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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强奸罪被害人案发时精神状态及性防卫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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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W162917661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0日晚,在扬州市邗江区中海嘉境花苑12幢801室内,犯罪嫌疑人王某、戴某在明知被鉴定人王某某醉酒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戴某的行为已构成涉嫌强奸罪,现申请鉴定王某某案发时有无精神病、有无性防卫能力。

【鉴定过程】

(一)调查及有关证据材料

1.委托方提供的材料

被鉴定人母亲高某询问笔录反映:被鉴定人王某从小说话就迟,直到7岁才会说话,之后就慢慢发现她智力有问题,交流比较吃力,说多了就分不清好坏、对错,正常人跟她说几句话就能发现她智力有问题。她学习不行,上过小学,之后上初中没有毕业,在技术学校学了一年也没有毕业。平时生活能力比较差,个人卫生很马虎,“衣服穿不好,不会自己翻领子”,“刷牙不好好刷,洗澡洗头就用水冲冲”。不能从事什么劳动,平时就一个人在外面玩。2017年在五台山医院检查是智力四级残疾,2018年曾经在家无缘无故吵闹,在五台山医院就诊,服用过三四个药。家族中听说她奶奶精神不能受刺激,其他人没有精神病。王某曾经和一男子一起生活过五个月,但没有领结婚证,期间没有怀过孕。

被鉴定人村委会同组组长顾某、同村村民韦某询问笔录反映:王某和人交流不正常,看上去呆呆的,正常人一眼就能看出她智力有问题。

被鉴定人王某三次询问笔录摘要:被鉴定人三次询问笔录中内容基本一致。称自己上过学,认识字,并称自己是“智力四级残疾”。笔录中称案发当天心情不好,想要喝点白酒,在火锅店吃饭,有两个男子叫她一起吃饭,于是三个人就坐到一起吃饭。吃饭时自己点了一瓶“江小白”白酒,并独自全部喝下,之后还喝了一瓶啤酒。称此时“还有意识,能走路,也能正常交流。”但想不起来怎么上了高个男的电动车,被带到一家宾馆,以为是开房间让她睡觉,就同意了,但是因为没有身份证没有开成房间。从宾馆出来后又上了高个子男子的车子到了一个小区的801室,两个男子铺了木板、床单,自己就脱掉了外套和牛仔裤,但内裤没有脱,脱了衣服后就躺进了被子。矮个子男子也躺了进来,问“想不想做爱”,她回答“想”,于是两人发生了性关系。矮个子离开后高个子也问“想不想做爱”,她也回答“想”,就和高个子也发生关系。之后和高个子一直睡到第二天早上5点30,三人一起离开小区,期间高个子在药店买了“醒酒药”给自己吃,两男子每人各给了100元现金,因为丢了眼镜,矮个子男子又通过微信转给自己300块钱。将自己送回了火锅店门口。称自己虽然说“想”发生关系,但是并不愿意,因为“胆小,他们说什么就答应什么,不敢拒绝。”

嫌疑人戴某讯问笔录反映:案发当天和另一嫌疑人王某在饭店吃饭,后面桌的女孩(被鉴定人王某)主动和他们俩搭讪,还主动加微信。之后三个人一起吃饭喝酒,出饭店时女孩酒喝多了,已经“神志不清,走路歪歪扭扭”,骑车到宾馆门口时她“身体软软的,没有什么意识,我们俩一起摔倒在地上,扶她起来她还是站不稳”。之后到另一家小旅馆,正在开房时女孩因为站不稳要倒,服务员看到她喝多了不省人事,不同意开房。因为开不到房间,王某提出带女孩到他干装修的工地上睡觉,在去往小区的路上女孩有过呕吐,还是处于醉酒状态。进入房间后女孩自己脱掉外套外裤上床睡觉,王某脱掉了她的内裤,趴在她身上亲吻、抚摸她的乳房,问她想不想做爱,她好像点了头,就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但此时女孩酒喝多了,一直躺着,没有反应。王某走后自己在房间睡觉,中途女孩把手放在自己的腰上,称“当时她的精神状态还是不好,迷迷糊糊的”,问她是不是想做爱,她嘴里发出“嗯”的声音,于是自己亲吻、抚摸了对方.....,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两个人就都睡着了。笔录中明确表示进入房间时被鉴定人“酒喝多了,迷迷糊糊,走路需要人扶着,中途去上厕所是王某扶着去的。”还反映自己和被鉴定人发生关系时她“肯定还是醉酒状态,没有醒酒呢”,称她是“一直到第二天天亮的时候才完全酒醒的,那会她可以自己起来去上厕所了。”第二天自己买了避孕药骗她是“醒酒药”让她服下,两人自愿给了女孩100块钱,因为她的眼镜丢了,王某又给她转了300块钱,对方并没有索要钱财。

嫌疑人王某讯问笔录反映:案发当天吃饭的过程中旁边桌的女孩到桌上来敬酒,三人吃完饭出门的时候女孩已经喝醉了,走不起来了,没有人扶她就会摔倒,整个人已经迷迷糊糊了。带她去开房间的时候她在宾馆门口吐,因为开不了房,于是就带她到自己施工的房子去了。带到小区的时候她还是醉酒状态,神志不清楚,站不稳。进了房间后女孩自己脱了外套,自己帮她脱了裤子,问她想不想做爱,她说“嗯”,然后自己就和她发生了关系,称过程中女孩是“半醉半醒”,没有喊叫,就一直躺着。第二天回到房子处于愧疚,给了女孩100块钱,女孩说她眼镜找不到了,便又给她转了300块钱眼镜钱。称正常女孩不会这么做,自己确实怀疑过女孩要么是酒醉了,要么是智商有问题。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11月2日签发残疾人证显示:王某系智力肆级残疾(残疾人证号:32100219990807XXXX)。

民警陈某反映:十月十日接到受害人家属报警,称受害人有智残,喝了酒以后被两个男的带到小区里发生了性关系。在讯问嫌疑人的时候嫌疑人称案发当晚受害人主动过来一起喝酒,还加了微信,她喝醉了,一开始想送她回家,但没有找到她家,于是就把她带到了小区的工地。称是受害人自己脱了裤子,问她愿不愿意做爱,她都是说“嗯”,认为受害人喜欢自己,自愿发生关系。嫌疑人承认第二天给她吃避孕药,骗她是“醒酒药”,之后才将其送回饭店,然后受害人自己骑车回家。看监控记录发现,宾馆监控中可以看到受害人行走不稳,趴在吧台上,状似醉酒,但在小区的监控中看到受害人自行行走,无人搀扶。因为受害人进入小区的时间距离饮酒时隔三个小时,故不能明确其与嫌疑人发生关系时是否是醉酒状态。在给受害人做笔录的时候发现她言语不流畅,看上去比较呆,和正常人不大一样。她家属反映她是智力四级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家务能力也差,平时就在外面到处玩,偶尔会有玩了不回家的情况,所以申请鉴定其性自卫能力。

(二)检验过程

1.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意识清,自行步入鉴定室,接触显被动,表现拘束,语言表达不流畅,条理性差,说话时发音咬舌,口齿欠清。交谈起初能配合回答,询问一般情况时称自己名叫“王某某,今年22岁,属兔。”“家里有6口人,有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弟弟。”“爸爸在石化公司送汽油,妈妈在河南照顾弟弟,弟弟在少林寺学习。”询问其上学经历,回答“八岁上学,小学在广陵区,中学在文津中学。”(能说明“文津”两字是文章的文,天津的津)。询问学习成绩如何,承认自己“学习不好”,因为成绩不好,找人上了民办学校,但是“学习不好,上了三年,上到17岁,没有参加考试,没有文凭”。问其17岁不上学以后做些什么?称自己“找过工作,找过上班的活,也找过卖衣服的工作,但是干不来,干了几天就不干。”询问原因,称是因为“干不好,就不干了。”还称“爷爷奶奶房子出租有钱,出租给房客,有500块钱。”询问其是否已经结婚嫁人,能理解“结婚嫁人”的含义,答“去年夏天找了个淮安的外地人,他在清华城五洲世纪广场做保安,在里面巡逻。”询问两人的生活情况,答“关系处不来,我妈妈喊那男孩子和他娘到家里来,又分掉了。”称婚后和男方住在城东花园老城区,房子是“9万块”买的,很旧,还称“他就给500块彩礼,之后就没有了。”问其和对方生活在一起是否怀过孕,表现的十分犹豫,反复询问后承认和对方在一起没有采取避孕措施,有可能怀孕,能说出男女发生关系后女方会“怀孕”,“怀孕后不来月经。”知晓“避孕套”用于避孕,还能说出“女的可以吃药避孕”。询问案发当天的情况,叙述“那天在家和妈妈顶了两句,下午出去在桥底下和老太婆打牌掼蛋”,解释自己因为上班动手能力不足,所以这么年轻就去打牌,称自己打牌“赢得多”,说到打牌时有愉快表情。要求其继续回忆打完牌之后的情况,称“出去玩,逛了一圈,在花园大水湾看看有没有人跳舞,晚上在人民商场一个人吃饭。”称自己吃的是“火锅”“点了生菜、猪肉串、香菜、方便面共四个菜”还点了“一瓶‘江小白’,20块钱”,反映自己以前不开心就会在外面喝酒,喝过啤酒,但是从来没有喝过白酒。询问其是否有钱吃饭,称带了100块钱,够付钱,平时要用钱就“打电话给我爸,他会给我钱”,称自己会用手机及微信,但手机里也仅为家人亲戚。要求其继续回忆和遇到两男子之后的情况,被鉴定人开始表现抵触,不住流泪,安抚之后继续回忆“后来两个男的来了”,称那两个人主动找自己说话,诉“我不认识你,干什么一直盯着我讲话。”称“他们叫我过来喝酒,喝了啤酒,啤酒是他们点的。”反映自己喝了酒之后“头昏、呕吐、走路不稳。”叙述自己要求回家,但对方不让她回家,回忆此后的经过,被鉴定人多次表示案发当晚的情况有些地方记得清楚,有些记不得,不能回忆两次到宾馆的经历,坚持称“他们找了一家宾馆,后来把我带到工地上”,询问被带到工地801房间时心理有何想法,称“没想什么”“无所谓”,但明确表示“平时肯定不愿意去,喝了酒就无所谓了。”继续回忆进入801房间之后的情况,称“记得和矮个子去上厕所,他全程陪着。”“我脱了外套、长裤。”“先和矮的到房间,然后做爱。”询问其是否脱了内裤,一开始称“脱了”,之后又说“我自己脱掉一半,是他们弄的。”承认自己当时想要发生性关系,诉“男的主动要求的,他们说‘想不想要’,我说想要。”反复询问其当时是否愿意,均承认愿意,询问过程中是否感到愉快,称“无所谓”。对于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的细节不能完全回忆,称“就直接插进去,没有其他动作。”说不出两个嫌疑人的动作有什么不同,回忆不出案发当晚是否被对方亲吻、抚摸。询问案发第二天的情况时回忆的比较详细,称“第二天穿着衣服醒来,酒醒了,就回家了。” 记得两个嫌疑人各给了自己100元,因为自己的眼镜丢了,其中一个嫌疑人又给了300元买眼镜,还回忆高个子第二天买了“醒酒药”给自己吃,表示害怕,称“我害怕被我妈妈知道。”询问其既往是否饮酒,称“和我爸喝过啤酒,最多喝两瓶半,没有喝过白酒”,反映自己外出喝酒是因为“在家闷得慌”。询问其和对方发生性关系会有什么后果,称是“强奸”,要求其解释什么是“强奸”,称“两个人在一起,他们强迫我,就是强奸,和丈夫一起就不是强奸。”再次询问到底愿不愿意和对方发生性关系,仍然点头承认愿意,问其“你愿意的情况下算不算强奸?”答“不算。”随即表达自己感到羞耻,诉“说出去不好听,不愿意告诉别人,别人不知道。”询问事情发生是谁的责任,称“我有责任,会坐牢”,认为“我的错大”,并解释“喝了酒之后我才愿意的,要是不喝酒就不会愿意。”同时表达对方也应该坐牢。整个过程中情感显肤浅,但基本协调,对于复杂的抽象的语句理解力偏差,只能用简单直接的语言交流,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2.辅助检查

韦氏智力测验(IQ):68。

脑电地形图检查(脑波号:201759)示:未见典型癫痫样放电及局灶性改变。

头颅CT检查(影像号:4CT0111892)示:左侧颞部蛛网膜囊肿可能大。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及医学诊断分析

1.被鉴定人青年女性,未婚,无业。卷宗材料中显示自幼智力偏低,言语交流能力偏差,入学后学习吃力、成绩不好,难以完成学业。虽能自理生活,但质量一般,平时自行外出玩耍,不能从事工作或劳动,社会适应力差于正常人。鉴定检查发现其语言表达不流畅,条理性差,理解力、抽象力偏差,未发现有明显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韦氏智力测验(IQ):68。对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标准,其表现及精神检查所见,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

2.卷宗材料反映被鉴定人平时并没有规律饮酒的习惯,案发当晚有明确的饮酒史(一瓶2两装的白酒,两瓶啤酒),监控录像记录及嫌疑人笔录中均证实被鉴定人饮酒后出现了明显的麻痹症状,包括意识清晰度下降,步履不稳,共济失调等症状,且第二天有遗忘(只记得去过一次宾馆;不能回忆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时的细节)等,其案发时的表现及临床症状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普通醉酒的诊断标准。

(二)与案情有关的法律能力评定

1.被鉴定人虽罹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案发时因处于普通醉酒状态,故其对性关系的真实意思的表达及法律后果的准确认识无法判断。

2.根据《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SF/T 0071-2020)5.4条款“不宜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的情形包括:b被鉴定人涉案时处于醉酒、药物麻醉等状态”。本案案发时被鉴定人处于普通醉酒状态,故性自我防卫能力不宜评定。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目前罹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2、被鉴定人案发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

3、被鉴定人案发时性自我防卫能力不宜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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