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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华振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某越野车是否为拼装车进行痕迹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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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SJYW163115761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XX市公安局XX支队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委托宁夏华振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悬挂号牌宁AXX号XX牌小型越野客车是否为拼装车进行鉴定,宁夏华振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受理了该委托鉴定事项。

【鉴定过程】

(一)现场勘验描述 

由委托方代表在场见证下,我机构鉴定人员分别在银川市公安局院内停车场、宁夏XX自动变速箱维修厂车间内,对悬挂号牌宁AXXXX号XX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了实地勘验,并进行了现场拍照、记录。

(二)车身外观检验

悬挂号牌AXXXX号XX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身颜色为白色,外观及车体结构完好(图1)。

图1

(三)车架号(VIN码)检验

1、前挡风玻璃车架号(VIN码)检验

鉴定人员在悬挂号牌AXXXX号XXXX牌小型越野客车前挡风玻璃左下角部位(前挡风玻璃与工作台夹缝处)发现由17位数字和字母组成的车架号(VIN码):XXSALMN1EXCXA374096XX(图2)。

图2

2、金属车架打刻的车架号(VIN码)检验

打开发动机盖,在与整车架为一体的右侧减震包顶部金属架体表面发现打刻的由17位数字和字母组成的车架号(VIN码):XXSALMN1EXXCA374096XX,该部位表面喷涂白色漆,刻痕可见金属基体层,拓号取样并利用拍照法记录。去除表面白色漆,使金属基体层裸露后,未见明显切割、焊接痕迹,但在打刻车架号(VIN码)的金属基体层表面发现5cm×15cm明显区别于原金属基体颜色、光泽的打磨或腐蚀痕迹(图3)。

图3

鉴定人员利用理化检验方法,对上述打磨或腐蚀痕迹部位金属基体进行细致检验,并通过显现技术手段在上述打磨或腐蚀痕迹范围内显现出另一组由起止符、数字及字母组成的编码(图4),经过仔细辨识,该编码由17位字母和数字组成,左右设置起止符,具体为?SALMP1E47BA343960XX。根据车架号(VIN码)编制规定,该编码系机动车车架号(VIN码)。

图4

3、车载防盗装置控制模块、车身控制模块(BCM)、安全气囊控制模块车架号(VIN码)读取

分别利用读取设备对悬挂号牌宁AXXXX号XX牌小型X越野客车车载防盗装置控制模块、车身控制模块(BCM)、安全气囊控制模块数据信息进行读取发现,三者均显示相同的一组由17位字母和数字组成的编码(图5),具体为SALMP1E47BAXXXX60。

图5 悬挂号牌宁AXXXX号XX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载防盗装置控制模块、车身控制模块(BCM)、安全气囊控制模块数据读取结果

4、悬挂号牌AXXXX号XX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检验

对悬挂号牌AXXXX号XX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进行检验发现,其发动机机体打刻的发动机号为11010XX6192508PS(图6),拓号取样并利用拍照法记录。

图6

根据号牌宁AXXXX和车架号(VIN码)SALMN1EXXCA374096在公安网系统查询到的相匹配的发动机号码为11112302050508PS(图7)。

经比对,悬挂号牌AXXXX号XX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机体打刻的发动机号与自公安网查询到的发动机号不一致(表1)。

图7

悬挂号牌AXXXX号XX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机体打刻的发动机号

11010XX6192508PS

根据号牌宁AXXXX和车架号(VIN码)SALMN1EXXCA374096自公安网查询到的发动机号

11112302050508PS

表1

【分析说明】

(一)通过对悬挂号牌AXXXXX号XX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身进行检验,在前挡风玻璃左下角检见粘贴的车架号(VIN码)为SALMN1EXXCA374096,在发动机舱内与车架一体连接的右侧减震包金属基体检见打刻的车架号(VIN码)为?SALMN1EXXCA374096?,同时,利用理化检验及显现方法在该打刻位置显现出另一组车架号(VIN码)为XXSALMP1E47BA343960XX。另外,通过车载防盗装置控制模块、车身控制模块(BCM)、安全气囊控制模块读取到的车架号(VIN码)为SALMP1E47BA343960。

至此,共在悬挂号牌AXXXXX号XX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身检见两组车架号(VIN码):XXSALMN1EXCXA374096?和?SALMP1E47BA343960XX。经比对,二者明显不符。

(二)在悬挂号牌AXXXX号XX牌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机体检见打刻的发动机号为11010516192508PS,通过号牌宁AXXXX和车架号(VIN码)SALMN1EXXCA374096自公安网查询到的发动机号为11112302050508PS。经比对,二者明显不符。

(三)标准规定

GB16735-2019《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第5.3款规定:车辆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直接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其中: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设计和制造上为保护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而采取重新涂漆的工艺除外)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第9款对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的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规定:每个车辆仅允许进行一次重新标示或变更,重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字码构成与排列顺序应与原车辆识别代号保持一致,应在原车辆识别代号两端紧密相连地打刻重新标示或变更标示符D ,重新标示或变更标示符外圆直径应大于或等于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深度应大于或等于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深度。

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第3.3款对拼装车的规定: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走私、事故后整车理赔机动车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方向机(转向器)、变速器、前后桥、车架(车身)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四)综述认为,悬挂号牌AXXXX号XX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身共检见出两组车架号(VIN码),其中,车身打刻车架号(VIN码)的金属基体表面见明显打磨痕迹。通过理化方法显现出的另一组车架号(VIN码)与前者打刻号码明显不符,且未见重新打刻标示符  ,不符合GB16735-2019《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第5.3款、第9款的规定。同时,发动机机体打刻的发动机号与公安网查询到的发动机号明显不符,也未见变更或重新登记发动机号等材料予以印证。根据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第3.3款对拼装车的规定认为,悬挂号牌AXXXX号XX牌小型越野客车系拼装车。

【鉴定意见】

XX市公安局XX支队委托的悬挂号牌AXX号XX牌小型越野客车为拼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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