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涉笔迹进行同一性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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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W162866752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委托人(单位)介绍:因梁某学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故申请笔迹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依据:本鉴定依据GB/T 37234-2018《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进行,GB/T 37238-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中第8条“文件形成方式鉴定”进行鉴定。
仪器设备:扫描仪(仪器编号:WH190429)、放大镜(仪器编号:WH110507)、4.3寸带屏显微镜(仪器编号:WH181226)。
(一)分别检验
1.检验检材
2021文41JC“梁俊学”为黑色签名字迹。经显微镜观察可见:笔画运笔过程中笔墨较浓,有书写压力形成的中淡边浓的挤墨特征,笔画可见黑色墨迹堆积,符合直接书写形成的特征。检材签名字迹清晰可辨,搭配比例合理,书写正常,书写水平较低,书写速度快,连笔较多,笔迹特征明显,能反映出个人的书写习惯,具备鉴定条件。
2.检验样本
2021文41YB1至2021文41YB5、2021文41YB8及2021文41YB9均为原件,2021文41YB6及2021文41YB7为复制件。
2021文41YB1至2021文41YB8均为平时样本,2021文41YB9为实验样本,其中2021文41YB1及样本2021文41YB5至2021文41YB9签名字迹为黑色,2021文41YB2及2021文41YB3签名字迹为蓝色,字迹清晰,书写正常,书写水平低,书写速度快,笔迹特征明显稳定,书写习惯反映充分,具备比对条件。
(二)比较检验
将2021文41JC中“梁俊学”签名字迹与2021文41YB1至2021文41YB9中梁俊学签名字迹相互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两者虽然在字形体貌特征上有相似,但在书写风貌及搭配比例等一般特征均不相符合,且在单字的运笔及写法等细节特征方面亦不相符合,经进一步对细节特征比对检验发现:在“梁”字中,上部与下部的搭配比例特征不相符合;在“俊”字中,第三笔撇折画的起笔及运笔特征不相符合,第九笔捺画的运笔及收笔特征不相符合,“夋”部的写法特征;在“学”字中,上部的写法特征不相符合,第七笔竖钩画与第八笔横画的连笔及环绕弧度特征不相符合,且在检材2021文41JC中未出现“学”字的第四笔点画,而在样本2021文41YB1至2021文41YB9中均可见“学”字的第四笔点画,二者不相符合。(详见《特征比对表》)
【分析说明】
将2021文41JC中“梁俊学”签名字迹与2021文41YB1至2021文41YB9中梁俊学签名字迹相互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两者虽然在字形体貌特征上有相似,但在书写风貌及搭配比例等一般特征均不相符合,且在单字的运笔及写法等细节特征方面亦不相符合。综合评断,不符合点质高量多,其总和的价值充分反映了不是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鉴定意见】
检材浦发信用卡申请表中主卡申请人签署处“梁某学”签名字迹不是梁某学所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