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疑似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精神状态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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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SJYW163429322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称被鉴定人为精神障碍患者,2015年开始在XX医院住院至今。为保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鉴定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法院委托我所对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由其堂弟带领自行步入鉴定室,在指定位置就坐,衣冠整齐,年貌相符。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时问话能答,对答能切题,言语基本连贯,言辞偏少,思维内容偏贫乏。询问下能够叙述个人一般情况,如姓名、年龄、家庭所在地、家庭成员情况。交谈中注意力基本集中,无回避对视。能回忆自身住院经过,但不愿陈述既往病情表现,反复提示下也只回答“没有”或“不知道”。目前未检及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显平淡,表情呆板,谈及自身处境时缺乏相应的情感反应。未见自语,未见怪异动作及行为。记忆及智力可。涉及自己的监护权及财产问题,只能提出部分自己的意见,认识不全,且态度随意,称:“监护人能不能让我弟弟做?”问:“如果你弟弟不行呢?”答:“那就没有了。”问:“要继续住院吗?”答:“没人带我回家,能回去就回去,不能回去就继续住。”问:“你家的房子拆迁后没产权,怎么办?”答:“听政府的”,“房子所在的物业公司也没提出问题”,“那是爷爷那辈的事情”。对以后的生活缺乏合理、行之有效打算,意志力减退。自知力缺乏,问:“为什么住院?”答:“不知道。”问:“你精神有问题吗?”答:“没有。”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自动体位,各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长期在院患者。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被鉴定人有精神疾病家族史,反映其具有罹患精神疾病的素质因素。其约于2000年开始被发现长期流浪、无业,表现孤僻、懒散,自语自笑,乱捡垃圾,无故骚扰邻居,甚至殴打路人,于2015年入住XX医院至今,诊断:“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于2020年7月被残联评为贰级精神残疾人。
2.据被鉴定人堂弟陈某反映:被鉴定人长期住院,目前表现挺正常的,家人都能记得,会要求家人带她出去转转。
3.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对答能切题,言语基本连贯,言辞偏少,思维内容偏贫乏。询问下能够叙述个人一般情况。交谈中注意力基本集中,无回避对视。目前未检及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显平淡,情感反应不协调。未见自语,未见怪异动作及行为。记忆及智力可。意志力减退。自知力缺乏。
4.被鉴定人长期住院,未发现有脑器质性疾患,故可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无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史,精神症状的发生、发展并不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规律,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情感反应不协调,无持续的情感高涨、情绪低落等表现,排除心境障碍。
综上所述,其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精神分裂症”[F20]的诊断标准,目前不完全性缓解。
(二)民事行为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不完全性缓解,仍存在情感显平淡、情感反应不协调、思维内容贫乏、意志力减退、自知力缺乏,受精神症状影响,虽能提出一些自己的要求,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也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第5.1.2及附录A.2条款,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