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陈某某足趾缺失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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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W162632910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1日陈某某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下肢受伤,后被送至泰州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因案件需要,现法院委托靖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期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被鉴定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下肢疼痛,出血,活动受限1小时余”入院。查体:神志清,精神尚可,左足皮肤软组织毁损挫灭严重,足背皮肤大部分缺损,色泽苍白,大量出血,伤口周缘不规则,皮下组织外翻,活动受限,末梢血运及感觉极差。辅助检查:左足多处关节脱位伴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禁食,急诊在联合麻醉下行左足毁损伤清创、残端修整、植皮、VSD覆盖术,术后预防感染,舒筋活血调整钙磷代谢治疗为主。于2019年10月29日、11月11日分别行清创VSD更换及VSD拆除术,术后见左足内侧创面肉芽组织新鲜,创面血运好,于2019年11月19日在联合麻醉下行左 足外伤清创皮瓣修复+供区植皮VSD负压吸引术,术后继续消炎活血预防感染抗凝治疗,定期换药,指导患者功能锻炼,于2020年1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左足毁损伤,左足多发性骨折、脱位。门诊随诊。再于2020年5月26日入住该院,行左足毁损伤术后内固定取出术+清创VSD负压引流术,及对症处理,于2020年6月23日出院。门诊随诊。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自诉:左足疼痛,活动受限。
被鉴定人神志清,步入检查室,回答切题,查体合作,左足多处陈旧疤痕,足背可见皮瓣覆盖,皮瓣臃肿,颜色紫黯发黑,左足1-5趾缺失,活动受限。
3.阅片所见
某医院2019年10月21日X线片示:左足1-5趾多发骨折毁损,左足2、3跖骨骨折。
某医院2020年5月20日X线片示:左足2、3跖骨骨折克氏针内固定术后,左足1-5趾大部分缺如。
某医院2020年12月4日X线片示:左足踇趾近节趾骨中外段以远缺失,左足第2趾近节趾骨中段以远缺失(缺失水平在近节趾骨1/2水平以下),右足第3、4、5趾近节趾骨中内段以远缺失。
【分析说明】
1.伤残等级
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被鉴定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交通事故受伤,临床体检发现,摄片显示并本鉴定所证实:左足毁损伤,左足多发性骨折、脱位。经临床治疗,现医疗终结,目前检查:左足毁损伤术后,现自诉左足疼痛,活动受限。查:左足多处陈旧疤痕,足背可见皮瓣覆盖,皮瓣臃肿,颜色紫黯发黑,左足1-5趾均部分缺失,活动受限,左足踇趾近节趾骨中外段以远缺失,缺失得分15分;左足第2趾近节趾骨中段以远缺失(缺失水平在近节趾骨1/2水平以下),缺失得分5分;左足第3、4趾近节趾骨中内段以远缺失,缺失得分5+5分;左足第5趾近节趾骨中内段以远缺失,缺失得分15分;即左足多发性损伤术后,左足缺失评分45分。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8.6.13)条规定: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40分。上述左足外伤术后,左足趾部分缺失,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2.关于误工、护理和营养评定
关于误工、护理和营养评定: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及医疗、护理常规,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其左足毁损伤后,血管、神经、肌腱、肌肉毁损伤,长期住院,经5次手术治疗,创伤恢复慢,功能锻炼时间较长,故综合评定:误工期为300天,护理期为120天内限1个人护理,营养期为120天。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足毁损伤,左足多发性骨折、脱位。现左足外伤术后,左足趾部分缺失,已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
2.关于误工、护理和营养评定:误工期为300天,护理期为120天内限1个人护理,营养期为120天。