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郭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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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YW163429341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7日20时许,被鉴定人酒后持一把砍柴刀在XX小区内将多处公共设施(“XX”牌治安宣传屏、石凳、车库出口道闸、花坛绿化、尾葵树等)进行不同程度损毁。
期间,被鉴定人对上前制止的小区保安郭某进行人身威胁,将其推倒在地,并持砍柴刀将郭某掉在地上的保安帽砍坏。因家属认为被鉴定人的精神反常,其行为与“精神分裂症、狂躁症”的症状有所吻合,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为了查明案情,公安机关委托我所对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民警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在指定位置就座。仪表整洁,年貌相符。意识清晰,定向无误,检查合作,有问能切题应答,思维连贯,方言交流。未检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躁狂/轻躁狂发作。无抑郁发作。目前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协调,诚恳悔过。
能准确回答姓名、年龄、属相、籍贯、文化程度等一般情况,但说不出出生日期。引导下能简要陈述社会经历及家庭情况。关于饮酒情况,引导下称“没有每天喝酒,爱喝就喝,不喝就不喝”、“平时(多数)自己喝”、“就中午、晚上喝点”、“(一周)喝两、三天”、“酒后会乱讲话”、“经常喝酒发酒疯,家人叫我别喝”等。问:“不喝酒的话人会难受吗?”答:“不会。”否认晨饮、空腹饮。问:“平时跟人相处怎样?”答:“跟人没怎样,都这么老了,不喝酒就清醒。”问:“你有精神病?”答:“有时自己脑袋空空,什么都不知道。”问:“什么时候开始?”答:“好几年前,有次喝酒坐摩托车摔(到)头之后,头缝好几针(指鼻周、上唇附近)。”问:“当时有昏迷吗?”答:“缝的时候很后面才知道,(医生)说我‘脑萎缩’。”此外,还称自己“(晚上)睡不着,白天也没怎么睡”,强调“人很晕,脑袋不清(醒)/空空的”。
关于案件,引导下能简要陈述案件经过,所述与笔录基本一致。称“在楼上喝三两多高度酒,53度‘丹凤酒’泡的,然后拿了一把砍草药的刀”、“敲坏电梯边像电视的一个东西、一个路边花盆,树砍掉了”、“推了保安,跟保安没怎样(指没有矛盾),让他别报派出所”等。问:“刀哪来的?”答:“我买的,平时山上采草药(用),别人给我买(草药)去吃,治‘酸痛(病)’,自己也会泡酒喝。”问:“当时为什么这么做(指毁物)?”答:“电动车停在那里,树叶垂下来碰到人,所以砍掉”、“不知道为什么当时狂狂(指发狂)弄到石椅”。问:“当时喝醉了?”答:“是。”问:“平时酒量?”答:“1、2两。”问:“为什么(案发)那天喝这么多?”答:“喝麻麻(指喝醉),(喝酒就)像喝茶水。”问:“之前丢过草药?”答:“没有,(但)我去市场占位置有被拿走一些。”问:“与人有矛盾才这么做?”答:“没有。”问:“那天不喝酒会这样做吗?”答:“不会”、“喝酒下去才这样”。问:“这样做犯罪了?”答:“酒后这样也没办法。”知道案发后被送至XX医院醒酒,称“有挂瓶”。表示“喝酒错了,看政府怎么处理”、“这大大的错了”、“要戒酒、戒烟了”。称今天来此“检查头壳(指头脑)”。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自动体位,颜面部疤痕不明显,各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1.头颅CT平扫+MPR:透明隔间腔未闭,脑底动脉硬化。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未见异常。
3.脑诱发电位:BAEP无明显异常,SEP异常,PRVEP正常,P300正常,N100轻度异常。
4.简易智能精神状态量表(MMSE):总分17分,认知功能稍差。
5.TRUST阴性。梅毒抗体定量检测:正常;HIV抗体和抗原定量检测:正常。常规生化全套:GGT83.20U/L,TG3.05mmol/L,CHO5.47mmol/L,UA611.00umol/L,GLU6.71mmol/L,余基本正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被鉴定人案发前在家中饮酒,自称“我喝的是自己用53度的丹凤高梁酒泡的草药酒,喝了大概三两多”,自称平时一般喝一两多,酒后出现持砍柴刀毁物滋事等行为,民警出警后将其送至XX医院醒酒,酒精浓度为46.62mg/100ml(酒后4小时左右抽血),诊断:“急性酒精中毒”。
2.据被鉴定人儿子反映,被鉴定人“在案发之前没有确诊过精神病”;据被害人郭某反映,被鉴定人“经常喝酒,每天就睡两个小时”。
3.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无误,检查合作,问话能答,对答切题,思维连贯,能进行有效交谈。承认案发前饮酒,能简要陈述酒后毁物滋事的经过,承认平时有饮酒行为,伴睡眠障碍,否认对酒精依赖,称案发时饮酒量较平时大,当时喝醉酒,自称“(平时)跟人没怎样”、“不喝酒就清醒”、“喝酒下去才这样”。目前情绪稳定,情感反应协调,诚恳悔过。未检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抑郁发作。无躁狂/轻躁狂发作。智能未见明显损害。
4.被鉴定人自诉曾酒后发生车祸致头部受伤,当时是否昏迷情况不详,2018年3月在XX医院行颅脑MSCT及本次复查头颅CT均未见颅脑外伤后的影像学改变,故目前无诊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依据。两次头颅CT均提示透明隔间腔未闭,考虑为先天性发育不良。
5.无复杂性醉酒或病理性醉酒的依据。
综上所述,其作案时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急性酒精中毒(急性普通醉酒)”[F10.00]的诊断标准,目前精神状态正常。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作案时处于“急性普通醉酒”状态,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第5.2.2及附录A.1.5条款,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受审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目前精神状态正常,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第5.1及附录A.1条款,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郭某作案时处于“急性普通醉酒”状态,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精神状态正常,评定为有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