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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当事人常某某与常某亲子关系进行DNA法医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0-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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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W162812360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确定常某某与常某之间是否为全同胞关系。

【鉴定过程】

鉴定人员:丁家男、张琼

鉴定日期:2021年07月08日

鉴定地点:本中心法医物证室

鉴定方法:检材DNA提取和基因分型按照GA/T383-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测规范》、GA/T 1163-2014《人类DNA荧光标记STR分型结果的分析及应用》、SF/Z JD0105007—2018《法医物证鉴定Y-STR检验规范》、SF/Z JD0105002-2014《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实施规范》进行。

采用21Plex、NC22、Y27Plex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试剂盒(江苏苏博生物医学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同步复合扩增检测D3S1358等39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和25个Y染色体STR基因座,扩增产物在ABI3100型DNA测序仪上电泳。由GeneMapper?ID-X 1.5软件自动分析,得到被检测样品各基因座的分型结果。

【分析说明】

本次检测所用常染色体STR基因座均为人类遗传学标记,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联合应用可进行亲缘关系鉴定。

依据39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分型结果进行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该检测系统的效能为0.95。经计算,常某某与常某之间的常染色体STR基因座分型系统累计状态一致性评分IBS为42。

根据Y染色体的父系遗传特性,父亲的一条Y染色体必定会遗传给儿子。加做的25个Y染色体STR基因座的检测结果显示,常某某与常某的Y-STR染色体系统分型一致,不违反Y染色体的父系遗传规律。

【鉴定意见】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倾向于认为常某某与常某为全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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