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律师受委托对受劳动教养处分期间是否计入工龄出具法律意见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LGFS1537930432
  • 案例类型:律师非诉讼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贵单位提供的《解除强制劳动证明》记载:1978年5月26日,吴某某接受强制劳动教育,接受强制劳动期间为1978年5月26日至1979年5月25日。另该证明中手写 “执行加期15个月”,证明出具单位为某市公安局强制劳动教育大队,出具时间为1980年7月3日。

因上述证明中手写部分未加盖公章,故本分析建议对其真实性及所涵盖期间不予评价,仅就吴某某曾受强制劳动教育处分,在工龄计算中是否适用受劳动教养处分人员工龄计算规定事宜进行研究分析。

【争议焦点】

吴某某曾受强制劳动教育处分,在工龄计算中是否适用受劳动教养处分人员工龄计算规定。

【律师代理思路】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受劳动教养处分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强制劳动是否可以(或等同于)劳动教养事宜,出具如下分析建议:

(一)《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该通知认为强制劳动与劳动教养无实质性的区别,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

1980年2月29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规定:“一九六一年以来,经党中央、国务院先后批准,各地公安机关对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采取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的措施。这两项措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强制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强制劳动的对象和收容审查的对象同劳动教养的对象基本相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现在决定,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另该通知规定:“从今年下半年起。 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 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对原有强劳人员,应按原批准的强劳期限执行,如发现新的违法犯罪需要延长期限的,按劳动教养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自1980年2月29日起,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根据贵单位提供的《解除强劳证明》,吴某某于1978年5月26日接受强制劳动教育,接受强制劳动期间为一年,自1978年5月26日至1979年5月25日,因此后又执行加期15个月,故某市公安局强制劳动教育大队于1980年7月3日出具了《解除强劳证明》。鉴于在吴某某接受强制劳动期间《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开始实施,故自该通知实施之日起对吴某某接受的强制劳动统一于劳动教养。

(二)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受劳动教养

处分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其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受劳动教养处分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1981年11月6日实施)规定:“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原系职工)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1982年1月2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中原是职工的,在劳动教养期间,一般应保留公职,但不计工龄。”根据上述规定,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

尽管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废止。但因吴某某受劳动教养的行为发生在该办法实施期间,故仍可按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案件结果概述】

吴某某接受的强制劳动统一于劳动教养。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其劳动教养期间均不计算连续工龄。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

2、《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3、《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受劳动教养处分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案例评析】

在吴某某接受强制劳动期间《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开始实施,故自该通知实施之日起对吴某某接受的强制劳动统一于劳动教养。

【结语和建议】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该通知认为强制劳动与劳动教养无实质性的区别,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受劳动教养处分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劳动教养处分的人员,其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在接受强制劳动期间《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开始实施,故自该通知实施之日起将强制劳动统一于劳动教养。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