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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公信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梁某左腕部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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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YW162728852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2018年12月14日14时20分许,梁某(男,49岁)在省道106线某路段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现梁某已治疗终结,为求赔偿,要求对梁某的伤残等级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院三部2016)标准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某医院的病历摘录:

入、出院日期:2018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28日。

入院主诉:“左腕部外伤后疼痛伴活动受限2+小时”入院。

入院检查:脊柱外观无畸形,活动未见异常,无压叩痛;左腕部肿胀畸形,压痛明显,扪及明显骨擦感,左腕关节活动受限,左肩、肘、手活动未见明显异常,左上肢感觉血运良好。该院DR检查报告单(检查日期:2018.12.14)示:1、左侧桡骨远端骨折,伴腕关节脱位;2、左腕舟骨、月骨似见线状低密度影。该院DR检查报告单(检查日期:2018.12.19)示:左侧桡骨远端内固定术后。

入院后予以患肢制动处理,完善相关检查,积极术前准备,择期于2018年12月17日在全麻下行“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术中所见: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远端掌侧见2块约2X1cm不规则碎骨块,骨块向外上错位,周围软组织挫伤淤血明显。术后予以消肿、促骨愈合、预防感染等治疗。

出院诊断:左桡骨远端骨折伴腕关节脱位。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使用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3.使用设备:钢卷尺、关节量角器,观片灯等。

4.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梁某本次因交通事故致伤后,于2019年03月22日到眉山公信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检查。

检查所见:神清,步入室检查,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左腕关节前侧有一纵行长11.5cm的手术瘢痕,左腕关节被动活动度:掌屈40o,背屈30o,桡屈15o,尺屈30o,查表得左腕关节功能丧失37.5%。

余无特殊。

4.复阅该院DR检查报告单(检查日期:2018.12.19)示:左侧桡骨远端内固定术后。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资料,包括病史及案情,结合法医临床检验所见,现就委托事项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梁某于2018年12月14日因交通事故致伤,入院后经相关检查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伴腕关节脱位。在该院住院治疗期间接受了“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植骨术”等治疗,目前检查见:左腕关节前侧有一纵行长11.5cm的手术瘢痕,左腕关节前侧有一纵行长11.5cm的手术瘢痕,左腕关节被动活动度:掌屈40o,背屈30o,桡屈15o,尺屈30o,查表得左腕关节功能丧失37.5%。

其左腕关节的伤残等级,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院三部2016)标准5.10.6.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梁某2018年12月14日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附:被鉴定人影像学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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