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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鼻骨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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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W163065325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张某其本人自诉于2021年01月28日鼻部被他人用菜刀打伤,伤后分别到某人民医院和某市第一医院就医,诊断为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受某局委托,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其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鉴定过程】

1、病案摘抄:某医院2021-1-28门诊病历摘抄:张某、男、44岁。外伤后头晕约40分钟,患者40分钟前打架致头晕,上腹部、右手部痛40分钟来院。查体:神清语利,腹软,上腹部有压痛,右手小指有1cm及0.8cm划伤。诊断:上腹部外伤,右手外伤。

2021-1-30门诊病历摘抄:头部外伤2天,患者2天前被人打伤头面部,查:外鼻仍见青肿,触痛阳性,未见明显开放性创口,鼻中隔向右侧偏曲,未见明显破损处。鼻骨CT示: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可能。诊断:鼻骨骨折?

某市第一医院2021-2-3门诊病历摘抄:鼻外伤6天,查体:外鼻轻肿胀,鼻骨CT右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诊断:鼻骨骨折(右)。

2、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于2021年2月19日对张某进行法医临床体格检验。

3、法医临床检验所见:被鉴定人张某步入检室,神清语利,答问切题。查体:生命体征平稳,头颅无畸形,五官端正,右侧鼻部压痛,未触及到鼻骨凹陷。眼、耳、喉、口腔检查未见由外伤所致的异常。颈软无抵抗,甲状腺不大,气管居中。心肺、腹部、脊柱和四肢未见与外伤有关的阳性体征。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4、法医临床学阅片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阅片所见:

阅某医院2021-01-28张某CT片显示: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连续性中断。

阅某市第一医院2021-02-02张某CT片显示: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质断裂,局部轻度错位。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张某外伤致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依据其伤后临床表现,体格检查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对临床诊断予以确认。其临床诊断损伤系外伤所致可以确认。

当外力超出鼻骨承受能力而导致骨质完整性破坏造成鼻骨骨折。外鼻突出于面部,鼻骨的骨质薄而宽,且缺乏周围骨质的支撑,易发生骨折。鼻骨骨折多由直接暴力引起,可单独发生,也可合并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软骨脱位、上颌骨额突骨折、眶壁及颅底骨折。

被鉴定人张某外伤致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人体损伤程度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第5.2.4.o)之规定,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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