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博尔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碰撞车辆肇事时反光标识及车速进行痕迹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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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YW163246885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记载:2021年08月16日,在京哈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发生轿车和货车相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结合现有鉴定材料,对委托方委托的事项进行鉴定。
(二)车辆状况
1.轿车
(1)车辆信息
车牌号码:吉C XXXXX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
车辆品牌:大众牌
车辆型号:FVXXXXXXXX
车辆识别代号:LFVXXXXXXXXXX
发动机号:NXXXXX
(2)勘查情况
轿车外观,见照片1。
轿车前部、右前部整体溃缩变形、发动机等元器件裸露,前后风挡玻璃碎裂脱落,右车窗玻璃均破碎脱落,右A柱、右B柱均弯折变形,右侧两车轮整体脱落,见照片2至照片4。
事故后,轿车车速表指针卡止在180km/h处,转速表卡止在约为3500r/min处,见照片5、照片6。
2.货车
1)车辆信息
(1)牵引车
车牌号码:辽H XXXXX
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
车辆品牌:豪沃牌
车辆型号:ZZXXXXXXXXXX
车辆识别代号:LZZXXXXXXXXXXX
整备质量(kg):8800
外形尺寸(mm):6985×2496×3850
(2)半挂车
车牌号码:辽HXXXX挂
车辆类型: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车辆品牌:瑞傲牌
车辆型号:LHRXXXXXXXX
车辆识别代号:LAXXXXXXXXX
整备质量(kg):6300
总质量(kg):40000
外形尺寸(mm):12550×2500×1550
2)勘查情况
货车外观,见照片7、照片8。
货车货厢后门板左下部凹陷变形、底板上有玻璃碎片,后下部防护装置左部弯折变形,半挂车最后一轴左侧两轮胎失压、轮辋变形、挡泥板变形,见照片9至照片12。
3)货车反光标识勘查情况
货车货厢前部左上角和右上角、后部左上角和右上角有反光标识,其他部位均未粘贴反光标识,半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及两侧均粘贴反光标识,见照片13至照片16。
4)货车车载行车记录仪事故疑点记录速度数据
货车装备有车载行车记录仪,其数据截图见图1、图2,其中,图1为按时间序列的轨迹记录数据,图2为按时间序列的事故疑点记录数据。
图2事故疑点记录数据
【分析说明】
(一)货车的反光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 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4.2.6图A.7粘贴示例中部分典型车型的反光膜粘贴样式,经勘查并与标准要求比对,货车使用车身反光标识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综上分析,货车的反光标识齐全有效。
(二)货车车速分析
货车装备有车载行车记录仪,利用车载行车记录仪数据对货车车速进行分析。
由委托方提供的货车车载行车记录仪数据显示,定位地点与事故地点在经纬度上相吻合,定位时间与事故时间吻合,数据清晰、稳定,因此将该数据作为鉴定依据参考,见图1、图2。
在2021-08-16 01:34:48.2时刻前,货车车速受道路纵向线型等因素影响在合理波动范围内变化;从2021-08-16 01:34:48.2时刻后,货车开始制动,而车速从2021-08-16 01:34:48.4的70km/h上升至2021-08-16 01:34:50.8的72km/h,之后货车车速开始逐渐下降,至2021-08-16 01:34:58.0时刻车速降为0km/h。根据事故疑点记录数据可知,从2021-08-16 01:34:48.4至2021-08-16 01:34:50.8时段及前后一段时间内货车所处道路高程无任何变动,因此根据道路线型、此前速度变化特点及货车处于制动状态,货车在该时段速度增加并非货车主动加速或道路高程变动所致,而为受到外力作用(结合事故形态,此外部作用力为轿车追尾碰撞货车引起)所致;从2021-08-16 01:34:50.8至2021-08-16 01:34:58.0,货车以2.78m/s2的平均制动减速度降速至0。
综上分析,货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为70km/h。
(三)轿车车速分析
1.事故过程分析
根据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车辆信息和车辆损坏情况分析可知,沿京哈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行驶的轿车前右部与同向行驶的货车后左部相碰撞;碰撞后,轿车做旋转滑移的复合运动至停定位置,货车向右前方减速运动至停定位置。
2.轿车车速计算
根据车辆勘验情况和事故形态分析可知,事故后,轿车车速表指针卡止在180km/h处,转速表卡止在3500r/min处,结合车辆型号为FVXXXXXXXX的大众牌汽车所采用的发动机、变速器的传动比及变速比参数验算,上述两组数据相互印证,可以采信。
综上分析,确定碰撞时轿车的瞬时车速为180km/h。
鉴于路面上没有轿车制动印迹,因此,轿车碰撞时的瞬时速度即可视为是其行驶速度。
【鉴定意见】
(一)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瑞傲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反光标识齐全有效。
(二)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瑞傲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行驶速度为70km/h。
(三)大众牌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为18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