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对韦某某猝死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SJYW162872805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鉴定委托书》记载:2021年4月XX日接到XX派出所通知,说韦某某尸体送XX殡仪馆,见其脸部全是血斑点,左额门有伤痕,左右腋下处均有受挤压的红斑痕。当天,韦某某家人到当事地XX派出所了解情况,XX刑侦队法医答复是两种导致韦某某死亡:一是跌死,二是突发病猝死。
韦某某家人对此有疑议,因为韦某某在4月XX日就已死亡,但是其家属是4月XX日才接到死亡通知。我们认为韦某某非正常死亡。一是他杀?二是被捂死?为了查明具体死亡原因特申请贵所对韦某某尸体进行解剖检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过程
依照GA/T 147-2019《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48-2019《法医学?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073-2013《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等行业标准,于2021年6月XX日在XX县殡仪馆对被鉴定人韦某某尸体进行法医学检验,于2021年6月XX日开始在本鉴定所对提取的有关检材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于2021年6月XX日在本所对韦某某的心脏血液进行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
(二)尸表检验
衣着检查:上身穿深灰色条纹长袖T恤衫;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足穿黄色胶鞋。
一般情况:尸长163cm,发育正常,营养良好。
尸体现象:解冻尸体。尸僵已缓解;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面部、颈部及尸体背侧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
头面部:头顶发长4cm,发色黑。眼睑、球结膜充血,角膜混浊。鼻部皮肤皮革样化,口腔内见少量呕吐物,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未见异物。面部及颈部乌紫,额部见11.0cm×3.0cm不规则表皮剥脱,局部呈苍白色变;右额面部见14.0cm×8.0cm范围散在性不规则表皮剥脱,局部呈苍白色变;左面部见8.0cm×5.0cm不规则表皮剥脱,局部皮肤苍白伴皮革样化;右下颌见4.0cm×2.5cm皮革样化,切开皮肤皮下组织未见出血。
颈项部:右颈部见3.0.0cm×2.0cm不规则表皮剥脱,局部呈苍白色变,切开皮肤皮下组织未见出血。
躯干部:右下腹部尸绿斑形成;右下腹部见7.0cm×2.0cm不规则表皮剥脱,局部呈苍白色变,切开皮肤皮下组织未见出血。
四肢:甲床紫绀。双上臂见散在性皮内出血点。四肢未触及骨折。
肛门及外生殖器:未见异常。
(三)尸体解剖检验
头部:头皮下组织及双侧颞肌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外、硬脑膜下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淤血、脑水肿,大脑、小脑、脑干表面、切面未见损伤、出血。颅底未见骨折。
颈部:颈部皮下组织及肌肉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喉头未见充血、水肿,气管、支气管腔内见较多淡红色冰渣。
胸部:胸壁软组织未见出血,锁骨、胸骨、肋骨未见骨折,胸腔未见积血、积液。心包完整,心包腔未见积血、积液。心脏重449g,体积为11.0cm×10.5cm×9.5cm,左心室壁厚1.4cm,右心室壁厚0.35cm,室间隔厚1.8cm,心脏脂肪组织增生,左心前壁、室间隔、左心后壁心肌局部呈灰白色改变,左心尖脂肪呈黑色改变;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距起始部位4.5cm~5.5cm处走行于前室间沟的浅层心肌内,距起始部位4.5cm处管腔狭窄大于50%,其余冠状动脉未见异常。两肺淤血、水肿,呈暗红色,质地实变,未见肿块及空洞。
腹部:腹壁皮下脂肪厚4cm,腹腔未见积血、积液,腹腔脏器未见破裂、出血。肝、脾、胰、肾呈暗红色淤血改变。胃内容物约400克,为未完全消化食物,可分辨出米饭、肉沫及青菜等,胃肠粘膜未见出血、坏死。
脊柱:未见损伤、出血、骨折。
(四)组织病理学检验
脑:蛛网膜下腔血管腔空虚,大脑实质内锥体细胞固缩,核深染,胞浆少,胶质细胞增生;小脑普肯耶细胞部分脱失,普氏细胞胞浆红染;脑干组织疏松,可见红色神经元。
肺:细支气管黏膜脱落、管腔扩张,肺泡内多量水肿液。
心:心肌纤维排列尚可,左心室及室间隔心肌纤维组织增生,心肌细胞核深染,胞浆嗜酸性增强。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狭窄>50%,纤维帽下见不定形物及钙化灶,距左前降支起始部4.5cm至5.5cm处,周围心肌包绕。
肝:冰晶散在分布,残存肝细胞呈自溶改变。
脾:红、白髓分界模糊,脾小体变小,细胞数减少。
肾:肾小球及肾小管结构模糊,轮廓可见,均匀红染。
胰腺:自溶。
胃:自溶。
右颈部皮肤:复层扁平细胞核未见明显极性改变,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
颈部肌肉:骨骼肌及疏松结缔组织间红染液浸染,未见红细胞影。
右下腹部皮肤:复层扁平细胞核未见明显极性改变,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
(五)法医毒物检验
在本所对韦某某的心脏血液进行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检验结果为:从韦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5.50mg/100ml。
(六)法医病理诊断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狭窄Ⅲ级,心肌纤维组织增生,心肌细胞核深染、胞浆嗜酸性增强。
2.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心肌桥。
3.肺水肿。
4.肝、脾、肾、胰腺、胃等多器官自溶。
【分析说明】
1.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鉴定人韦某某尸斑浓厚伴双上臂皮内出血点,面颈部部乌紫,睑球结膜充血,甲床紫绀;心脏体积增大、重量明显增加,心脏脂肪组织增生,左心前壁、室间隔、左心后壁心肌局部呈灰白色改变,左心尖脂肪呈黑色改变;肺淤血、水肿,脑、肝、脾、肾、胰呈暗红色淤血改变。显微镜下见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腔狭窄Ⅲ级,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心肌桥,心肌纤维组织增生,心肌细胞核深染、胞浆嗜酸性增强,肺水肿等病理改变。结合案情及未检见机械性损伤和机械性窒息致死迹象、血液中检出极低浓度乙醇等情况综合分析,被鉴定人韦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心肌桥导致心源性猝死。
2.被鉴定人韦某某头面部、右侧颈部及右下腹部多处不规则表皮剥脱、局部呈苍白色,未见血痂附着,显微镜下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符合濒死期或死后形成的表皮损伤改变。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韦某某符合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心肌桥导致心源性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