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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受害人饮酒后触电死亡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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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SJYW163150630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3日4时许,海口市秀英区公安大队接海秀西路派出所报称:在海口市盛兴街附近一废弃厕所内有一男性死亡。死者手臂捆绑电线,身体多处粘有泥土。

【鉴定过程】

(一)尸表检查

男性冷冻缓解尸体,尸长165cm;营养良好,发育正常;尸斑暗红,位于颈项、腰背及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

顶部发长6.5cm,黑色;双侧角膜轻度浑浊,左侧瞳孔直径0.4cm,右侧瞳孔直径0.5cm,眼睑结膜瘀血;口、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未见出血及异常分泌物,口唇发绀明显,牙关紧闭,舌位于齿列后方。

颈前区皮肤完整,未见异常,胸廓对称,未触及肋骨骨折及皮下气肿;右肩胛区见一10cm×2cm大小皮肤焦灼样改变;右肩部见一擦挫伤面积大小为4cm×1.5cm;右臀部见一5cm×6.5cm大小皮肤焦灼样改变;右小腿背侧见一3cm×0.8cm大小皮肤焦灼样改变。

左拇指尺侧见一2cm×0.7cm大小皮肤焦灼样改变;左中指桡侧见一1cm×0.4cm大小皮肤焦灼样改变;左手背见一10cm×0.4cm大小长条状印痕;左小指近侧指间关节背侧见一0.8cm长裂创;左手腕见散在擦挫伤;右拇指掌指关节背侧见一2cm×0.8cm大小皮肤挫伤;双手指甲床重度发绀。外生殖器未见异常,余尸表(-)。

(二)解剖检验

头部:头皮下未见出血。帽状腱膜下可见一3cm×1.5cm大小出血;颅骨无骨折,颅内各腔隙未见出血。

颈胸部:颈部皮下及肌肉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喉头内未见异常,气管内见少量泡沫状液体;胸部及皮下肌肉未见出血,双侧肋骨无骨折;双肺饱满无塌陷,双侧胸腔无积液;心外膜无异常,心包腔内见大量暗红色积液。

腹部:腹壁皮下脂肪厚2.5cm,皮下及肌肉未见出血;膈肌高度:左侧位于第6肋,右侧平第5肋;肝脏下缘位置:肝下缘平右锁骨中线肋缘下2cm,剑突下5cm;大网膜位置正常,腹腔各器官位置正常,未见破裂;腹腔内未见积液;胃肠无明显异常,未见肠扭转、梗阻等情况。

各器官检查如下:

脑:重1300克,表面及切面未见出血,脑膜血管扩张淤血,脑底动脉环未见粥样硬化,脑干未见出血、坏死。

心脏:重300克,心外膜未见异常,心室肌厚度:左1.1cm,右0.3cm;室间隔无缺损,心内膜及各瓣膜光滑,各瓣膜周径分别为:二尖瓣8.5cm,三尖瓣10.5cm,主动脉瓣7.0cm,肺动脉瓣7.5cm。左、右冠状动脉开口正常,各管腔未见粥样硬化及狭窄。卵圆孔已闭,室间隔无缺损。

肺:左肺重440g,右肺重480g。双肺表、切面呈暗红;声门无狭窄;切面淤血、水肿明显,气管及气管分支腔内见少量淡黄色液体。

肝:重1760g,大小25cm×16cm×8cm,表面光滑完整,未见破裂出血。                             

脾:重120g,大小12cm×10.5cm×2.5cm,包膜完整,切面未见异常。

胰:重130g,大小18cm×4cm×2cm,表面、切面未见异常。

肾:左肾重160g,大小10cm×10.5cm×3.5cm;右肾重160g,大小10.5cm×10.5cm×3.5cm;包膜光滑易分离,双侧肾皮髓质界限清楚,皮质均厚0.6cm,肾盂粘膜未见异常分泌物,肾盏未见扩张。

肾上腺:双侧肾上腺大小正常,未见出血。

胃:胃内容物为未消化食物,为黄色糜状物,其内可见米粒、菜叶,量约180mL,可嗅及浓烈乙醇挥发性气味,胃粘膜出血。

(三)病理学检验

脑:蛛网膜下腔血管充血,未见出血及炎症细胞浸润。大脑神经细胞结构正常,间质淤血、水肿,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小脑、桥脑、延脑间质淤血、水肿,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

心:心外膜未见异常,心肌纤维排列基本规则,间质未见炎性细胞浸润。间质可见散在红细胞渗出。心传导系统窦房结未见异常。部分小血管内皮细胞核极性化纵向伸长,呈栅栏状排列。

喉头、气管:喉头粘膜及粘膜下少许炎性细胞浸润;气管粘膜及粘膜下小血管淤血,间质未见炎性细胞浸润。

肺:双肺间质血管扩张充血,广泛性肺泡腔内水肿液渗出,肺泡腔内出血,部分肺泡腔呈代偿性扩张,间质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

肝:包膜完整,肝小叶结构基本清晰,肝细胞水肿,肝窦轻度扩张。

脾:包膜完整,脾间质淤血,脾小结结构基本正常,实质内未见异常。

肾:肾单位结构清楚,间质淤血、水肿,实质内小血管淤血。

肾上腺:各束状带结构正常,髓质血管扩张充血。

胰:胰腺细胞结构正常,未见炎症及出血。

胃、肠:腺体结构正常,胃固有层及黏膜下层未见出血及炎症。

右肩胛区、左拇指尺侧、左中指桡侧皮肤:可见表皮广泛变性、剥脱,角质层内见空泡形成,部分细胞核极性化纵向伸长,呈栅栏状排列,皮下组织内毛囊等细胞核亦呈极性化改变。

(四)病理诊断

1.电击伤:

1)右肩胛区、左拇指尺侧、左中指桡侧皮肤电流斑;

2)口唇及双手甲床发绀。

2.多器官(脑、心、肺、肝、脾、肾等)淤血、水肿。

(五)、毒化检查

取死者心内血进行常规毒药物检测:

1、从送检的血液中未检出安替比林和巴比妥、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咪达唑仑、氯丙嗪、奥氮平、阿米替林、多虑平、丙咪嗪、氯氮平、阿托品、利多卡因、卡马西平、扑尔敏、氨基比林、扑热息痛、麻黄碱、异戊巴比妥、速可眠、尼可刹米、非那西丁、苯海索、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乐果、甲基对硫磷、对硫磷、敌鼠钠盐、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冰毒)、MDA(3.4-亚甲双氧苯丙胺)、MDMA(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摇头丸)、对-甲氧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K粉)、单乙酰吗啡、吗啡、乙基吗啡、美沙酮、可卡因、甲卡西酮、可卡因、咖啡因、芬太尼、杜冷丁、曲马多、海洛因、四氢大麻酚、四氢大麻酸等毒药物成分。

2、从送检的血液中检验出酒精成分,其浓度为214mg/100ml。

【分析说明】

经对殷某某进行法医病理学系统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验,并结合毒物检验及案情资料,分析如下:

1.尸检检见死者体表及四肢散在皮肤擦挫伤及挫裂创,未及骨折,其损伤轻微,不足以致死;各器官组织未见确切损伤,其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缺乏依据。

2.尸检死者心、脑、肺、肝、脾、肾等器官组织淤血、水肿,为急性死亡的一般性改变,未检见明显疾病病理学改变,其因自身严重疾病致死依据不足。

3.尸检在死者血液中仅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4mg/100ml,未达到致死血浓度(400-500mg/100ml),根据毒药物检测结果,排除殷某某因上述常见毒药物中毒死亡。

4.尸检主要在死者右肩胛区、右肩部、左臀部、右小腿、左拇指尺侧、左中指桡侧发现皮肤电流斑改变(皮肤角质层内见空泡形成,细胞核极性化纵向伸长,呈栅栏状排列,皮下组织内毛囊等细胞核亦呈极性化改变),心脏部分小血管内皮细胞核极性化纵向伸长,呈栅栏状排列,同时检见死者口唇及双手甲床发绀,气管腔泡沫状液体等,符合电击伤的病理学改变,可以引起死亡。

【鉴定意见】

殷某某符合电击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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