.利用车载卫星定位记录仪进行车速分析
委托方提供的C车车载卫星定位记录仪(GPS)数据显示:
在2021-08-04 22:05:19至2021-08-04 22:20:19之间,15min的时间内,C车速度最高为90km/h、最低为54km/h,速度升降为平稳波动,符合因道路的高程变化或路况变化致使驾驶人改变车速的合理运行状态。
但在2021-08-04 22:20:19时刻,GPS显示的速度数据噶然消失,鉴于本案C车驾驶室右前部为最初接触部位,GPS仪表安装在驾驶室的前部顶端,C车与B车接触瞬间,造成GPS设备某条线路故障,致使GPS速度数据显示缺失,同时在事故现场接触点之前,未检见有C车制动印迹,故此暂且确定在2021-08-04 22:20:19GPS记录仪显示的60km/h速度为本案C车的行驶速度。
2.用道路痕迹验证GPS数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比例图》尺寸链关系、事故现场照片及车损查勘,C车右前部与B车左后侧发生接触碰撞后,又与A车左侧发生碰撞,然后,C车牵引车进入路边沟、停定在边坡上。事故现场路面留有C车20.6m长的制动印迹,结合干燥沥青路面性质,考虑C车轮胎类型及使用情况,停定前牵引车进入泥土边坡等情况,取C车等效摩擦系数为0.60,再考虑路边坡深1.47m,和牵引车进入路边沟产生的势能,忽略近似刮擦碰撞的动能损失,根据功能原理计算出C车的速度为
式中:
—C车行驶速度,;
—C车等效摩擦系数,0.6;
—重力加速度,9.81;
—C车制动印迹长度,20.6m;
—路边坡深度,1.47m;
3.6—单位换算产生的系数。
综上,由于利用痕迹计算忽略了C车碰撞过程的能量损失,因此,计算出的数据一定小于实际数据,故此,选取速度60km/h为本案C车行驶速度。
(五)京哈高速公路长春方向931km处车辙是否为A车轮胎形成的
1.京哈高速公路长春方向931km处车辙勘验结果显示:车辙宽50cm、深12cm,车辙花纹为条形规则花纹,车辙为双排车轮印迹。
2.A车车轮勘验显示:单排车轮,胎面宽度为27cm,轮胎花纹深度为1cm,花纹为块状不规则形状。
综上,通过比对,车辙印迹与A车在轮胎数量、花纹形状和尺寸、轮胎胎面宽度等都不相符合。故此确定京哈高速公路长春方向931km处车辙不是A车轮胎滚压形成。
(六)B车二次事故前停车时间
事故车辆停定时间鉴定,只能利用固定摄录设备、车载式摄录设备、GPS卫星定位等相关具有时间标定的设备来完成。
但所有这些设备所显示的时间都会因为设备自身精度、使用时间、设备在用时供电环境等因素导致时间积累误差(即显示时间与实际时间有误差),因此在做时间鉴定时都必须对设备显示的时间进行修正。
本案B车、C车均配置有车载卫星定位记录仪,但事故后C车GPS已经出现部分故障,且事故后两车的GPS均从车上取下,脱离其工作环境,无法对其显示时间进行修正,故此,B车二次事故前停定的时间无法确定。
【鉴定意见】
(一)福特牌轻型普通货车二次事故前与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锣响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接触部位无法确定。
(二)福特牌轻型普通货车被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安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碰撞前停定位置无法确定。
(三)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锣响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反光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四)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安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速度为60km/h。
(五)京哈高速公路长春方向931km处车辙不是福特牌轻型普通货车轮胎滚压形成。
(六)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锣响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二次事故前停止时间无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