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田某、刘某琪、刘某参与刘某兰诉其继承财产纠纷一审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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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LGLD156315528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黄某(女)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于1994年1月11日购买了位于市区红花园一组原属于房管所的公房,并分别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均登记在黄某名下。黄某和刘某婚后因一直未育,曾领养了远房亲戚的女婴,取名刘某兰,并将其抚养成人,直到其结婚组建新的家庭。黄某和刘某在领养刘某兰一年后,生育了儿子小刘。1995年10月15日,黄某因病去世。
2002年8月22日,黄某与刘某的儿子小刘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年轻的妻子田某及刚满一周岁的女儿刘某琪独自生活。2000年下半年,刘某在未办理任何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将两间平房拆除,新建了三层楼房,房屋建成后也未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2002年9月30日,刘某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孙女刘某琪名下。
2017年3月5日刘某因病去世。2017年10月9日,刘某兰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未经其同意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刘某琪名下的行政行为,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撤销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刘某琪名下的行政行为。随后,刘某兰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刘某琪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黄某名下位于红花园的房屋,价值200万元。
【代理意见】
律师在为被告代理过程中围绕诉讼程序及房屋的合法性、不具备分割条件展开。
一、本案被继承人黄某死亡后,其子小刘对母亲黄某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小刘去世后,小刘的妻子田某、女儿刘某琪及父亲刘某对小刘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之后,刘某去世后,刘某琪对刘某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因此,田某是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本案诉争房屋在2000年因年久失修已不存在(面积约66平方米),之后由刘某琪的父亲小刘(于2002年8月22日去世)、爷爷刘某(于2017年3月5日去世)共同出资,在原址上建设了3层楼房,面积约210平方米,在建房过程中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直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故本案诉争房屋不具备分割条件。
基于上述理由,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裁判文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违规建造,未能取得产权凭证,不能按合法财产予以分割,原告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的请求理由不当,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诉争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具备分割条件,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兰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因黄某、小刘、刘某的死亡发生了三次继承的事实,因此每发生一次继承事实,涉及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发生变化,法律依据也有所不同。原告在起诉时,明显遗漏了继承人田某,若不是因诉争房屋未办理合法的手续或登记,则应当依法追加田某参加诉讼。另外,虽然本案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但因为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已经拆除,而之后建设的三层楼房未办理规划、准建等相关批准手续,房屋建成后也未能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具备分割的条件。
【结语和建议】
律师认为,针对目前房屋的状况,只有等到政府旧城改造,房屋的价值转换为拆迁补偿款时,继承人可依法分割房屋的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