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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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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YW163246783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家属述:被鉴定人吕某,于2020年9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入院治疗。目前生活不能力自理,社会功能丧失。家属现委托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吉林某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XXXXX)记载:吕某,男,45岁。主诉:车祸外伤后意识不清2小时,于2020年9月20日入院。入院查体:中度昏迷,刺痛呈去脑强直状态,双侧瞳孔等大同圆,直径约2.5mm,对光反射迟钝,双侧眼睑青紫肿胀,双侧鼻腔及外耳道未见液体流出,全身多处擦皮伤。辅助检查:头部CT提示:双侧额叶、左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右侧小脑血肿,颅底骨折。入院诊断:右侧小脑血肿,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右侧枕骨骨折,颅底骨折。入院后于2020年9月20日行“幕下开颅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气管切开术”,于2020年10月26日行“脑室腹腔分流旷置术”,于2020年11月27日行“脑室腹腔分流术”等对症治疗。于2020年12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右侧小脑血肿,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右侧枕骨骨折,颅底骨折,颅内感染,继发性脑积水。

2.证明材料记载:吕某,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于2020年9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入吉林某医院诊断右侧小脑血肿,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入院行手术抢救治疗,目前完全卧床,鼻饲进食,大小便失禁,肢体无自主活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语言功能,对外界刺激无反应,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社会功能完全丧失。

(二)法医学检验

1. 阅片所见

2021年3月11日,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委托人送鉴影像学资料复阅如下:

吉林某医院2020-9-20吕某CT片(CT片号:XXXXX)示:双侧额叶、左侧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右侧小脑血肿,颅底骨折。

吉林某医院2020-11-12吕某CT片(CT片号:XXXXXX)示:颅脑损伤术后改变,枕骨右侧局部骨质缺如,左侧颞叶、双侧额叶可见片状低密度影,双侧侧脑室扩大,引流管影在位。

2. 精神检验

2021年3月11日,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查:被鉴定人完全卧床,意识不清,难以接触,表情呆板,呼之不应,目光无随境、随声移动,无法与之沟通及交流,不能理解任何的言语含义,对任何的言语刺激无表情变化,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目前状态无法深入探查其计算力、记忆力、理解力、判断力、定向力、逻辑思维及精神症状,认知功能丧失,无任何情感反应,无自知力。

吉林某医院2020-9-20吕某CT片

吉林某医院2020-11-12吕某CT片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结合本中心对被鉴定人的检验,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家属述:被鉴定人吕某,于2020年9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入院治疗。主要临床诊断为右侧小脑血肿,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颅内积气,右侧枕骨骨折,颅底骨折,颅内感染,继发性脑积水。目前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完全卧床,意识不清,难以接触,表情呆板,呼之不应,目光无随境、随声移动,无法与之沟通及交流,不能理解任何的言语含义,对任何的言语刺激无表情变化,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目前状态无法深入探查其计算力、记忆力、理解力、判断力、定向力、逻辑思维及精神症状,认知功能丧失,无任何情感反应,无自知力。综上所述,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参照SF/Z JD0104004-2018《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之规定,目前被鉴定人吕某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达,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被鉴定人吕某目前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吕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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