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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农村法律顾问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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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LGFS1535451638
  • 案例类型:律师非诉讼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9日,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在浦江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时,一名顾问村的村民小刚(化名)前来咨询。他提到其母亲存在智力障碍,早年改嫁给朱某,双方生育一女名为小玲,现就读小学。

继父朱某前不久受老板雇佣干活时造成意外死亡,由朱某哥哥朱大伯奔波处理后事。小刚前不久得知:朱大伯与雇主已达成赔偿协议,由雇主方赔偿各项损失费用78万余元,分期支付,雇主已支付前两期赔偿费用40万元,并汇至朱大伯银行卡,目前由朱大伯代为保管。小刚向顾问律师讲述,其母亲和小玲常年随朱某居住在浦江某村,现继父去世,母亲存在智力障碍,难以单独照料女儿小玲。小刚与外婆愿意承担抚养母亲和小玲的义务,将两人接至外婆家生活。但朱大伯不同意,表示其作为小玲的大伯,愿意照顾小玲及其母亲,也不同意将赔偿款交给小刚家保管。

小刚家则认为,大伯已近花甲之年,至今未娶,不适宜照顾小玲及其母亲,且小玲外婆家靠近城区,他们可以给小玲安排更好的生活和就学条件,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争议焦点】

第一,小玲及其智力障碍的母亲由谁监护;

第二,朱某的赔偿金应当由谁保管,如何支配使用。

【律师代理思路】

从法律规定来看,小刚外婆主张监护权和资金的保管有法可依,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主张相关权利。但从情理来看,小玲因常年居住在智丰村,与同村的大伯更为亲近,不愿意迁往陌生的生活学习环境,更愿意与大伯朱大伯、母亲共同生活,从照顾未成年人身心角度出发,也应当适当考虑小玲的个人意愿。若小玲外婆坚持要走法律途径解决,争取抚养权和资金的保管权,即使最终诉求得到支持,也势必会破坏两家人的家庭关系,影响小玲的身心健康。在法与情的冲突下,顾问律师建议小刚,双方家庭需要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原则,以友好协商的态度沟通解决为主。

【案件结果概述】

为促进双方当事人调解,顾问律师第一时间向当地司法所所长汇报案件情况,并就具体调解工作开展事宜请求协助安排。

2018年2月5日,当地司法所所长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及当地村村委干部、顾问律师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当日,双方争执激烈,小玲外婆和朱大伯均坚持要求小玲及其母亲随其共同生活。此时,顾问律师提出一个建议,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除留存日常生活必需资金外,可另外提取部分资金为小玲及其母亲购买分红型商业保险,不但可以保障两人的疾病意外,还可以保障小玲的教育资金和小玲母亲的老年生活。小刚及其外婆表示同意,并认为这对小玲及其母亲也是极好的长久保障。但朱大伯坚决不同意,认为没有必要为两人购置商业保险。小刚及其外婆对此非常不满,认为朱大伯没有资格监护,更没有资格决定资金的使用,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经过一天的调解,司法所和顾问律师几番情、理、法劝说下,双方态度有所缓和,最终双方就监护权事宜基本达成一致:小玲及其母亲暂时仍居住于智丰村,由朱大伯照顾两人的日常起居。关于资金的保管,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由智丰村村委会保管,朱大伯每年向村委领取固定的生活费。除此之外,若有一次性超过5000元以上的开支,由朱大伯和小玲外婆共同签字确认后领取。关于购买商业保险事宜,双方仍在进一步调解当中。

2018年3月8日,经调解律师的多次对接沟通后开展第二次调解。最后在顾问律师为主的调解团队的努力下,历时5小时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孩子大伯承担母女的监护与管理义务,并由孩子继承其名下一间房屋;孩子成年后对大伯和母亲尽赡养义务;并对购买商业保险事宜进行明确。涉及五方当事人共同签署了律师调解协议书,至此,这对特殊母女的合法权益和未来终得以保障。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关于监护问题: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小玲已满8周岁但未满18周岁,母亲虽已成年,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小玲的父亲已去世,母亲也没有监护能力,小玲的监护人应当为祖父母(均已去世)和外祖父母(即小玲的外婆);

2、根据《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小玲母亲的配偶已去世,监护人应为父母(即小玲外婆)、子女(即小刚)。从《民法总则》规定来看,小玲的外婆及小刚作为法定顺位的监护人,也积极表示愿意承担小玲及其母亲的监护义务,小玲的外婆及小刚的诉请是合法合理的。朱大伯并非法定顺位的监护人,作为近亲属,其要主张监护权,需要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关于资金保管问题:朱某的死亡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金性质,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同于遗产分配,一般是应按照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人,即小玲及其母亲享有。朱大伯未经相关法律程序被确定为监护人,也并非与朱某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无权占有全部的死亡赔偿金,应当返还给小玲及其母亲,由合法监护人进行监督管理。

【案例评析】

解决监护权纠纷的案件有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因为监护人就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的,监护人是要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从当事人角度来讲,通过调解来解决这个问题,有利于当事人今后修复这种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和一般的商事案件或者一般的合同案件不一样,那个是一锤子买卖,以后可能一辈子不再见了,但婚姻家庭关系不是。这种亲密的、血缘的关系是割不断的,所以调解结案有利于双方修复这种关系。

【结语和建议】

邀请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顾问村矛盾纠纷化解,很好地发挥了法律顾问普法的作用,村民的法律困惑在调解现场可以直接向法律顾问咨询;另一方面也使得很多矛盾纠纷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有效、和平地解决,避免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改变了基层村干部、调解主任长期单一开展调解的模式,有力促进农村基层的和谐与稳定。在调解这起纠纷时,顾问律师对双方当事人认真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借助乡司法所、村委干部的多方配合,群策群力。寻找法理情理的平衡点,较好的缓和双方矛盾,为双方矛盾的进一步化解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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