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颈部损伤及耳廓缺损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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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W163054682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某,男,42岁,主因“被人用菜刀、扎枪击伤左侧耳部、颈部及右侧肩部,扎枪柄击伤右手小指13小时”于某年11月17日门诊给予清创缝合后收入院。入院查体:左侧耳廓耳垂部可见3cm缺如,渗血,耳后2cm可见20cm伤口,已缝合;右侧腋窝前可见1cm伤口,已缝合;右手小指肿胀、压痛、活动受限。入院诊断:1.右耳后皮肤裂伤;2.左耳廓缺如;3.右腋窝裂伤;4.右小指软组织损伤。对症治疗,好转出院。
【鉴定过程】
1、损伤情况:①左耳廓:自耳屏上缘水平相对耳轮至耳垂底部耳轮及耳垂部分缺失(见附图2耳廓缺失区测量数据);②左侧颈部:左下颌角后侧:自发际缘斜向前下,可见8.7×0.2㎝斜行条状扁平瘢痕一处;③右侧胸部:腋皱襞前缘处,可见1.8×0.5㎝扁平瘢痕一处;④右手小指呈屈曲状,伸展受限。屈曲角度:40°。
2、耳廓测量: 右侧 左侧
耳屏至耳廓顶端 33 mm 33mm
耳屏至耳廓中部外缘 25 mm 25mm
耳屏至耳垂底部 37 mm 29mm
耳廓顶部至耳廓底部 68 mm 64mm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历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中心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孙某某左侧耳廓、左侧颈部、右侧腋窝部、右手小指多处损伤诊断成立。
2、根据被鉴定人孙某某损伤特征,并结合案情分析,其损伤符合锐器(左侧耳廓、左侧颈部、右侧腋窝部)及钝器(右手小指)伤所致。
3、被鉴定人孙某某左侧颈部裂伤,遗留8.7×0.2㎝斜行条状扁平瘢痕,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5.4.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条款之规定评定,已构成轻伤二级。
4、被鉴定人孙某某左侧耳廓左侧耳廓部分缺失,缺失面积达单侧耳廓面积达13.7%,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f)(耳廓创)条款之规定评定,已构成轻微伤。
5、被鉴定人孙某某右侧胸部1.8×0.5㎝扁平瘢痕,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4.b)(一处创口或瘢痕长度1.0cm以上)条款之规定评定,已构成轻微伤。
6、被鉴定人孙某某右手小指损伤后呈屈曲状,伸展受限,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5.c)(手关节或肌腱损伤)条款之规定评定,已构成轻微伤。
7、说明及附图:按耳廓等比例绘制双侧耳廓外形图形,将图形用5mm方格线覆盖,计算耳廓在方格线中所占方格数。计算方法:满一格或半格记数,半格以下不记数。记数结果:右侧耳廓所占方格数为87,左侧耳廓所占方格数为75。左侧耳廓缺损为:(87-75)÷87=0.137(13.7%)。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孙某某人体损伤属于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