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左眼视网膜脱离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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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W163065464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河北省X村人。于2020年4月26日17时10分,自己驾驶摩托车与他人轿车相撞致眼部受伤,于某县医院住院治疗。4月27日上午左眼视物不清,请眼科会诊,诊断为视网膜脱离。 2020年4月30日于某医院门诊就诊。诊断:左眼视网膜脱离,右眼弱视。 2020年8月14日某县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要求为李某进行眼部伤残程度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2020年9月9日李某于我中心办理鉴定受理手续。
【鉴定过程】
(一) 病历摘要
1.根据2020年4月26日至5月14日某县医院住院病历记述:面部外伤张口受限,疼痛1小时。左侧面部擦伤,肿胀明显,皮肤紧张、疼痛明显,张口受限,不能张大口,开闭口时疼痛明显,口内出血,量少,咬合关系紊乱。左侧面上、中部畸形,面部擦伤。眼睑、颧面部、上颌前部区弥漫性肿胀,边界不清,皮温高,上颌骨前壁、眶外侧区、颧骨颞突触痛明显,未触及骨擦感,张口度中度受限,开口度1.8cm。4月27日上午左眼视物不清,请眼科会诊,诊断为视网膜脱离。2020年5月14日出院诊断:上颌骨骨折,眶壁骨折,颧骨骨折,左侧面部擦伤,左侧手部挫伤,右腿膝盖挫伤,视网膜脱离,右眼玻璃体混浊,右眼屈光不正。
2.根据2020年4月30日某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左眼车祸伤后视物不见4天。右眼视力0.15+,左眼光感。查眼前节(—)。眼底:右眼(—),左眼视网膜脱离。拍摄眼底照像及OCT。诊断:左眼视网膜脱离,右眼弱视。
3.根据2020年8月26日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门诊检查记述:右眼视力0.12,左眼无光感。双眼球运动可,有轻度水平震颤,左眼球轻度凹陷。右眼角膜透明,前房深浅正常,瞳孔直径3mm,圆,对光反应可,晶状体混浊,眼底视盘色淡红界清,网膜血管走行及形态正常,黄斑中心凹反光不见;左眼角膜透明,前房深浅可,瞳孔直径3mm,对光反应存在,晶状体混浊,玻璃体混浊,眼底小瞳下窥不清。眼压:右眼19mmHg,左眼12mmHg。验光示:右眼+7.75/+1.25×85=0.2-2。B超示:右眼玻璃体混浊,左眼玻璃体混浊机化膜,左眼视网膜脱离。视野示:右眼弥漫性光敏度下降,左眼视标不见。F-VEP示:右眼大致正常波形,左眼P2波振幅极重度下降。CT(XXX)示:左眼眶内壁骨折。左侧颧骨眶突前缘与同侧鼻上颌缝连线距离角膜缘顶点垂直线的距离为0.56cm,右侧颧骨眶突前缘与同侧鼻上颌缝连线距离角膜缘顶点垂直线的距离为0.62cm。两侧眼球突出度相差0.06cm。2020年9月9日某医院客观视力示:右眼0.27,左眼检测不到。
(二)法医学鉴定
1.检验方法
参照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4—2016《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进行检查、鉴定。
2.体格检查
8月27日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门诊现场检查:被鉴定人到场,神志清楚,检查合作。现场检查:右眼视力0.12,左眼无光感。双眼球运动可,有轻度水平震颤,左眼球轻度凹陷。右眼角膜透明,前房深浅正常,瞳孔直径3mm,圆,对光反应可,晶状体混浊,眼底视盘色淡红界清,网膜血管走行及形态正常,黄斑中心凹反光不见;左眼角膜透明,前房深浅可,瞳孔直径3mm,对光反应存在,晶状体混浊,玻璃体混浊,眼底小瞳下窥不清。眼压:右眼19mmHg,左眼12mmHg。验光示:右眼+7.75/+1.25×85=0.2-2。
3.视觉功能及眼科仪器检查
B超示:右眼玻璃体混浊,左眼玻璃体混浊机化膜,左眼视网膜脱离。视野示:右眼弥漫性光敏度下降,左眼视标不见。F-VEP示:右眼大致正常波形,左眼P2波振幅极重度下降。CT(XXX)示:左眼眶内壁骨折。左侧颧骨眶突前缘与同侧鼻上颌缝连线距离角膜缘顶点垂直线的距离为0.56cm,右侧颧骨眶突前缘与同侧鼻上颌缝连线距离角膜缘顶点垂直线的距离为0.62cm。两侧眼球突出度相差0.06cm。2020年9月9日河北省眼科医院客观视力示:右眼0.27,左眼检测不到。
【分析说明】
1.根据被鉴定人自述受伤史,病历记述及现场检查,被鉴定人左眼眶壁骨折,左眼视网膜脱离,符合外力直接撞击伤所致。
2.根据被鉴定人①某县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及某医院门诊病历记载;②河北省眼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门诊病历记载:右眼视力0.12,左眼无光感。验光示:右眼+7.75/+1.25×85=0.2-2。客观视力示:右眼0.27,左眼检测不到。B超示:右眼玻璃体混浊,左眼玻璃体混浊机化膜,左眼视网膜脱离。视野示:右眼弥漫性光敏度下降,左眼视标不见。F-VEP示:右眼大致正常波形,左眼P2波振幅极重度下降。CT(XXX)示:左眼眶内壁骨折。③根据现场检查眼部情况:右眼视力0.12,左眼无光感,双眼球有轻度水平震颤,左眼球凹陷,外斜。右眼角膜透明,前房深浅正常,瞳孔直径3mm,圆,对光反应可,晶状体混浊,眼底视盘色淡红,界清,网膜血管走行及形态正常,黄斑中心凹反光不见。左眼角膜透明,前房深浅可,瞳孔直径3mm,直接对光反应极迟钝,晶状体混浊,玻璃体高度混浊,眼底窥不清。因此根据河北省眼科医院验光及眼科检查:双眼球有轻度水平震颤,右眼B超示轴长19.62mm,说明被鉴定人受伤前右眼存在高度远视及视觉功能异常,系先天发育有关;左眼亦不除外高度远视眼,受伤前视觉功能异常。说明受伤前双眼视觉功能存在轻度异常。④某县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左眼视物不清,眼科会诊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眶壁骨折,上颌骨骨折,面部擦伤,说明外力伤直接触点明确,致伤作用力度较大,综合考虑左眼视网膜脱离及视觉功能障碍,本次外力伤应占主要因素,应占60%--80%。
3.据2020年9月10日,本中心眼科专家鉴定时讨论认为: 双眼球有轻度水平震颤,右眼B超示轴长为19.62mm,说明被鉴定人受伤前右眼存在高度远视及视觉功能异常,系先天发育有关;考虑受伤前左眼亦不除外高度远视眼,受伤前视觉功能异常的可能因素。依据被鉴定人自述曾经申请驾照考试前体检有关视力记述,并建议当事人进行提供。
9月底当事人提供安新机动车培训学校体检表示:双眼视力4.9,与眼科现场检查不相符合。结合右眼客观视力为0.27,考虑左眼伤前最佳视觉功能范围,应与之相近,属视力损害一级范围。安新机动车培训学校体检表邮寄于委托方法院,法院电话告知不予质证。
4.据2020年11月26日本中心组织眼科鉴定人专家第二次合议讨论认为:若能排除左眼本次伤前,存在其它致视网膜脱离,盲目4级因素外,考虑2020年4月26日交通事故,因伴左眼眶壁骨折,上颌骨骨折,颧骨骨折,说明致伤作用力度较大,导致左眼视网膜脱离,盲目4级有关,应为主要因素,应占60%--80%。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8.2条第7项,被鉴定人左眼部损伤可定为八级伤残;鉴于被鉴定人伤前存在远视弱视,属于视觉功能轻度异常,本次外力伤应占60%--80%。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5.1.10条第b项,第d项,被鉴定人左眼部损伤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45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某左眼部损伤为八级伤残;本次外力伤应占60%--80%。
2.被鉴定人李某左眼部损伤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