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宏司法鉴定所对合同纠纷所涉书证印文与样本印文进行同一性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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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W162864848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某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该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谢某与被告董某、王某、某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查明事实需要,要求对送检的检材上“某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所盖印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根据印章印文鉴定原理,参照《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编号GB/T 37234-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编号GB/T 37231-2018)进行检验。
(一)检材检验
检材为原件,JC“某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印文为红色印文,印文呈圆形,印文内容清晰可辨,结构和布局完整,印文的文字笔画、线条、图案的形态及搭配比例清楚,印文特征反映充分,具备鉴定条件。使用Leica FS C比对显微镜对检材印文进行放大观察,发现检材印文墨迹颜色浓淡变化过渡自然,图文线条存在墨迹洇散和挤墨现象,未发现黄、蓝、粉红或品红墨迹等打印痕迹,系直接盖印形成。
(二)样本检验
样本YB1~YB3、YB5~YB7印文均为红色印文,印文呈圆形,轮廓分明,字体规范,内容清晰,结构和布局完整,印文的文字笔画、线条、图案的形态及搭配比例清晰,印文特征反映充分,均具备比对条件;样本YB4印文为红色印文,印文呈圆形,虽印文部分文字存在拖移重影现象,但印文整体轮廓分明,字体规范,内容较清晰,结构和布局完整,印文的文字笔画、线条、图案的形态及搭配比例清晰,印文特征反映充分,具备比对条件。
使用VSC8000文检仪分别将样本YB1~YB7印文同等放大,并进行相互重叠、拼接观察比对发现,样本YB1~YB7印文在图文内容、结构布局等一般特征及图文搭配比例、字体字形、文字笔画的缺损等细节特征表现一致。另,样本YB1与YB2~YB7印文在图文线条粗细上表现明显差异,分析认为系墨迹浓淡及洇散的程度变化造成,属非本质性差异。
(三)比较检验
将检材和样本扫描成电子图片文件,使用VSC8000文检仪将检材JC印文与样本YB1印文在同等条件下放大、重叠观察,并制作印章印文特征比对表,比对发现:
1.检材JC印文与样本YB1印文在形状、图文内容一般特征上表现基本一致,但在印文规格、结构布局一般特征上表现不一致;
2.检材JC印文与样本YB1印文经重叠不能完全吻合;
3.检材JC印文与样本YB1印文在图文搭配比例、图文形态、字体字形以及文字笔画的缺损等细节特征表现不一致。如:检材JC印文中“市”与“汽”、“汽”与“车”、“车”与“运”、“运”与“输”、“团”与“有”、“有”与“限”、“公”与“司”字相邻笔画之间的搭配比例特征,“集”字笔画之间的搭配比例特征,横向排列文字中“司”字与对应边框的搭配比例特征;“五角星”线条边缘的形态特征;“输”字的字体字形特征;“市”、“汽”、“车”、“集”、“有”、“司”、“客”字的笔画形态特征;“团”字笔画的缺损等细节特征,与样本YB1印文相同部位特征表现明显差异。
【分析说明】
根据同一认定理论,通过比较检验发现,检材JC印文与样本YB1~YB7印文之间存在的差异点数量多、质量高,且差异特征的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印章盖印的特点。
【鉴定意见】
签署日期为“2015.12.4”、甲方为某市南城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乙方为“某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的《客运班车进站经营协议书》第5页乙方:(盖章)处“某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