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宇司法鉴定所对工伤受害人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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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JYW162986899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1.案情摘要
被鉴定人康某某自诉于2019年10月15日在150团12连工作时受伤。
2.资料摘要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1199577)入院时间:2019年10月15日。主诉:机器绞伤致左前臂疼痛、出血、活动受限8小时。专科检查:左上臂内侧广泛皮肤撕脱,肌肉、血管断端外露,创面污染严重,可见活动性出血,左前臂内侧、外侧多发裂伤,左手中指、无名指畸形,反常活动,骨擦音、骨擦感明显,左手多发裂伤,左桡动脉能触及,左手末梢血运差。X线检查示:1.心肺膈未见异常。2.左侧肘关节骨质未见异常。3.考虑左侧尺骨茎突骨折。4.考虑左手3-5近节指骨及第4掌骨基底部骨折。于2019年10月16日行肌肉清创术+指骨骨折切开复位钢针内固定术+伸指肌腱缝合术+石膏绷带固定(术中见左手中指、环指近节指骨中段骨折,背侧皮肤可见两个绿豆大小创面,左手、腕背侧及掌侧散在分布长约3-5cm不等的挫裂伤创面,可见皮下组织外露,中指伸指肌腱损伤于腕横纹水平断裂,前臂中段可见散在分布的挫伤,肘关节掌侧可见大小约10cm×8cm的皮肤缺损,可见肱桡肌断裂)。于2019年10月21日行肌肉清创术。于2019年10月28日行肌肉清创术。于2019年11月14日行肌肉清创术。于2019年11月22日行肌肉清创术+人工皮肤移植术。于2019年11月29日行同种皮片移植术+肌肉清创术。2019年12月3日X线检查示:1.左手3、4近节指骨骨折内固定术后。2.结合病史,左手第2-4掌骨基底部、左侧三角骨、头状骨骨折外固定后。3.左侧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外固定后。2019年12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开放性前臂损伤(左侧);开放性指骨骨折(左手中指、环指近节);开放性掌骨骨折(左侧第2、3、4掌骨);开放性腕骨骨折(左侧三角骨、头状骨);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
2021年1月11日石河子市人民医院X线(X210111119)检查示:1.左手第三、四掌骨中远段骨折。2.左腕关节骨质未见异常改变。3.提示左侧尺骨茎突陈旧性撕脱性骨折。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接受鉴定委托后,我所鉴定人对送检材料进行了文证审查,按照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及SF/Z JD 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活体检查
受检人康某某一般状况可,步入检室,神志清,问答入题,检查合作。查:左肘关节屈曲正常,伸直正常。左前臂掌侧近肘关节处可见环形15×2cm2增生性植皮瘢痕,突出于皮肤表面0.5cm,左前臂可见多处散在色素改变,色白,面积约占体表面积的2%,左腕关节背侧及左手背部见一8.5×5.3cm2增生性植皮瘢痕,左腕关节掌屈15°僵直,桡偏尺偏不能,左前臂外旋轻度受限,内旋正常。左手各指握物及对指功能部分受限;左大腿上段内侧见一取皮区,面积16×6.5cm2,其下方可见一4×2.5cm2增生性瘢痕,色深,约占体表面积的1% 。
【分析说明】
(一)伤残程度评定
被鉴定人康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在150团12连工作时受伤,致开放性前臂损伤(左侧)、开放性指骨骨折(左手中指、环指近节)、开放性掌骨骨折(左侧第2、3、4掌骨)、开放性腕骨骨折(左侧三角骨、头状骨)、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阅片其2019年10月15日新疆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X线片(片号:A2254198)示其左侧尺骨茎突旁见小骨片影。左侧桡骨远端软组织内见不规则骨块影。左手3-5近节指骨骨质连续性中断,部分骨质重叠显示欠清晰,左手第4掌骨基底部骨质连续性中断。于2019年10月16日行肌肉清创术+指骨骨折切开复位钢针内固定术+伸指肌腱缝合术+石膏绷带固定(术中见左手中指、环指近节指骨中段骨折,背侧皮肤可见两个绿豆大小创面,左手、腕背侧及掌侧散在分布长约3-5cm不等的挫裂伤创面,可见皮下组织外露,中指伸指肌腱损伤于腕横纹水平断裂,前臂中段可见散在分布的挫伤,肘关节掌侧可见大小约10cm×8cm的皮肤缺损,可见肱桡肌断裂)。于2019年10月21日行肌肉清创术。于2019年10月28日行肌肉清创术。于2019年11月14日行肌肉清创术。于2019年11月22日行肌肉清创术+人工皮肤移植术。于2019年11月29日行同种皮片移植术+肌肉清创术。目前其伤后一年余,临床体征已基本固定,现遗留其左腕关节背侧及左手背部见一8.5×5.3cm2增生性植皮瘢痕,因瘢痕牵拉及内固定、外固定治疗致左腕关节掌屈15°僵直,桡偏尺偏不能(腕关节在掌屈、背屈轴向上的功能位为掌屈10°-背伸10°,在尺偏、桡偏轴向的功能位为尺偏10°-桡偏5°);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6.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标准之规定,被鉴定人康某某左腕关节的损伤已构成七级伤残;
(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根据被鉴定人康某某提供的病历记载:开放性前臂损伤(左侧)、开放性指骨骨折(左手中指、环指近节)、开放性掌骨骨折(左侧第2、3、4掌骨)、开放性腕骨骨折(左侧三角骨、头状骨)、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结合临床法医检查,医院诊断成立。依据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2.5a)尺桡骨骨折非手术治疗、10.2.6a)腕骨骨折、10.2.7b)指、掌骨骨折手术治疗、10.5主要肌腱断裂之规定及附录(A.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目前复查片示其左手第四近侧指节骨折断端愈合不佳,故根据其目前恢复情况综合评定其误工期至评残前一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康某某左腕关节的损伤已构成七级伤残;
2.需误工期至评残前一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