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左关节脱位伤残等级、与事故关联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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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W162979185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7日10时50分许,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东路东七巷XX号路段,黄某启驾驶的小型专用客车与陆某彤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彤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检查所见:一般情况尚可,神清,对答切题,皮肤、巩膜无黄染,浅表淋巴结无肿大,头颅五官无畸形,心肺无特殊。腹平、软,肝脾未触及,未触及异常包块,肠鸣音正常。左肩锁关节轻度畸形,左锁骨外侧上方可见一斜行手术瘢痕,长7.5cm。左肩关节活动受限,前屈上举125°(对侧170°),后伸28°(对侧45°),外展上举135°(对侧180°),内收30°(对侧40°),水平位内旋58°(对侧90°),水平位外旋60°(对侧80°),贴臂位内旋42°(对侧70°),贴臂位外旋42°(对侧60°),功能丧失为:30.60%。余无特殊。
【分析说明】
1.被鉴定人左肩锁关节脱位Ⅲ°,诊断明确。
2.检查所见:一般情况尚可,神清,对答切题,皮肤、巩膜无黄染,浅表淋巴结无肿大,头颅五官无畸形,心肺无特殊。腹平、软,肝脾未触及,未触及异常包块,肠鸣音正常。左肩锁关节轻度畸形,左锁骨外侧上方可见一斜行手术瘢痕,长7.5cm。左肩关节活动受限,前屈上举125°(对侧170°),后伸28°(对侧45°),外展上举135°(对侧180°),内收30°(对侧40°),水平位内旋58°(对侧90°),水平位外旋60°(对侧80°),贴臂位内旋42°(对侧70°),贴臂位外旋42°(对侧60°),功能丧失为:30.60%。余无特殊。
3.辅助检查(贵港市人民医院):1.X线检查(2021-01-27):左侧锁骨外侧端位于左侧肩峰稍上方,提示关节脱位可能。2.X线检查(2021-01-29):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复位+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在位。3.X线检查(2021-04-26):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复位+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在位。4.X线检查(2021-04-28):左侧肩锁关节内固定取出术后改变,内固定已取出。
4.被鉴定人既往健康,无重大外伤史及手术史,伤前双上肢及双肩部正常。根据被鉴定人提供的本次鉴定医学临床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体格检查及其它辅助检查等资料,对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及综合分析,证实被鉴定人左肩锁关节脱位Ⅲ°完全是由于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外界致伤因素(本次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左肩锁关节脱位Ⅲ°)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起完全作用,参与度为100%。余无特殊。
5.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所致左肩锁关节脱位Ⅲ°,并行左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锁骨内固定治疗,左肩锁关节是左肩关节结构组成部分,同时造成左肩关节结构一定程度损伤,加上二次手术损伤及术后制动等,对左肩关节功能亦造成一定程度影响。经检测计算,左肩关节功能丧失30.60%。余无特殊。
6.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致残程度分级5.10十级: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条款,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所致左肩锁关节脱位Ⅲ°术后致左肩关节功能丧失30.60%(25%以上)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肢体与关节损伤:10.1肢体软组织损伤:10.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 cm:误工15~2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及10.3关节脱位:10.3.4其他关节脱位:a)胸锁/肩锁关节脱:误工60~18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日;等条款,被鉴定人左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治疗(第一次住院)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左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拆除术(第二次住院)误工期为20日,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15日。两次住院共计误工期为200日,护理期为67日,营养期为45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左肩锁关节脱位致左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
2.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所致左肩锁关节脱位术后致左肩关节功能丧失30.60%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左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术后两次住院共计误工期为200日,护理期为67日,营养期为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