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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潘某东案发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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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YW163158609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卷宗材料提供:2021年2月12日23时33分许,被鉴定人潘某东在某县三组某小学内用刀将潘盘权捅伤。因潘某东既往有精神异常史,为明鉴案情,某县公安局委托我鉴定所对潘某东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据2021年2月13日、14日、19日某县公安局民警对被鉴定人潘某东的多次讯问笔录中记载:在多次讯问中潘某东均 承认其在2021年2月12日用刀捅伤了本村的潘某权,能叙述案发经过。其称2021年2月12日19时许,他和本村的十几个朋友在大寨小学内玩,后来他 听见有人打电话叫潘某权买烟和槟榔来小学。因为在四个月前潘某权以300元的价格买了他的旧手机,说好了到过年时就给他钱,但是一直没有给,他问潘某权, 潘某权说手机已经被潘某超抢走了,所以他想当面与潘某权说清楚。他来到小卖部等潘某权。后来他找到了潘某权,他与潘某权说要么给钱,要么把手机给他,潘某权不理他并进到学校里。他很生气,就从他的摩托车凳下面拿出匕首,想拿匕首吓唬潘某权。他叫潘某权和他一起找潘某超对质,潘某权不去,态度还很嚣张,他和潘某权吵起来,……他更生气,他拿匕首吓唬潘某权,潘某权根本不怕,还说他不敢用匕首伤他,他更加生气,掏出匕首朝潘某权肚子捅了一刀……他很慌,丢掉匕 首想去看潘某权的伤势……他捡起匕首跑回家,把匕首藏在抽屉里,告诉爷爷奶奶他捅人的事情。称当时他只是想吓唬潘某权,想把潘某权的衣服捅烂而已,没想到捅到了他的肚子。称匕首是他一个多月前买的,是买来防身的。称捅人是错的,他“很后悔,希望能够得到宽大处理,减轻处罚”。

据2021年2月13日某县公安局民警对潘某旺的询问笔录中记载:潘某东大约16岁,已经休学,其父亲已经过世,母亲精神上不正常。潘某东平时比较吵,经常搞点小偷小摸,脾气也比较大。潘某东与潘某权平时经常在一起玩耍的。

据2021年2月14日某县公安局民警对李荣武的询问笔录中记载:2021年2月12日晚上,他和潘某权等几个人到学校玩,潘某东和潘某权在小学门口因为潘某权买了潘某东的手机不给钱的事吵起来。他看见潘某东拿匕首在潘某权面前舞,他感觉潘某东是想用匕首吓唬他们,想让他们怕他,但是潘某权“根本不害怕, 也没有在意”,潘某东舞了几下后就把匕首放进了刀套里。后来潘靖叫潘某权进到小学食堂里,但潘某权没有进去,“还一直挑衅的看着潘某东”,潘某东就对着潘某权说“我给你三秒的时间你去你哥那(潘靖)”,说完潘某东看了潘某权大概2、3秒就直接用匕首捅向潘某权。捅人后潘某东和他们求情,想让他们说是潘某权 自己撞的,后来听说大人要来,潘某东就翻墙跑了。

据2021年2月19日某县公安局民警对被鉴定人的爷爷潘某芳的询问笔录中记载:2021年2月12日晚上9点左右潘某东出去玩,11点左右潘某东回来后说他杀了潘某权,说“我杀着人 了,公你怎么救我,我就是准备吓他一下,准备戳他的衣服,把他的衣服戳烂就算了,结果戳到了他……晓得死不死的哦,要是死了我也准备死了,公公潘某权到底死了没有啊”,“如果潘某权死了我也自杀了”。之后潘某东就在家里走来走去。潘某芳称潘某东捅潘某权应该是因为潘某权买手机不给钱的事。潘某芳还称潘某东 有时有过激的行为,曾用刀威胁他及潘某东的奶奶要钱。

据广西脑科医院出院记录记载,潘某东因“易激惹、兴奋话多、行为冲动、伤人3个月”于2020年7月8日入院治疗。入院精神检查查出有思维联想加快、易激惹、情绪不稳、行为冲动等症 状,自知力丧失。诊断: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住院后经丙戊酸钠、阿立哌唑等治疗,住院治疗77天后情绪稳定,无冲动言行,病情好转出院。

据办案民警反映:被鉴定人在看守所期间表现正常,未发现有异常言行。

(二)检查过程

1.精神检查:检查方法《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由公安民警陪伴下自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适时,注意力集中,定向力好,问话能答,对答切题,检查配合,对其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一般情况基本能叙述清楚,能叙述案发经过,并与卷宗材料记载基本一致。称他叫潘某东,今年16岁,已经不读书了,不读书在家不做什么事情。 称他去年来这里住过院,那时自己话多,不停的讲话,见什么讲什么;很兴奋,高兴,特别爱笑,感觉自己要当大官,要考大学,什么事情都能做;脾气也暴躁,骂 人打人,很冲动,睡觉睡不着(情感高涨、自我感觉良好、夸大、易激惹、行为冲动不过后果)。治疗后病好些,脾气好了,不冲动了就出院了。出院后间断服药, 有时心情时好时坏的,这次案发前病情稳定,在家玩或看电视。称他是因为捅人被抓的,被捅的是潘某权,潘某权买了他的手机,但是一直不给钱,他叫潘某权给钱,潘某权还骂他,他一共问了三次,潘某权说手机被别人拿走了,潘某权想骗他的手机。他想他们三个人一起来讲清楚,但是那个人和潘某权都不愿意,后来他就捅了潘某权。称捅人是错的,是违法的,他现在很后悔,他希望政府能对他从宽处理,他不想坐牢。称现在他在看守所里吃饭好,睡觉也好,感觉安全。称他在看守所时天天都跪同监舍的人,他觉得同监舍的人不是犯人,他们与他家人及村上的人是一伙的,他们能放他出去。检查过程被鉴定人情绪稳定,情感反应适切,未查出作案当时及目前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及明显的情感高涨和低落,否认有人指使或控制他去捅人,无异常言行;一般常识、计算力、理解分析判断力正常(智能正常)。

2.体格检查:意识清楚,心、肺、腹检查未发现异常,神经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3.辅助检查:肝肾功能基本正常;头颅CT、胸部CT检查未见明显异常;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正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诊断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据广西脑科医院出院小结记载,被鉴定人潘某东2020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易激惹、兴奋话多、行为冲动、伤人,病后曾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治疗后病情好转出院。出院后间断服药,病情控制尚可,能在家看电视、玩等。因同村的伙伴买他的手机不给钱而捅人。鉴定精神检查:意识清楚,注意力集中,定向力好,对答切题,检查配合,对其一般情况基本能叙述清楚,能叙述案发经过,并与卷宗材料记载基本一致。查出其既往精神病发作时有情感高涨、自我感觉良好、夸大、易激惹、行为冲动、不过后果等症状和表现,治疗后目前症状消失。未查出作案当时及目前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及明显的情感高涨和低落,否认有人指使或控制他去捅人,无异常言行;智能正常。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的,是违法的,并表示后悔。体格检查未发现异常。肝肾功能基本正常;头颅CT、胸部CT检查未见明显异常;脑电图、脑电地形图:轻度异常。

综上所述,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根据目前的材料,被鉴定人潘某东符合“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临床诊断标准,作案当时及目前症状消失,病情缓解。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潘某东诊断“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成立,作案当时症状消失,病情缓解。作案时其意识清楚,智能正常,作案有明确的现实目的和动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的,是要受到惩罚的,希望政府能从轻处罚,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反映作案时其实质性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正常,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评定被鉴定人潘盘东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受审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潘某东虽患有躁狂发作,但目前其精神症状消失,病情缓解。目前其意识清楚,智能正常,承认自己作案行为,能叙述案发经过,知道自己行为是错的,并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能理解面临诉讼的性质和后果,能表达自己的意愿,能维护自身权益,故评定被鉴定人潘某东目前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1.医学诊断: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案发当时及目前症状缓解)。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潘某东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受审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潘某东目前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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