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衡德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心脏破裂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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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YW162676037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被鉴定人自诉:2021年4月8日被鉴定人被他人用刀刺伤胸部致心脏破裂,现根据案件办理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19日住院病历
主诉:刀刺伤后2小时。
现病史:患者源于2小时前受刀刺伤,伤口位于左侧胸部及臀部,伤后患者出现意识不清,120急诊送入我院急诊外科抢救室,入院时患者为休克状态,血压60/30mmHg,立即给予抗休克治疗,行胸部CT检查提示左侧血气胸,心包积血,在急诊外科救治期间患者发生心跳骤停,立即给予心肺复苏后由急诊外科经绿色通道送入手术室急诊抢救,急诊收入院。
专科情况:患者平车推入,意识不清,面色苍白。P:120次/分,R:27次/分,血压:60/30 mmHg,双侧瞳孔直径约3mm,对光反射存在,左侧锁骨中线第7肋间见长约6厘米刀口,深达胸腔;颈静脉无怒张,听诊心率120次/分,节律整齐,心音较弱,心脏各瓣膜听诊区未闻及明显杂音。左肺呼吸音粗,局部可闻及湿啰音。左侧臀部见一长约5厘米,深约1.5厘米;末梢凉。因患者病情紧急,余系统未详细查体。
2021年4月9日手术记录记载:病人平板车推入手术间。心率40~120次/分,血压60/30~100/40 mmHg(多巴胺输入中),穿刺静脉、动脉,仰卧位,分别行心电、血氧饱和度、无创动脉血压监测。……取病人胸前正中切口,切开皮肤、皮下、肌肉组织。电凝止血.电动胸骨锯纵行劈开胸骨,骨蜡、电凝止血。胸骨后积血较多约800ml,心包张力较大,心包左侧面见较大面积血肿约9X10平方厘米,大量血液及凝血块涌出,约1000ml。右室前壁见长约2.5厘米刺口,深入心腔,用3/0prolene 线加自体心包垫片“U”字缝合心脏刺口,打结后出血停止,仔细检查胸腔,彻底止血,创缘广泛渗血。请胸外二科台上会诊左侧胸腔血气胸情况。……电凝结合缝合及压迫止血。用温盐水冲洗创面,缝合包埋心包胸膜等断端,并用电刀彻底进行创面止血,观察止血疗效满意。继续探查无其他出血部位,患者心率,血压不平稳,双侧瞳孔一度扩大至3mm,但对光反射灵敏,经积极备血,输血后心率、血压逐渐稳定。后应用胸骨固定钢丝间断缝合固定。……
台上会诊,患者仰卧位,已经麻醉完毕,心脏外科已经正中开胸。电刀打开左侧胸膜,见胸腔内大量血性液体约2000ml,吸引器吸出血性液体,卵圆钳去除血块,检查左侧肺组织,大血管,胸壁和膈肌未见出血。检查左侧胸壁伤口,穿过肌肉,损伤心脏和心包,心脏外科医生已经止血缝合。电刀伤口扩创止血,再次检查胸腔,未见继续出血。与心脏外科医生及家属沟通,胸外科手术结束。
出院诊断:心脏破裂,左侧胸部刀刺伤,左侧血气胸,心包积血,左侧臀部刀刺伤,失血性休克,意识障碍,心肺复苏成功。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一般状态尚可,神清语明,查体合作。胸廓外观无畸形,胸骨正中可见纵行手术切口瘢痕长18.5厘米,其下方可见两处点状引流瘢痕,左侧锁骨中线约第7至第9肋间可见S性条状瘢痕长6厘米,左侧腋前线约第6肋间见长1厘米创口,未愈合,可见少许渗出,其下方可见一处点状引流瘢痕;胸廓两侧呼吸动度均等,无明显压痛。左坐骨结节出可见一长4.5厘米愈合瘢痕。神经系统检查: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3.检材摘要
2021年5月20日XXX医院第XXX号曹某某肺部CT片示:胸廓对称,左肺舌叶及下叶见条索影,各叶支气管开口通畅,纵膈居中,心影不大,心包稍厚。胸骨不连续呈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检查所见结合医疗文证记载及CT片显示分析认为:被鉴定人被他人刺伤左侧胸部及左侧臀部,伤后出现意识不清等症状和体征。入院时被鉴定人呈休克状态,血压60/30mmHg,立即给予抗休克治疗,在急诊外科救治期间被鉴定人发生心跳骤停,立即给予心肺复苏后送入手术室急诊抢救。经手术直视下证实:被鉴定人右室前壁见长约2.5厘米刺口,深入心腔。因此认为,被鉴定人因胸部刀刺伤致心脏破裂伴左侧血气胸、心包积血等是客观存在的,临床行心脏破裂修补术予以治疗(用3/0prolene 线加自体心包垫片“U”字缝合心脏刺口)。目前,查体见被鉴定人胸廓外观无畸形,胸骨正中可见纵行手术切口瘢痕长18.5厘米,其下方可见两处点状引流瘢痕,左侧锁骨中线约第7至第9肋间可见S性条状瘢痕长6厘米,左侧腋前线约第6肋间见长1厘米创口,未愈合,可见少许渗出,其下方可见一处点状引流瘢痕;胸廓两侧呼吸动度均等,无明显压痛。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8.3.7条之规定,评定其损伤的后遗症为八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曹某某因外伤致心脏破裂修补术后等,评定为人体损伤致八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