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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单方交通事故受害人吴某某死亡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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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SJYW163384159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06月30日17时30分许,吴某某驾驶琼D78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九所镇龙栖海岸工地方向,沿海榆西线途经毛九线往千家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毛九线90KM+100M路段处时,因吴某某驾驶琼D78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该车驶出公路外,造成吴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现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利国中队委托本机构对吴某某进行法医病理解剖检验,以明确其死因。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根据《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47-2019、《法医学 尸体解剖规范》SF/Z JD0101002-2015、《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 268-2019 、《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法庭科学 尸体检验照相规范》GA/T 1198-2014、《法庭科学尸体检验摄像技术规范》GA/T 1585-2019等有关条款及方法进行检验。

2.法医学尸表检验

死者成年男性,身长164.0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上身着深灰色T恤,下身着深灰色短牛仔裤及蓝色内裤,尸斑暗红色,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处,指压稍褪色,尸僵存在于四肢各大关节。

头颈部:黑色头发,顶部发长3.0cm;双侧角膜浑浊,双侧瞳孔可见,直径均为4.0mm,双侧睑球结膜充血,口唇粘膜未见破损,牙齿完整无脱落;双侧鼻腔、口腔及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气管居中,颈项部体表无异常。

躯干及会阴部:双侧胸廓对称无畸形,左胸部见类圆形心电图电极印痕,左、右腰腹部分别在14.0cm×1.0cm、6.0cm×1.5cm范围内见点灶状黑色结痂伴色素沉着改变;左肩背部见0.5cm×0.5cm结痂;右腰背部见1.0cm×0.5cm表皮剥脱(无明显生活反应),腰部正中见片状色素沉着改变。

四肢:左、右大腿上段内后侧分别在15.0cm×6.0cm、13.0cm×4.0cm范围内见点片状表皮剥脱伴黑色结痂及色素沉着改变;右膝部见4.0cm×0.5cm擦伤,右腘窝见6.0cm×6.0cm点灶状表皮剥脱伴黑色结痂及黄褐色痂皮形成;双侧小腿前侧见多发灶片状疤痕及色素沉着改变。双手指甲甲床轻度紫绀,双足趾甲甲床苍白。

3.法医学尸体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自两耳后冠状切开头皮,前后分离,头皮及帽状腱膜无损伤及出血,左、右颞肌无出血,颅骨无骨折。环状锯开颅骨,打开颅腔,见硬脑膜外无异常,剪开硬脑膜,硬脑膜下无异常。取出脑组织,剥离颅底硬脑膜,颅底未见骨折。

脑重1355g,右枕叶近小脑处见4.0cm×3.5cm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基底动脉环节段性粥样硬化,余脑表面无明显异常,切开脑(大小脑及脑干)组织,脑各切面脑实质及脑室系统内无异常,未检见脑挫伤改变。镜下见蛛网膜下腔及脑实质小血管扩张、淤血,各部脑组织水肿、自溶,右枕叶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切开颈部,颈部皮下软组织及各肌群无出血,剪开喉头,喉头无明显异常,剪开食管,食管内无明显异常,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无骨折;甲状腺肉眼观无异常。镜下见喉头大部分黏膜自溶、脱落,黏膜下层较多单核淋巴细胞浸润;甲状腺滤泡胶质充盈,部分滤泡上皮细胞自溶、脱落,间质淤血伴小灶性单核淋巴细胞浸润。

切开项背部,颈背部皮下软组织及各肌群无出血,打开脊髓腔、剪开硬脊膜,硬脊膜外/下均无血肿,颈髓表面无异常,切开颈髓,其各切面无异常。镜下各段颈髓均未见明显挫伤改变,各部颈髓轻度水肿、自溶,颈一节段颈髓实质浅层可偶见小血管周围局限散在红细胞分布,实质浅层见较多淀粉样小体形成。

正中切开胸腹部皮肤,皮下软组织无异常,胸骨无骨折,左侧第2-5肋于锁骨中线处骨折伴周围5.0cm×2.0cm肋间肌出血,右侧第3肋间见2.0cm×1.5cm肋间肌出血,打开胸腔,左侧胸腔内见少量淡红色积液,右侧胸腔内无明显积液,气管及左、右主支气管腔内少量透明粘液。心包膜完整无破裂,“人”字型打开心包,心包腔内见65ml淡黄色清亮液体。

心重400g,左、右心室壁及室间隔分别厚1.8cm、0.4cm及1.9cm,左心室后壁见3.0cm×1.5cm灰白色纤维化灶,其切面可见灰白灶片状纤维化灶,质地较硬;二尖瓣瓣膜见灶性脂质斑块沉积;心内膜、余各瓣膜检查无异常,左心室呈离心性扩张;冠状动脉系统检查:左冠状动脉主干见节段性Ⅰ级粥样硬化斑块,前降支自分支口始分为2支,左侧支自分支口始全程见Ⅱ-Ⅲ级粥样硬化斑块,右侧支自分支口始见长4.5cm的Ⅲ-Ⅳ级粥样硬化斑块,左旋支自分支口始见长1.8cm的Ⅱ-Ⅲ级粥样硬化斑块;右冠状动脉自分支口始见长1.0cm的Ⅲ-Ⅳ级粥样硬化斑块,其后见长1.2cm的Ⅰ-Ⅱ级粥样硬化斑块,再其后见长1.0cm的Ⅲ-Ⅳ级粥样硬化斑块。

心脏镜下见心室壁部分心肌细胞肥大,核大深染,部分心肌纤维嗜酸性变、横纹模糊不清、肌浆凝聚;左心室壁大片状心肌纤维化伴心肌瘢痕形成及少量单核淋巴细胞浸润;乳头肌灶性心肌纤维化及片状心肌纤维断裂;右心室壁心肌间质灶片状出血伴灶性单核淋巴细胞浸润。左冠状动脉前降支、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管壁增厚,管腔偏心性狭窄,纤维帽形成,其下见粥样坏死物、泡沫细胞、胆固醇结晶、较多单核淋巴细胞浸润、灶性钙盐沉积及新生小血管。左冠状动脉右侧支心外膜灶片状出血伴较多单核淋巴细胞浸润;

左、右肺分别重600.0g、650.0g,双肺表面见广泛性炭末颗粒沉积,双肺切面淤血明显。镜下见重度肺淤血,灶片状肺水肿、肺气肿,间质炭末颗粒沉积。

打开腹腔,皮下脂肪厚度为3.5cm,各器官位置未见异常,腹腔及盆腔内见少量淡黄色清亮液体,未见胃肠内容物等异物,左、右侧膈肌高度均位于第4肋间。

肝重1893.5g,表面未见异常,切面淤血。镜下见重度肝细胞脂肪变,片状肝细胞水样变,汇管区灶状单核淋巴细胞浸润,肝窦扩张、淤血。

脾重189.8g,表面无异常,切面淤血。镜下见脾窦扩张、淤血,部分脾小动脉管壁增厚、玻璃样变,部分脾组织自溶。

双肾共重357.1g,双肾表面凹凸不平,局部凸起或呈颗粒状,双肾切面淤血。镜下见肾小球毛细血管及间质小血管扩张、淤血,多发肾小球纤维化、玻璃样变伴周围间质纤维化及较多单核、淋巴细胞浸润,其内可存少量肾小管萎缩,少量肾小管腔内见均质红染管型形成,大部分肾小管上皮细胞自溶、脱落。

胰重146.5g,胰表面及无异常。镜下见胰组织轻度自溶。

肾上腺肉眼观及镜下观无明显异常。

打开胃壁,胃内见少量暗红色粘稠液体;胃壁黏膜未检见溃疡及穿孔,近贲门处胃壁背侧在11.0cm×10.0cm范围内胃壁黏膜呈暗红色并可见点状出血,对应胃壁浆膜局部呈暗红色改变。镜下见胃壁黏膜浅层局部灶状出血伴少量含铁血黄素,黏膜上皮细胞自溶,黏膜及黏膜下层淤血伴少量单核、淋巴细胞浸润,胃壁浆膜及其周围软组织片状出血。

打开肠管,肠管未检见溃疡及穿孔,十二指肠黏膜呈暗红色并可见点状出血,近段空肠局部黏膜呈暗红色并可见点状出血,对应段肠内容物呈暗红色,余各段小肠、大肠及肠内容物肉眼观未见异常。镜下见肠黏膜自溶、脱落,黏膜层灶性较多单核、淋巴细胞浸润,淋巴结生发中心扩张;十二指肠及部分空肠黏膜浅层局部灶状出血,黏膜及黏膜下层淤血伴少量单核、淋巴细胞浸润。

4.法医病理学诊断

1)重度冠心病(心重400g,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管腔狭窄Ⅳ级,左冠状动脉旋支管腔狭窄Ⅲ级,左心室壁及乳头肌陈旧性心肌梗死,心肌纤维嗜酸性变、横纹模糊不清、肌浆凝聚,乳头肌心肌纤维断裂,左心室离心性扩张),右心室壁心肌间质及左心室壁心外膜灶片状出血

2)右枕叶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及颈髓水肿,脑基底动脉硬化

3)灶片状肺水肿、肺气肿

4)重度肝细胞脂肪变,片状肝细胞水样变

5)部分脾小动脉硬化

6)多发肾小球硬化伴单核、淋巴细胞浸润

7)胃壁黏膜及浆膜出血,十二指肠及部分空肠黏膜出血

8)多器官(脑、心、肺、肝、肾、脾)淤血

9)右膝部擦伤,左侧第2-5肋骨折伴少量肋间肌出血

5.毒化检验结果

1)吴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

2)吴某某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AMP)、苯丙胺(AMP)、3,4-亚甲双氧苯丙胺(MDA)、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O6-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

【分析说明】

1.根据对被鉴定人吴某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其全身体表及主要器官未检见机械性窒息征象,结合送检案情资料分析,认为可排除被鉴定人吴某某因机械性窒息所致的死亡。

2.根据毒化检验结果,吴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及甲基苯丙胺(MAMP)、苯丙胺(AMP)、3,4-亚甲双氧苯丙胺(MDA)、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O6-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卡因、苯甲酰爱康宁,结合送检案情资料分析,认为可排除被鉴定人吴某某因上述毒(药)物及乙醇中毒所致的死亡。

3.根据对被鉴定人吴某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其右膝部擦伤,符合右膝部与具有一定钝性平面物体作用形成;其左侧第2-5肋骨折伴少量肋间肌出血,对应皮下软组织无出血,联系病历资料,其在抢救心肺复苏过程中行心脏按压,分析认为其左侧第2-5肋骨折伴少量肋间肌出血符合在抢救过程中按压胸部所致;上述损伤程度均较轻,不足以致死。

其存在右枕叶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其出血范围(4.0cm×3.5cm)较小程度较轻,不足以致死,且颅脑无外伤性改变(头皮无出血、颅骨无骨折、硬脑膜外/下无出血、脑实质无挫伤等),分析其出血不符合外伤性脑出血改变,在人死亡濒死期可以形成;且其余全身体表及主要器官未检见致死性机械性损伤(颈项部软组织无出血、脊椎无骨折、硬脊膜外/下均无血肿、颈髓无挫伤改变等),结合送检案情资料及综上分析,认为可排除被鉴定人吴某某因机械性损伤所致的死亡。

4.根据对被鉴定人吴某某的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其存在重度冠心病(心重400g,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管腔狭窄Ⅳ级,左冠状动脉旋支管腔狭窄Ⅲ级,左心室壁及乳头肌陈旧性心肌梗死,心肌纤维嗜酸性变、横纹模糊不清、肌浆凝聚,乳头肌心肌纤维断裂,左心室离心性扩张),右心室壁心肌间质及左心室壁心外膜灶片状出血,胃壁黏膜及浆膜出血,十二指肠及部分空肠黏膜出血,多发肾小球硬化,重度肝细胞脂肪变,余器官组织主要表现为淤血、水肿等死后一般病理学改变等,结合上述合理排除其他死因及送检案情资料,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吴某某符合因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吴某某符合因重度冠心病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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