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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工伤伤残程度鉴定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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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YW163375223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9日,杨某某因在工作时不慎被传送机压伤,经攀枝花市xxx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5月18日出院。

【鉴定过程】

被鉴定人杨某某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左足背外观未见明显畸形,第4跖骨表面见长约6.0cm瘢痕愈合,第2-4跖骨压叩痛明显,无异常活动及骨擦音,第2-4跖趾关节背伸及跖屈活动稍受限,左踝关节活动与健侧基本一致,功能活动无明显受限,肢端感觉血运良好。

攀枝花市xxx医院2021年4月19日杨某某X片示(片号00339017):左足2-4跖骨体骨折,第4跖骨断端明显错位,周围软组织明显肿胀。

复阅送检攀枝花市xxx医院2021年4月25日杨某某CT片示(片号00339017):右足2、3、4跖骨体骨折,第4跖骨断端明显错位,周围软组织明显肿胀。

复阅攀枝花市xxx医院2021年8月9日杨某某复查X片示(影像号000141717500):左足第2-4跖骨中段骨折,第4跖骨断端内固定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杨某某左足背外观未见明显畸形,第4跖骨表面见长约6.0cm瘢痕愈合,第2-4跖骨压叩痛明显,无异常活动及骨擦音,第2-4跖趾关节背伸及跖屈活动稍受限,左踝关节活动与健侧基本一致,功能活动无明显受限,肢端感觉血运良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5.10.2.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之规定,被鉴定人杨某某左足第2-4跖骨骨折属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杨某某左足第2-4跖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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