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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刘某诉胡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20-08-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XLGLD157681276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3日22时20分左右,被告胡某驾驶湘E1CXXX重型厢式货车从花园镇方向驶往高沙高速收费站方向,行至S220线洞口县高沙镇连江加油站门口十字路口路段,在通过十字路口时,与武冈方向驶往竹市方向的当事人尹某驾驶的湘E08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当事人尹某及湘E08XXX小型轿车车上乘坐人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洞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4月9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尹某、刘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刘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胡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胡某属适格被告;

湘E1CXXX货车所有人系邵东县某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靖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内,故该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主体于法有据;

胡某在驾驶机动车时因有过错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首先,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次,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肇事车辆已投保了相应的车辆保险,故对刘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中属于胡某承担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胡某承担。

受害人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因此,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和财产损失共计22余万元。

【判决结果】

由被告某保险公司靖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损失12余万元;

由被告某保险公司靖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损失9余万元;

由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刘某鉴定费1200元;

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5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是常见的交通事故案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胡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遇到情况时采取的紧急措施不力,且未确保行车安全,最终导致了该起事故的发生,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胡某驾驶的车辆又在某保险公司靖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且在保险期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

【结语和建议】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方或者受害方应及时报警并保护好事故第一现场,以便交警能根据当时的案发情况迅速准确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直接载明了案件发生的事实,在无其他充分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法院会认可此证据。但责任认定书不是法院判决民事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应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例如保持现场基本状况的完整并拍照录视频、寻找目击证人、留下对方的基本信息资料等),以便顺利进行后续的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受害方当事人既不能轻信对方的“承诺”,也不能消极等待,而是要紧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告,本案中及时将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这样增加了执行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保险系数,以保障胜诉以后的赔偿请求得到实际兑现。对于那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告应想其他办法(和解、调解),不一定非要走诉讼程序;

诉讼是有很多技巧的,起诉前该准备哪些证据,选择哪个法院管辖,适用何种法律,怎样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都是受害人要充分考虑的问题,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同的处理方式会有不同的结果,当遇到这些问题时,最好聘请专业律师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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