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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兴业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邹某腹部、肩部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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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YW163186544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邹某自诉:被鉴定人于2019年9月6日因交通事故致腹部、左肩部受伤,伤后经CT片检查诊断为脾破裂、X线检查诊断为左锁骨骨折,经手术行脾脏切除术+锁骨内固定治疗。现治疗终结,某某县人民法院某委托我中心对邹某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查阅摘抄邹某在某某县中医院的入、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记载:住院号:00157721。

入院日期:2019年9月6日,出院日期:2019年10月6日。

入院情况:因外伤致腹痛、头晕伴全身多处疼痛2小时入院。查体:体温 36.5°、脉搏99次/分、呼吸35次/分、血压74/38mmHg。急哭面容,面色萎黄,左肩区稍肿胀、压痛阳性。腹部稍隆,腹肌稍紧张,压痛、尤其左上腹部明显,轻微反跳痛。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弱。CT提示:脾脏不均质回声,考虑脾脏破裂,腹腔积液。X线示:左锁骨骨折。

入院诊断:脾破裂;左锁骨骨折;失血性贫血并休克。

治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9年9月6日在全麻下行破腹探查+脾切除术,术后予对症治疗。于2019年9月17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术后给予对症支持治疗及功能锻炼。

出院诊断:脾破裂;左锁骨骨折。

出院时情况:左肩区活动疼痛,轻度肿胀,左上肢外展轻度受限,生命体征正常。

出院医嘱: 1、术后定期复查X线片。2、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3、加强患肢的肌力及关节功能锻炼。

第一次手术记录摘要:

手术时间2019年9月6日。

术前诊断:脾破裂;左锁骨骨折;失血性贫血并休克。

手术名称:破腹探查+脾切除术。术中见腹中2500ml不凝血,脾脏背面可见多条不规则裂伤创面、渗血,肝脏及其他脏器未见异常。

术后诊断: 脾破裂;左锁骨骨折;失血性贫血并休克。

第二次手术摘要:

手术时间2019年9月17日。

术前诊断:左锁骨骨折

手术名称:左侧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术中见左锁骨中段骨折并错位,可见多块小骨块。

术后诊断:左锁骨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鉴方法

依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使用软钢尺、量角器进行检鉴。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左肩区见手术切口瘢痕15cm,左肩关节活动大致正常,详见下表。上腹部正中可见一手术瘢痕14cm,全腹部平软,无压痛、无反跳痛,肠鸣音正常。

双侧肩关节被动活动度检查:

 

 

 

 

肩关节

 

左(°)患侧

右(°)健侧

右-左(°)

前屈上举

160

170

10

后伸

40

45

5

外展上举

165

180

15

内收

35

40

5

水平位内旋

85

90

5

水平位外旋

75

80

5

贴臂位内旋

65

70

5

贴臂位外旋

55

60

5

依据《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 0103006 -2014)进行检验。

阅2019年9月6日某某县中医院CT片(000498XX)示:脾脏体积增大,心态失常,边界不清,内可见多条低密度影,考虑脾破裂。腹腔内可见大量液性密度影。

阅2019年9月7日某某县中医院DR片(000832XX)示:左锁骨中段骨折并移位。

阅2019年10月4日某某县中医院DR片(000832XX)示: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端对位对线可,内固定物无断裂。

阅2020年4月28日某某县第二医院DR片(80XXX)示: 左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端位置可,骨折线模糊,内固定物未见断裂。

阅2020年4月28日某某县第二医院彩超(20200428XXX)示:脾脏缺失。

【分析说明】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

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脾破裂、左锁骨骨折、失血性贫血并休克”,某某县中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X线/CT检查、手术记录均证实脾破裂、锁骨骨折存在,2019年9月6日某某县中医院CT片(00049XXX)示:脾脏不均质回声,考虑脾脏破裂,腹腔积液。DR示:左锁骨骨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人提供的病历资料及法医阅片检查情况,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致脾破裂、左锁骨骨折予以认定。

现检验见:上腹部正中可见一手术瘢痕14cm,愈合良好,全腹部平软,无压痛、无反跳痛,肠鸣音正常。2020年4月28日复查腹部彩超示:脾脏缺失。其腹部彩超提示脾脏缺矢的后果与本次外伤(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认定为完全作用关系,对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脾脏破裂并失血性休克,伤后经手术治疗,术后脾脏完全缺失,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8.4腹部损伤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之规定;被鉴定人邹某脾破裂切除术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

现检验见查体:左肩关节活动大致正常,左肩关节被动活动丧失度检查(双侧对比):(10/170+5/45+15/180+5/40+5/90+5/80+5/70+5/60)÷8=8.13%。其左肩关节活动度与右侧对比,丧失程度认定为丧失功能8.13%。

其左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的损害后果与本次外伤(道路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认定为完全作用关系。被鉴定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锁骨骨折,经过手术治疗及适当术后康复功能锻炼,现遗留左肩关节功能丧失8.13%。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6脊椎、骨盆及四肢损伤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邹某左锁骨骨折不构成伤残等级。

【鉴定意见】

邹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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