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胸椎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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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W163184560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1日,陈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受伤。为正确处理此案,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樊川派出所特委托本鉴定所为陈某某作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综合其病史资料,摘要如下:
2020年10月21日扬州市江都区樊川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记载:主诉:腰部及双髋部外伤后疼痛6小时。查体:腰部稍肿胀,压痛,无明显畸形,双髋关节稍肿胀,压痛,无明显畸形,活动尚可。
2020年10月25日扬州市江都区真武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记载:主诉:胸腰部外伤疼痛四天。现病史:患者四天前被他人推倒致伤胸腰部,在樊川医院就诊,对症治疗后现感疼痛未缓解,来院就诊。既往史:既往体健。处理意见:胸腰椎体CT检查。初步诊断:胸椎骨折,软组织损伤。
2020年10月21日扬州市江都区樊川中心卫生院腰椎椎体CT+三维重建;骨盆CT平扫(号:fcct2010216454):腰4椎体滑脱,腰4椎体右侧椎弓峡部及腰5左侧椎弓峡部崩裂,腰椎退变。
2020年10月26日扬州市江都区真武中心卫生院胸椎、腰椎椎体CT平扫(号:ZWCT015026):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胸椎及腰椎显著退行性变。
2020年10月26日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胸椎CT平扫+三维重建(号:CT389311):胸椎退变,建议必要时作MR检查。
2020年10月28日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3T磁共振胸椎平扫(号:MR065803):胸10椎体骨折。
(二)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陈某某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陈某某神志清楚,问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诉被他人推倒,臀部着地受伤。
脊柱外观无畸形,胸腰段叩痛(+),腰部活动部分受限,双下肢感觉、运动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2020年10月21日扬州市江都区樊川中心卫生院腰椎椎体CT+三维重建;骨盆CT平扫(号:fcct2010216454):腰4椎体滑脱,腰4椎体右侧椎弓峡部及腰5左侧椎弓峡部崩裂,腰椎显著退行性变,双侧骶髂关节前缘见骨质增生,关节面未见明显硬化及骨质侵蚀征象,关节间隙正常。
2020年10月26日扬州市江都区真武中心卫生院胸椎、腰椎椎体CT平扫(号:ZWCT015026):胸10椎体前缘及外侧缘骨皮质欠连续,局部见透亮线影,累及椎体前柱-考虑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胸椎及腰椎显著退行性变。
2020年10月26日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胸椎CT平扫+三维重建(号:CT389311):胸10椎体前缘及外侧缘骨皮质欠连续,局部见透亮线影,累及椎体前柱-考虑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胸7-腰3椎体前纵韧带广泛骨化,椎体前、外侧缘呈流注样骨化表现,椎体间见骨桥形成,受累椎体椎间盘高度尚可,未见真空现象,上下关节突未见明显骨质硬化。
2020年10月28日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3T磁共振胸椎平扫(号:MR065803):胸10椎体轻度楔形改变,椎体内见长T1长T2信号,压脂序列呈高信号改变-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陈某某2020年10月21日因外伤致伤(自诉被他人推倒,臀部着地),当即感腰部疼痛,当日行腰椎椎体CT+三维重建检查(未扫及胸椎),未见明显新鲜骨折征象,经对症支持治疗后,症状未缓解,于2020年10月26日、10月28日复查胸椎CT平扫+三维重建、3T磁共振胸椎平扫示: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骨折线累及椎体前柱;压脂序列呈高信号改变。CT及MR检查影像表现符合新鲜骨折的影像学特征,属屈曲压缩性骨折,该类骨折是暴力作用使脊柱向前屈曲,椎体前柱被压缩呈楔形改变,通常为跌倒臀部着地,身体猛烈屈曲所致,与其自诉的致伤方式吻合,据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d款之规定,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但由于被鉴定人CT检查示:胸7-腰3椎体前纵韧带广泛骨化,椎体前、外侧缘呈流注样骨化表现,椎体间见骨桥形成,该影像学表现多见于强制性脊柱炎、脊柱退行性骨关节病、氟骨病,弥漫性特发性骨质增生症等疾病,结合其受累椎体椎间盘高度尚可,未见真空现象,上下关节突未见明显骨质硬化,双侧骶髂关节前缘见骨质增生,关节面未见明显硬化及骨质侵蚀征象,关节间隙正常等影像学表现,考虑其胸腰椎体异常改变更符合弥漫性特发性骨质增生症表现,由于多椎体前纵韧带广泛骨化,椎体间骨桥形成,使其脊柱活动度下降,在遭受轻微屈曲方向暴力作用时,应力点相对集中,较正常人更易发生骨折。故考虑其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为本次外伤与其自身疾病/退变共同作用所致。
据此,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3.2款之规定,被鉴定人陈某某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外伤与其自身疾病/退变共同作用所致)评定为轻微伤为宜。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某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外伤与其自身疾病/退变共同作用所致)评定为轻微伤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