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梁某某伤残等级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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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W162864633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梁某某于2020年01月25日10时40分许,在某县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到医院治疗,已治疗终结。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某医院病历资料摘录
梁某某,男,55岁。
出院记录⑴:入院日期:2020年01月25日,出院日期:2020年02月09日。入院时病情摘要:因“车祸伤致右大腿疼痛、流血5小时”入院。家属代诉患者入院前5小时因骑摩托车被汽车撞伤右下肢,即感疼痛,不敢站立行走,右大腿伤口流血,出血量较多。患者伤后被送至当地医院予伤口包扎后转我院进一步治疗,急诊科以“右大腿外伤”收入院。体格检查:右大腿前侧中段见8X4cm不规则创面,无活动性出血,伤口见部分肌肉断裂外露,深达骨质,污染轻,股动脉、足背动脉搏动可触及,膝反射存在,各趾活动正常、肢端血运感觉正常。辅助检查:外院右股骨DR示未见异常。住院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后于01月25日行急诊右大腿伤口清创+股四头肌修补术。出院时情况:神清,心肺未见异常,右大腿伤口无红肿无渗出。出院诊断:右大腿软组织挫裂伤。
2020年01月25日手术记录:手术名称:右大腿伤口清创+股四头肌修补术。大体病理:右大腿中段前侧见8X4cm不规则创面,无活动性出血;股直肌、股中间肌自中段完全断裂,断端肌肉组织失活坏死;股内外侧肌部分撕裂,股骨无骨折,中段骨膜完全撕裂裸露;股动静脉、神经,坐骨神经未见异常。
出院记录⑵:入院日期:2020年04月05日,出院日期:2020年04月16日。入院时病情摘要:因“右大腿软组织挫裂伤术后2月余”入院。患者自诉于2月余前因车祸伤致右大腿疼痛、流血在我科住院治,现右膝关节出现粘连,屈曲活动受限,为进一步治疗遂再次入院,门诊拟“右大腿软组织挫裂伤术后伸膝装置粘连”收住我科。体格检查:右大腿远端前侧可见陈旧性手术瘢痕,愈合良好,瘢痕增生明显,周围皮肤无红肿,无窦道形成,局部无压痛及叩击痛,无反常活动,膝关节屈曲活动受限,活动范围约0-30度,足背动脉可触及搏动,肢端感觉血运正常。住院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后行右膝关节镜检+滑膜切除术+膝关节粘连松解术,术后予消肿、止痛、患肢功能锻炼、支持对症治疗。出院时情况:患者术口干燥无渗出,周围皮肤,愈合佳,膝关节屈曲约95度,足踝活动良好,肢端感觉血运正常。出院诊断:1.左膝半月板损伤;2.左膝关节软骨损伤。
2020年04月07日手术记录:手术名称:右膝关节镜检+骨膜切除术+膝关节粘连松解术。大体病理:关节内软骨、半月板、交叉韧带等未见异常,髌上囊上疤痕组织增生粘连,股骨中间肌肌腱挛缩。手术步骤:清理髌上囊异常滑膜组织,切断部分股骨中间疤痕挛缩组织。
(二)法医学检验
1.基本过程
2021年05月11日,在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室对梁某某(男,1964年10月07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45262519641007441X,家住广西德保县马隘镇古寿村古逢屯21号)按GA/T1661-2019《法医学 关节活动度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进行法医学临床检查。
2.体格检查
梁某某稍跛行入室接受检查。查体:⑴神志清楚,对答切题,检查合作;⑵右大腿中段前侧有5.5cm×0.1cm、4.0cm×0.2cm、6.5cm×0.1cm创伤瘢痕;⑶右膝关节被动活动度:132度(健侧148度)。
3.阅片所见
阅2020年01月25日右股骨正侧位X线片(号:9DR2001250029)示:右大腿下段软组织肿胀,结构紊乱,右股骨未见明确骨折征,提示:右大腿软组织挫裂伤。
【分析说明】
根据案情、送检病历记载,被鉴定人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到医院诊治,临床检查及手术直视下证实:右大腿前侧软组织挫裂伤,伤口见部分肌肉断裂外露,深达骨质,股直肌、股中间肌自中段完全断裂,断端肌肉组织失活坏死;股内外侧肌部分撕裂,中段骨膜完全撕裂裸露。本中心阅片所见:右大腿软组织结构不规则。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梁乃党右大腿前侧软组织挫裂伤伴股直肌、股中间肌断裂、股内外侧肌部分撕裂属新鲜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人某某右膝关节功能丧失11%,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11)条之规定,该损伤后遗症未达到残疾等级。
股直肌下端借股四头肌腱止于髌骨上缘,股中间肌向下借股四头肌肌腱止于髌骨上缘,此肌下部深面的少许肌束,分别止于髌上缘和膝关节囊的上部及两侧。根据病历记载,被鉴定人梁乃党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右大腿前侧软组织挫裂伤伴股直肌、股中间肌断裂、股内外侧肌部分撕裂。经治疗后出院,于2020年04月05日因右膝关节出现粘连,屈曲活动受限第二次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中见:髌上囊上疤痕组织增生粘连、股骨中间肌肌腱挛缩,关节内软骨、半月板、交叉韧带等未见异常。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梁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大腿股直肌、股中间肌断裂,随着损伤的修复,炎性渗出物可沿着肌肉间隙进入到髌上囊处形成增生粘连,其第二次住院的主因“右膝关节粘连、屈曲活动受限”是由于髌上囊上疤痕组织增生粘连,股骨中间肌肌腱挛缩所致,因此梁某某第二次住院行手术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术中半月板未见异常,半月板损伤诊断不成立,与本次交通事故损伤不存在关联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梁某某右大腿前侧软组织挫裂伤伴股直肌、股中间肌断裂、股内外侧肌部分撕裂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上述损伤的后遗症未达到残疾等级。
被鉴定人梁某某第二住院行手术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关联性;半月板损伤诊断不成立,与本次交通事故损伤不存在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